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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处分人无权处分下的合同效力和物权取得的性质,我国学者众说纷纭,各据其理。笔者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和物权取得性质如何,取决于一国民事法律或民法典中的物权变动模式。如果一国物权变动模式存在问题,会导致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和物权取得性质的理论路径依赖紊乱,从而理不清无权处分下合同的效力和物权取得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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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亚琴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5)
民事主体之间以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物权为目的的合同一经生效,物权即产生效力。合同生效后,在一些情况下,并不意味着物权当然发生变动效力,还需进行公示,登记或交付后,物权才得以变动。 相似文献
3.
意在规范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草案第九条在制度选择、规则设计以及文字表述等方面均存在缺漏。通过比较分析,我国立法采纳意思主义在理论逻辑、价值理念以及制度基础上均可证成,并可以据此设计相应立法条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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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物权交易的规则可以扩大理解为制定法和习惯法。习惯法中的物权公示的形式及变动的规则符合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甘南藏族自治州物权习惯法表明了当代中国物权习惯法的客观存在,应当充分认识这一习惯法的功效,总结其社会价值和对甘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6.
杨小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38-40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确立,打破了传统私法领域的根基———所有权绝对保护,突破了物权优先效力,开创了债权法发展的新格局。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确立的"买卖不破租赁"过于简单、宽泛,难以指导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纠纷,笔者在分析"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立法设计初衷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租赁权的法律性质,从而得出适用该规则的具体条件,以期细化规则、定纷止争,兼顾各方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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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效力问题是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的基础,物权优先效力是物权效力的基本内容之一,厘清物权优先效力的内容是正确理解物权优先效力的前提.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将现行法上之物权进行一一比较是解决物权优先效力问题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9.
洪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3):96-98
物权行为独立性与物权无因性原则并不具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理论通说与我国现行立法均支持的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本质上即属于对有因形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体系的完整性与科学性而言,承认债权、物权两分体系必然导致对物权行为的承认。事实上,缺乏独立物权意思的处分行为并不能导致物权变动结果的发生,交付、登记的物权变动行为均以当事人真实意思为物权变动发生的前提。 相似文献
10.
从物权变动法律事实构成要素的角度考察,登记对抗主义法律效力的适用应当遵循"生效要素+登记对抗要素"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相结合的逻辑构成。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应受逻辑构成中"生效要素"的约束,其有利地位则由"登记对抗要素"决定。基于该逻辑构成,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中"登记"不能替代或跨越"交付"这一生效要素而独立发生其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