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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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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继萍 《法律科学》2007,25(4):36-44
规范性是法律的基本意义或重要特征.法律规范作为关于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不仅承载着解说法律规范性来源的理论使命,也作为法律规范性实现的基本条件之规定担当着诠释实证主义法学或"强制"或"规范"的法律规范理论的重任.实证主义法学从"法律之内"解读法律规范性的努力,使法律规范不仅是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的逻辑的和观念的意义结构体,而且有自己特殊的表达或表现.对法律规范的概念意义、逻辑结构体及其效力表达进行动态或静态的考察和分析有助于我们系统和深入地认识法律规范问题,进而深化关于法律概念及实践的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2.
作为法律人共同体的构成条件之一,法律职业伦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传统的法律伦理的基本立场,是围绕客户利益展开的"标准概念"。但是,由于标准概念本身存在着工具性与家长主义的内在矛盾,所以它经常会面对两种反对意见:其一是认为职业伦理应当要求法律人是个好人的"日常道德"立场,其二是认为法律人应当对整个法律实践的道德吸引力负责的"政治道德追问"立场。经过对"为什么要有法律职业伦理"与"司法的三重功能"等根本问题的讨论,法律职业伦理的政治道德立场具有明显的论证优势,所以法律人所负担的职业伦理是:他们应当对整个法律实践的道德吸引力负责。  相似文献   

3.
杨建 《北方法学》2011,5(5):131-145
规范性主要是对合法权威与守法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认识。对理解规范性问题来说,规范性强度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法律原则的规范性追问这样两个问题:原则何以成为法律?为何具有指引、约束司法裁判的规范效力?法律原则的规范性包括形式渊源、价值理据、规范特征三个方面的意涵。对法律原则规范性的追问,考问着国家司法权威的公信力。法律原则构成了人之为人的主体性根基。晚近学界对分类式法概念的批判不能替代也不应阻断对法律原则的定性,即对法律原则规范性的追问。  相似文献   

4.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规则体系化的鲜明特征。规范性分析是认识和理解这一体系化特征的重要路径。以法律实证主义的视角分析,誓言所设定的义务具有独立于道德原则的规范性效力。因此,誓言作为一个事件,能够为承认规则理论提供有效的规范性支持,从而构成了法律规则规范性的重要来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下,存在着入党誓言和宪法誓言的双重誓言结构。这一结构建立起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这两个规则体系之间的规范性联系。这一联系对于两个规则体系的形成,以及二者通过相互联系而成为一个整体性的制度体系,进而形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下的规则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法律的规范性是法律理论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并且学者通常以“应当”作为规范性的核心含义。然而,如果进一步追问何谓“应当”,那么就会逐渐引出“可辩护性”的概念。哈特的法律理论之所以是重要的,就因为是他首先意识到可辩护性的重要意义。不过,可辩护性背后隐含着“道德善”的概念,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是错误的?并不必然,要想系统说明应当、可辩护性与道德善这三个概念,就必须借助对于“理性化框架”的整体说明,而法律实证主义在这其中就存在着诸种成立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6.
菲尼斯同哈特、拉兹等实证主义论者一样认为权威是一种内容独立的排他性理由,在概念上排他性理由构成了权威的核心意义。但是,菲尼斯认为,排他性理由要具有规范性必须具有某些实质性的内涵,从规范存在("是")推不出"应当",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权威必须是道德权威。所以行动理由要安置共同善,法律要体现实践合理性的要求。这些理论主张在方法论上源于菲尼斯对哈特"内在观点"所做的古典自然法的重新阐释,即强化了内在观点,并对行动者与法律都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定。由此,菲尼斯与法律实证主义论者关于权威论在理由的内容、就法律与权威所做的关于法律性质的判断以及判断的方法论(描述性法理学与规范性法理学)等方面都存在着细微却根本的差异。  相似文献   

7.
陈坤 《现代法学》2020,(1):84-102
法律推理是一种特殊的推理。它既具有推理的一般特征,也有自身的独特性。法律推理的独特性主要表现在推理主体的思维方式上。在法律推理中,人们根深蒂固地具有三种思维倾向:规则取向、概念取向与自治取向。这些思维倾向是在长期的法律推理活动中形成的,因此在法官、律师、学者等专业或经常从事法律推理的主体身上最为凸显。正因如此,它们有时也被称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或法律(人)思维。一般情况下,这些思维倾向使得相关主体更有可能得出正确的裁判结论,有助于说明判决的合法性来源,并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限权、平等、法治等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极为重要的政治道德理想。但如果在一些相关理论问题上缺乏正确认识,它们也可能会给法律事业造成危害。为了推动法律领域内的知识增长与实践进步,我们要对这些思维倾向有充分、自觉的认识,一方面要承认它们的存在并给予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范可能的风险。  相似文献   

8.
对法律规范性来源的回答构成不同法律理论学术传统之间的区别,也是法律领域中认识法律现象、展开深入讨论的基础。在延续法律实证主义对法律的权威与效力进行强调的进路之下,在对法律实证主义者尤其是哈特"社会规则理论"分析与讨论的基础上,麦考密克的法律制度规范性理论通过分析规则与习惯的关系,以及由此生发出的"惯习性规范"概念,填补了规则与习惯间的缝隙,为认识法律的规范性来源问题做出了贡献,也推动了法律理论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范立波 《法律科学》2009,27(2):12-21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一项重要主张,它包含了弱的和强的两种分离命题。哈特主张的是弱分离命题,它主张在法律的合法性标准的外在方面法律与价值的必然分离。弱分离命题需要社会事实命题的支持,它没有资格作为法律实证主义的基础命题。而在合法性标准的内在方面,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内在必要联系命题可以为法律的规范性提供合理说明,并为消除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对立和融合两者提供了新的理论前景。  相似文献   

10.
张超 《清华法学》2012,8(1):164-171
法律理论对法律实践的作用问题确切是指,规范性的道德理论在法律实践中是否具有内在的构成意义.围绕此一问题,在《身披法袍的正义》这本书里,德沃金在澄清法律之教义性概念的性质的基础上,分别通过对实用主义的哲学版本和法律版本的检讨,对法律实践中的道德理论进行了捍卫.具体来说,一方面,实用主义的哲学版本诉诸于形而上学论据,其所处的外在怀疑论立场实际误解了道德客观性的性质;另一方面,实用主义的法律版本所推荐的结果导向的试验性方法则完全是一种空洞的论据.德沃金对实用主义的深入批判把我们引向了他所力荐的理论内置型方法,这一方法表达了法律实践对道德理想的内在允诺以及对犬儒主义的坚决抵制.  相似文献   

11.
行政法包含性质迥异的两个部分:建构性法律和规范性法律。西方的建构性法律产生于行政过程,是行政本身的需要,它们由国会和政府共同掌管;规范性法律则主要表现为司法职能。以建构性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标准样板,会形成行政法的管理论;以规范性法律为样板则会形成行政法的控权论,两者对行政法的认识都是片面的。要创建超越这两种倾向的平衡论,必须将行政法的建构性与规范性统一起来,这样才能准确把握行政法的概念。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围绕强奸概念展开的争论,绝非简单的术语之争,而是道德发展过程的一种动态展示,具有重要的(法律或道德)规范性意义。通过诉诸传统理解,或以技术性原因为由排斥现代女性主义强奸理解的观点,本质上是在通过概念界定压制道德发展。强奸应被视为一种"本质上争议的概念",如此理解,则女性主义对强奸的重新解读或是渗透性界定,以及由此导致的强奸范畴的扩展,就是一种合理的道德或法律发展过程。将强奸视为"本质上争议的概念",意味着关于强奸的公共讨论必须保持开放性,同时也不会导致"任何界定都是可接受的"这种相对主义结论,借助一定的标准,就能够将强奸争论框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3.
严存生 《法律科学》2007,25(1):3-14
法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所以对法的研究最终不可能不追寻到人的本性.但能作为法律基础的人的本性只是道德性,道德的最高境界是正义,它是一种理想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制度,在其中人人受到尊重和关爱,人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人的行为它必须借助于法律这样的公共权力使一个社会人们的行为保持道德性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道德性是法律的人性基础,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相似文献   

14.
德国学者哈贝马斯曾将实践理性的运用途径划分为道德、伦理和实用三种途径。法的正当性与道德的独特联系正源于,与伦理和实用角度的运用相比,实践理性道德角度的运用所产生的规范性资源具有某种特殊的说理性优势。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历史主义与功利主义法哲学分别代表着从伦理与实用的角度看待法正当性问题的最典型学派,而其所面临的问题则从反面说明了,从实践理性的深层结构来看,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仍是现代社会法正当性问题的要害,道德话语是建构法正当性无法置换的规范性资源。  相似文献   

15.
习惯、习惯法与民间法是当今法学界常用的三个不同概念,用来分别指称不同的规范范畴。然而,它们在今天法学界却是最混乱的概念。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不管在来源与形式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习惯法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概念,在人类法律史上的存在却具有特殊的时代性与价值意义。中国古代对少数民族固有法与习惯,中原汉人民间各类具有规范性作用的“俗”并不用习惯法来指称,而是用“刑”、“法”、“例”和“俗”等。习惯在法律体系中成为法律的路径有两种:概括性承认习惯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法律适用时的依据和把习惯作为立法来源,写入正式的法律,上升为成文法。习惯法在法律体系结构中有两种模式:法律与习惯法并存和特定法律适用中习惯成为特定案件与事件的依据而成为习惯法。  相似文献   

16.
胡兴东 《时代法学》2011,9(3):71-79
习惯、习惯法与民间法是当今法学界常用的三个不同概念,用来分别指称不同的规范范畴。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不管在来源与形式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习惯法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概念,在人类法律史上的存在却具有特殊的时代性与价值意义。中国古代对少数民族固有法与习惯,中原汉人民间各类具有规范性作用的"俗"并不用习惯法来指称,而是用"刑"、"法"、"例"和"俗"等。习惯在法律体系中成为法律的路径有二种:概括性承认习惯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法律适用时的依据和把习惯作为立法来源,写入正式的法律,上升为成文法。习惯法在法律体系结构中有两种模式:法律与习惯法并存和特定法律适用中习惯成为特定案件与事件的依据而成为习惯法。  相似文献   

17.
有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西方学者争论不休的话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的发生更引发了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界人士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与争论。法律最初是一种建立在道德基石之上的制度性道德,但它与道德又不是完全相同的。简单来说,法律与道德是辩证统一而又有区别的。本文将以南京一案例为引,浅探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两者出现矛盾时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18.
现有的财产罪占有概念几乎都是一种混合的概念,事实性和规范性是它的两端。事实性占有概念要求事实判断是占有的首要判断和基础判断,受物的性质、形态等实质影响,支配并不总是显性可见的。规范性判断在揭示隐性的支配事实和假象性支配时,对占有判断具有选择性的补充作用,这使事实性占有概念趋于缓和化。事实性占有概念中的规范性内涵已扩展到社会学层面和刑事政策层面。规范性占有概念在借助规范性要素扩张占有范围的同时,掏空了占有的实体,造成了占有的过度观念化问题,也造成了对实际的占有问题进行解释时事实性和规范性的冲突,这大大削弱了它的解释力和生命力。  相似文献   

19.
公众法感情是指以理性的法律意识和本国传统道德文化为基础、以实现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目的指向的情感诉求。它属于理性的法律意识,要求刑事司法应当首先尊重和遵循法律逻辑;它也是一种道德文化诉求,其作用机制根植于传统道德文化之中,刑事司法要注重对传统道德文化的吸收。公众法感情与民意之间在主体范围、理性的内涵、利益性质等方面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20.
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人权与法律权利具有密切联系,绝大部分人权需要同时具有法律权利性质,但人权与法律权利并不是一个概念。人权原意是指某种价值、道德观念,因而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道德不同于法律,但道德意义上的权利这一命题是可以成立的。本文与当代西方人权学说在人权是道德权利的解释上有原则区别。本文还对“天赋人权”一词的译名作了新的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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