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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们认为:张作义一案只能定抢劫罪。理由如下: 第一,盗窃罪的主要特征是,以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是盗窃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在此案中,罪犯张作义是当着刘氏的面,并在刘再三央求“别拿走东西”的情况下,“拿”走财物的。仅此一点,足以说明张的行为不是“秘密盗窃”,故不构成盗窃罪。当然,必须承认,在刘氏发现之前,张的行为确系盗窃,但是,当刘氏发现了张在行窃,而张并未因  相似文献   

2.
【案情】1995年4月19日11时许,被告(被上诉人)牟小琪到原告(上诉人)青岛天德塘桑拿公司处雅浴洗澡,洗后更衣时,发现其更衣橱里的贯重物品被盗。被告遂将情况通知了原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原告赔偿。经双方协商,原告按被告所述失窃物品八五折赔偿被告人民币16700元。1995年4月下旬,公安机关将在原告处作案的盗窃犯赵玉双抓获。据其供述笔录,赵称其打开更衣柜的钥匙不是从被告身上盗取,而是看到被告将钥匙放在浴室的桌子上,乘隙偷拿打开了更衣橱,将物品拿走。【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系一家服务行业,对其特定服务项目…  相似文献   

3.
张国法 《中国律师》2006,(12):41-42
笔者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已经上诉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后,被告又重新提供证据的情况。有些被告为掩人耳目,在案件发回后开庭审理前,又重新整理了一套证据和法律依据提供给法院。在其重新整理的证据和依据中,被告又加进去了在原审时没有提供的证据和依据,力图以此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4.
王颖 《法制与社会》2012,(18):61-62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被告答辩的规定相当粗略,对于被告而言,答辩仍旧是一项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利,由此造成了被告答辩行为的随意性、任意性。这种答辩任意主义与提高审判效率的要求背道而驰,实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告答辩制度的有益经验,重新设计更加完备的民事被告答辩制度以实现审理前准备阶段应有功能的正常发挥,继而提高审判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相似文献   

5.
浅议民事被告答辩行为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彼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由此可见,答辩是被告在审理前准备阶段的重要诉讼行为.就该行为的性质而言,我国传统观点视之为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①其行使的主要功能在于反驳原告之诉讼主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进而体现法律之公平思想。但“权利说”近几年受到了质疑。针对实践中有被告不如期答辩而伺开庭阶段进行“诉讼突袭”现象所带来的庭审负担加重、庭审效率降低等弊端,有学者提出答辩行为“义务说”的观点②。…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而对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下称改变行为)的性质,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无规定。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改变行为属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行为,不是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继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见《人民司法》1992年第3期“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程序问题探析”一文)对此,笔者不能苟同。 改变行为是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实施的,它可能引起原告申请撤诉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等诉讼  相似文献   

7.
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有关程序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产生的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作了解释,但仍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便更好地贯彻这一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相似文献   

8.
判决重作具体行政行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判决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蕴涵 判决重作具体行政行为是法院对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经过审理,认定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并同时作出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判决形式。因为,法院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有时并没有完全解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如果法院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仅仅作出一个撤销判决而不对其在法律上设定处理其所管辖的行政事务的积极义务,则其可能会放弃履行法定职责,结果可能会损害国家、社会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一般认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以行政主体为标准,这一规则给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带来了不利影响。以行使权力时的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为标准,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则非行政主体等都可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我们必须对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做出反思。  相似文献   

10.
对被告应诉行为的定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应诉行为究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还是对诉讼义务的履行,乃是一个颇有争议而未有定论的问题。在此问题上,由于现行立法的含糊和诉讼理论的混沌,致使诉讼实践中形成了难以自愈的种种病症。为此,显有必要从诉讼理论上对被告的应诉行为作出科学、合理的定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现行立法中的相关制度,以便借此正确地指导诉讼实践。本文认为: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行为乃其庭审前应诉行为之基核,被告进行言词答辩的行为乃其庭审中应诉行为之主干,前者属其应尽的诉讼义务,后者为其享有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1.
涉及搜索引擎的侵犯著作权纠纷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冯刚 《科技与法律》2001,18(4):101-107
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引起知识产权界和IT业界高度关注的案件———叶延滨诉搜狐公司案。一、案情简介原告叶延滨诉称:原告系《路上的感觉》一书的著作权人。2001年1月3日,原告发现多来米公司开办的网站未经原告许可登载了该书,被告搜狐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给予了链接。原告遂致函被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被告收函后,并未采取断开链接等积极措施。2001年1月10日,原告再次进行查阅时,通过搜狐网站仍能看到《路上的感觉》一书全文。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使原告的图书销…  相似文献   

12.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应为共同被告刘德生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仅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笔者认为不妥.应予修改.其理由是:第一,仅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与原告的诉讼目的相悖.公民、法...  相似文献   

13.
一、案例简介:孙振宝诉王伟返还财产案原告诉称:被告王伟(1989年9月14日生)经常到原告家玩耍。1993年夏的一天,被告趁原告家人不备,将原告装有3000元人民币的烟盒拿走,原告要求被告监护人赔偿人民币3000元。对此,被告辩称: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耍是事实,但没有拿到原告装钱的烟盒,所以不予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平时相处甚好,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原告对被告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1993年7月,原告为给自己的两个子女办理城镇户口而准备了3000元人民币,装在烟盒中,放在炕柜抽屉里。同年9月,原告发现装钱…  相似文献   

14.
关于殴打、辱骂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殴打、辱骂他人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是法治社会不能容忍的不文明的行为。如何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制裁殴打、辱骂他人的行为,遏制这些行为的发生,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应当看到,目前在社会生活中,殴打、辱骂他人现象相当严重,而现有的民事责任方式并没有对此种行为起到应有的遏制作用,甚至表现得相当软弱。下面试举一案进行分析:原告李某,女,为某公司文秘,一天在排队买火车票时见被告张某(男)加塞,出面阻止,张某恼羞成怒,当众辱骂原告,原告回骂被告一句,被告走上前打了李某一个耳光,造成原告脸部组织轻微挫伤…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它明确了被告在诉讼中可以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改变决定必须在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程序时才能成立.  相似文献   

16.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被告虽同属行政机关,但它们彼此仍有差别.对后一种情况中的复议机关的法律地位如何理解,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我们主张,经复议机关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理由如下: 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  相似文献   

17.
编辑同志: 一起货款纠纷案,经法院判决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2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以种种借口无故推拖,拒不履行。经讨论,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无故推拖,拒不履行判决之行为,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  相似文献   

18.
我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事实,应定为“犯罪的预备”较妥。不能遽定“犯罪的未遂”。理由是:二被告从多次商议直到发现现场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离开围墙为止的全部行为特征是观察地形,是为直接接触犯罪对象、实现窃取枪枝目的这一本质创造便利条件。根据《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精神,其行为仍位于犯罪实行行为以前的一个单一的预备阶段。与犯罪的着手,即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存有本质区别。因为:二被告犯罪的对象是枪枝。而要窃取的枪枝是在武警驻地的围墙内。加之枪枝本身的特点,在保管上肯定采取特别的控制方法,这样在存放枪枝的地方,客观上就形成了一个明确的控制范围。这个控  相似文献   

19.
行政诉讼中,被告由于事实或适用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原因,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现象较为常见。本文笔者试就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见,立法已对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予以肯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此作为审查是否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  相似文献   

20.
葛翔 《新法规月刊》2016,(5):152-160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理论多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诉讼标的,但“行政行为标的论”有着明显的理论缺陷,无法涵盖不同诉讼类型,《行政诉讼法》修订后也无法解释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这一特殊情形。从“二分肢说”出发,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案件中诉讼标的具有单一性,即当事人认为原行政行为与复议维持决定所形成的共同法律效果违法并侵害其权益,而向法院提出权利救济的主张和相应的事实理由。就诉讼结构而言,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不属于诉的客观合并,而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复议决定实质性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具有治愈性,法院对实体合法性审查的侧重点在于复议决定改变的法律前提与原行政行为的法律结果能否构成一个具备整体合法性的逻辑闭环。在复议决定确认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案件中,以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似乎更为符合行政诉讼制度修订后的本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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