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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援引定罪处罚之规定,即以某条定罪处罚的规定较为常见,这些规定不仅涉及对行为人的定罪,而且也涉及对行为人的量刑。从法理性质上看,有的规定属于提示性的规定,有的属于法条竞合,有的规定涉及罪数。对这些规定作出合理的评价,对于刑法立法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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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并于2002年4月1日实施。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方面的规定,在《民诉法》中只有12条规定,而此次公布的《证据规定》共有83条规定,将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证据的范围扩大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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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九年的情况看,该规定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对那些被证明为既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律,又契合我国国情,取得良好效果的规定,自然应当把他们上升为立法,如关于当事人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调解或和解中自认效力的规定、证明妨碍的规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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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通规定作为法律概念首次在《立法法》中出现,然而变通规定的具体内涵,变通规定的权限范围如何,却并未严格界定。怎样的变通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可以适用,怎样的变通规定不宜选择适用等问题,需要人们分析认识。笔者试陈管见,与理论和实践部门的同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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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法律承认并规定了不可抗力制度,根据不可抗力的特点及该制度的立法目的,这些规定属强制性规定。但是由于成文法的局限以及规定的不完备,使得不可抗力条款存在发挥作用的空间,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不可抗力条款具有独立性,不能与免责条款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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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法》52条第5项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近年来,这一规定开始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诟病,由于我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的强制性规定太多,这委实对合同效力的打击面较大,因此在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对此规定进一步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规定是针对管理性强制规定提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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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并具体列举了八种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若干规定》还在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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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法条竞合的注意规定条款。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层面,具体行为既符合普通罪名又符合特殊罪名的,应先依据普通罪名条款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适用特殊罪名条款。再就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特殊罪名进行定性上的实质判断,即对组成每个构成要件的要素进行判断。如果无法适用特殊罪名进行评价时,也不能再“回转”适用“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条款所在的普通罪名,而应以特殊罪名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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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上的谬误二:确权诉讼允许调解。 确权诉讼是否允许调解?在海诉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而海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海诉法没有规定是否允许调解,民诉法却明确规定允许调解,那么适用民诉法的规定海事诉讼当然允许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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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签署第68号公安部令,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并规定该《程序规定》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程序规定》首次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做了严格详尽的梳理和调整。并充实相关内容,从而将公安处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性规定集中于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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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从这两部基本法律的规定来看,本身存在着不一致,即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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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了一种新罪,即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罪。认为刑法修正案第一条是规定新罪的理由有四点:它是在“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具有规定新罪的独立立法意图;它规定了该罪的犯罪主体;它专门规定了该罪的法定刑;它的规定,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相适应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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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两院三部一委”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阐评。作者阐释了《规定》颁行的背景,认为由于刑诉法规定的疏漏,司法实务运作中有背离司法改革的倾向,有权解释的不统一等等原因促成了《规定》的出台。《规定》的出台,对于细化刑诉法规定,补充法律规定的空白,调解及消除各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规定》治标不治本的局限性及其本身的欠妥之处,使之不能完全解决刑诉法实施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因此,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对诉讼价值观进行理性的定位。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对立法、司法解释进行技术层面上的结构调整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