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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券交易所具有公共性,且承担着自律监管职能,但仍需要政府的监管。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政府对交易所监管的内容和手段。我国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对交易所的监管存在许多不足,应当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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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制度的引入是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的重大变革,它为发行制度从现行的核准制转向以市场主体自主选择为导向的注册制迈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的保荐人制度也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针对我国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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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发行是证券发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其最主要的特点在于注册豁免,目的是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使筹资更加便利。本文仅就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从审批程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私募股份的流通性等方面对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的监管制度作相关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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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自律监管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健全的自律监管体系有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本文在指出和分析中国自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借鉴英美国家以及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关于自律监管的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自律监管的一些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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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的法律地位是确定保荐人职责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现行立法上保荐人权利义务以及与相关主体之间关系的分析,重新认识保荐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中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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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在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协助、辅导发行人进行注册申请工作,并实际负责制备招股说明书等注册申请文件,对于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负有核查验证之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并未将保荐人的过错限定于未能勤勉尽责,因而保荐人的过错类型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保荐人故意参与实施虚假陈述属于违反忠实义务,而过失导致虚假陈述则构成对注意义务的违反。监管规则和司法解释根据信息披露内容有无专业意见支持区分设置勤勉尽责标准的做法,建立在保荐人对信息披露文件负有全面注意义务的基础之上。保荐人一旦被认定未能勤勉尽责从而具有过错,即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过错程度不会影响其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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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交易所竞争与监管的关系及其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多国历史事实和理论推演证明:证券交易所只有在竞争环境下,才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管,这一监管的动力在于交易所追求收入的最大化。而交易所监管由于具有专业、贴近市场、反应迅速等特点,也是政府监管不可替代的,过于集中的一元化政府监管不利于恰当充分的监管,中国也特别存在着政府监管权力过大和实际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中国证券交易所并不处在竞争环境中,监管也不足,并有必要通过多种路径重现其竞争性,以加强其监管能力,包括推动天津柜台交易市场的发展,并有效协调交易所监管与政府监管。而法院仍需保留对交易所监管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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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通道制作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被推出,其目的是为了改变当时券商推荐股票上市重数量轻质量的局面。通道制下证监会对每家券商同时能够推荐的股票家数进行严格限制,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年度考核,以此确定其下一年度的通道家数。这迫使券商不得不加强对承销项目的质量审核和风险控制,券商投资银行业务质量因此有了较大的改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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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最直接、最权威的管理者,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审核效率、执法手段、处罚措施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证监会信息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信息披露监管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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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证券监管的模式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证券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理论同样适用于证券 监管。我国的证券监管工作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如证监会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等。 目前,西方国家证券监管有不同模式,我国应借鉴有益经验,在加强证券监管中,注意 从几个方面着手:正确选择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完善法制建 设;优化监管体制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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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突破现有刑事立法的框架结构 ,大胆探索新型证券犯罪的立法空间 ,对证券市场非法承销刑事犯罪化问题进行了探讨 ,以弥补《证券法》与《刑法》在欺诈客户行为刑事责任问题上的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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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形成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银监会成立后的两年多来,银监会的监管工作确实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我国银行业监管仍存在一些问题,必须进一步加以完善。具体来说,应转变银行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和监管目标模式;提高银行监管主体素质,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应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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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未作出规范,由此导致法院在处理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纠纷案件时只能选择参照适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裁判依据。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其调整范围。 法院此举缺乏正当性。 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在行为性质上同属金融活动,在法律关系的构建上均主要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两者产生的法律风险亦具有同质性,将两者一体规范能解决司法裁判适法正当性的问题,既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也能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行业发展。 我国应当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体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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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规制机构:制度成因与法理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美国《州际商务法》和州际商业委员会为肇始,独立规制机构行使准立法权、行政权和准司法权等产业规制权限,成为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规制机构的产生具有经济、政治和道德等三个方面的成因。独立规制机构的法理要件包括独立意志和独立财产等两个主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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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机构基于惯性和信息披露公平性等的考量,对网上证券信息披露采行"类推监管",但"类推监管"仅是一种过渡性的监管理念,随着信息化时代证券信息披露技术的不断发展,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将其监管理念重塑为"网络导向监管",并以此构建信息化时代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以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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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行业反垄断执法权配置分析——以管制度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管制行业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反垄断执法问题,其执法权配置有多种模式可供选择,但从管制度的角度看,这一执法权配置应是从行业管制机构向反垄断专门执法机关逐步移转的过程,这也是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与实践的发展趋向,因此,我国相关立法也应作相应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