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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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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故意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行为,不宜一律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在未引起休克或者因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时,可以考虑能否评价为寻衅滋事行为,符合刑法第293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应为过失;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宜根据"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于非法经营罪中哄抬价格的认定,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结合生产供应状况、疫情防控需要、涉案商品真伪优劣、经营人员主观恶性、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价格上涨是否超出合理范围以及涉案行为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等是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常见罪名,但是上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特别是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妨害疫情防控行为时要特别慎重,把握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间的限度。在刑法应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恢复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和刑法最后保障法的特性,有必要在刑法适用的过程中从刑法的基本价值、刑法教义学、刑事政策等方面进行限定,确保公平、正义、合理适用刑法,确保疫情防控不偏离法治的路线,确保刑法在疫情防控中的适用保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3.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地纷纷查处了一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案件,相关案件被告人多有流行病学史,且行为上多有活动场所广泛、接触人群不特定等特点,社会关注度高。在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性。实践中要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注重法治思考,统一法律适用,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危害后果等方面对三罪名区分适用。  相似文献   

4.
2020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专门修正,扩大了该罪中传染病的范围,并对其构成要件行为进行了适度拓展。这种修正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相关的修正内容仍然不够合理和周延,而且该罪的一些突出问题也并未得到解决。因此,将来需对其进行体系性完善,一方面,应将该罪的传染病范围限定为"重大传染病",并使用空白罪状规定其构成要件行为;另一方面,应明确区分该罪的故意形态与过失形态,并设置对应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前者应设置为特殊的抽象危险犯,后者应设置为实害犯。  相似文献   

5.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刑法修正案所补充规定的一项新罪名,其性质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客观上行为人既要实施投放行为,还要求其行为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对投放虚假物质罪的量刑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6.
由于危险驾驶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频发,而现行法律无法规制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包括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其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当危险驾驶行为客观上存在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时,应当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需要进一步厘清;危险驾驶罪入的罪标准需要细化;应当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7.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体现了在风险社会下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它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一定要出现实害结果,而是只要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其侵害的法益应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重大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秩序的和平与安宁。犯罪客观方面主要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驰,情节恶劣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危险,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或危险的发生。另外,正确认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体现了在风险社会下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它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一定要出现实害结果,而是只要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其侵害的法益应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重大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秩序的和平与安宁.犯罪客观方面主要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驰,情节恶劣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危险,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或危险的发生.另外,正确认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合理限缩其适用范围是刑法学界的共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对本罪罪状的解释不能在根本上限制其扩张适用。本罪扩张适用的根本原因在于被不当地解释为危险犯。将本罪解释为危险犯,其故意内容就不是对实害结果的认识与意志,而是对危险的认识与意志,并因而使得本罪被变相解释为抽象危险犯。不论行为人有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只要其实施具有公共危险性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本罪。本罪应当被解释为实害犯,以实害犯说为基础,本罪的适用范围能够得以合理限缩。  相似文献   

10.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含义的界定,应当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出发,遵循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对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危险方法",应当放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视野下,对其具体行为进行考量;在司法实务当中,对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的断定要注重客观行为,重事实、重证据。  相似文献   

11.
“车辆碰瓷”行为由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在刑事法的视野下,“车辆碰瓷”行为作为当今新型犯罪现象,对其究竟应该如何定性,值得我们深究。根据“车辆碰瓷”行为手段方式与作案时空的特殊性,结合现有刑法理论中的罪数理论,“车辆碰瓷”行为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敲诈勒索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14.
虚假诉讼罪罪名的表述具有科学性,其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宜定为诉讼诈骗罪或诉讼欺诈罪。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其诉讼的方式应当是广义的,且不要求特定的主观目的。本罪是结果犯,应当以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既遂标准。在司法适用中要注意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和其他罪名的竞合处理。  相似文献   

15.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其本质在于通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多数的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危险状态的存在意味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齐备,从而构成既遂;否则,不足以成立既遂,根据情况,可能成立未遂或者预备、中止等形态;危险状态出现以后,即使行为人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这一危险状态,仍然属于危险犯的既遂,而这种既遂和实害犯的中止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慎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属于选择罪名中的排列式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名,不能过分延展。本罪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对手段相当性的识别应先找出危险源,进而验证危险源本身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能否等同。纵使手段具相当性但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才有可能适用本罪。刑事审判须协调好刑法与刑事政策间的关系,避免希求重罚而让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为依法惩治抢夺公交方向盘,暴力干扰公交司机驾驶车辆的行为提供了刑法上的依据,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满足了司法审判实际需要以及公众的安全需求。但是,妨害安全驾驶罪在适用过程中存在构成要件要素不明确、立法与司法解释冲突等问题。因此,应当厘清妨害安全驾驶罪设立的理论与现实依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明确“危及公共安全”的内涵、遵守司法解释的合法边界、采取“双重竞合规则”处理罪名之间的关系等措施对问题加以解决,以期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合理适用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8.
论“危险状态犯”的犯罪形态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危险状态犯”的犯罪形态问题郑有荣,唐世涛在中外刑法理论上,作为“危险状态犯”,一般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某些特定犯罪的总称。根据我国刑法的不同规定和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可以把其分为“方法的危险状态犯”和“对象的危险状态犯”两类。从具体条文分布看,就...  相似文献   

19.
王磊 《工会论坛》2008,14(5):125-126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伪造民事证据,编造虚假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行为。学界对其行为性质的界定不尽一致。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将其认定为诈骗罪,但将三角诈骗罪进行具体形式的区分之后,诉讼欺诈行为同三角诈骗之间只是一种交叉的关系,并不能为诈骗罪所完全包容。诉讼欺诈行为本身严重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独立定罪归人妨害司法罪一节中。法定刑的配置应当与妨害司法罪的整体相协调,行为人通过诉讼欺诈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时,则根据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20.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地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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