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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5)
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重大进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出台,军队法律再人士和广大官兵十分关心军队对这一基本法的执行问题,我们必须重视对这一问题及相关理论的研究。军队对行政诉讼法的执行,笔者认为似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建立相应的军事法规,保障军人以公民身份依照行政诉讼法正常参预行政诉讼活动;二是平民(即非军职人员)可否对军事机关非国家行为的违法军事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及如何确认这种行为和有无特殊诉讼程序的问题;三是是否需要在军队内部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以对军事机关的军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显然,在上述三点中,除第一点可以肯定,并只需作解释性研究外,其余两点都需认真地进行可行性法理研究。一、我国军事机关及军事行政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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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军队如何适用《行政诉讼法》,军内可否适用《行政诉讼法》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引起了军内外学者广泛的关注。本文拟就军事行政诉讼的理论界定、军内是否适宜行政诉讼制度以及《行政诉讼法》对军队的效力问题,作一初浅探讨,以期引起对军事行政诉讼问题的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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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在学习宣传《行政诉讼法》过程中,关于被告的代理律师能否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有不同的认识。特述浅见,意在求教。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据此,有人认为该条规定不仅对被告适用,而且对被告代理诉讼的律师也同样适用。其主要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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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有人认为行政诉讼在劳改机关是不适用的,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区别之一,就是二者对行政诉讼适用性上的差别。这种观点,尽管不无一定道理,但有明显的不妥之处。事实上,劳改机关也是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主体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是确认劳改机关是否适用行政诉讼的重要依据,即确认劳改机关是否行政机关,其行为是否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劳改机关是不是行政机关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所谓行政机关,又称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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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监狱机关刑事赔偿的特征和范围章奇立,程延华《国家赔偿法》是我国继《行政诉讼法》之后的又一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实行国家赔偿制度,同样适用监狱机关。监狱行政机关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使与公民的人身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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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的思考陈旭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待商榷。行政赔偿诉讼是以行政赔偿责任的产生为前提。所谓行政赔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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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3)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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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首先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究竟指什么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是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然而它们绝大多数无法律赋予的主体资格,这与行政诉讼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是相悖的。据此,从法律上确认其主体资格已成为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迫切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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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军事法学会于1990年7月30日在北京举行军事行政诉讼问题讨论会,来自军队和地方的三十余名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参加了会议.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即将于今年10月起施行.按该法规定,国防行为不适用该法.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军队怎么办,会议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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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司法权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四种判决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尚不足以对具有各种不同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适当的判决。有些违法的行政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对之不好适用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任何一种判决形式,如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对相对人的欧打、辱骂行为。有些不作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因时机已过,责令行政机关履行并无实际意义,也不适合法定的任何一种判决形式。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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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极大地唤起了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因此,行政诉讼也应在军队中开展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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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6,(1)
行政机关进行诉权告知成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是由司法解释逐步确立的。在新《行政诉讼法》建立新的起诉期限制度以后,该项制度面临着是否继续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41条实质上是在法定标准以外增加了新的起算点,针对所有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如未履行告知义务,法院一般直接适用两年的起诉期限,除非有特殊情形的推断。新法施行后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叠加适用或者选择适用两年期限和新的6个月期限。基于诉权告知制度在我国行政程序法中的地位,我们有必要对诉权告知与起诉期限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检讨,并且对其适用范围进行类型化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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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人民民主法制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又一部重要法律,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法,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法,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它明确地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置于被告席上,因此,人们称之为“民可以告官”的专门法律。因此,在我国,“民可以告官”不再是抽象的权利,而是由行政诉讼法加以切实保障的。正是有了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主人”与“公仆”的关系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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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人民法院在适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实践中,必须注意如下几个具体问题:第一,正确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对受案范围作出了概括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将其确定为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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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请示作出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针对内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