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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WTO成员方,中国必须遵守WTO国际贸易法律规范,同时中国做出了许多入世承诺,有义务履行相关协议内容。自2000年以来,我国对外经贸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在与WTO规则融合方面取得一定进步,诚然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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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碎片化是一种中性的体系结构,是国际法体系以及其内部子体系发展中的客观样态。其中,国际投资法体系正呈现出典型的碎片化结构,它是国际投资法扩张发展的客观结果,根源在于其混合的性质。不仅如此,碎片化虽然给国际投资法体系带来了结构性困难,但对促进此体系的发展以及更宏观的国际经济秩序协调具有独特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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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边条约是国际投资法主要的适格法律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 38条对于国际法渊源的例举是《国际常设法院规约》相关条款的机械移植,其之所以形成是由于特定时期全体成员或大多数国家共同的基本价值观念所致,而且是基于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关系的假定。随着战后不同国家集团的利益多元取向及国际法调整范围的不断拓展,倘若仍拘泥于陈旧学说来讨论在某特定领域应适用何种规则的问题,就很有可能得出歪曲的答案,甚至根本找不到答案 1。因此,至少应该在某些领域部分地重新思考有关法律渊源的传统观点。国际投资法正是这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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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国际投资法的趋势与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投资的法律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对投资者经营权的保护和对外国投资行使管理权这两大内容的对峙。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调整 ,在国际法层面上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而主要集中反映在双边投资协定中。 1 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建立和WTO协定的全面生效 ,促进了世界范围内外国投资活动的急剧增长 ,从而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国际规则对此加以规范。在这一背景下 ,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合组织等国际机构 ,先后为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作出积极努力 ,制定了一批规范性文件 ,为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近年来 ,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与国内立法实践 ,正反映了WTO体制下国际投资法的趋势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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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在国际投资法上的身份转换,中国在国际投资法上的立场定位也在发生变化。目前,中国既是资本输入大国和资本输出大国,又是法治水平很低的转型期发展中大国。根据中国在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利益、价值观念和权力地位相互结合的考量,中国不应坚持片面强调东道国主权的传统国际经济新秩序式的国际投资法立场,也不应坚持片面强调投资者权益的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式的国际投资法立场,而应采取审慎平衡保护母国及其投资者权益与东道国及其公共利益的国际投资法立场。中国必须在国内层面努力走向法治和善治,并应在国际层面推动国际投资法走向国际法治和善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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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与投资--WTO法和国际投资法的共同挑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根据WTO贸易与投资工作组近年来就国际投资领域中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所做的研讨工作的总结介绍 ,本文认为 ,工作组对国际投资法中的一些重要概念的澄清和关于改善各国投资环境的一些建议 ,具有新颖性和时代意义。工作组对WTO框架下一些现有“与投资有关的”多边协议的改进建议以及对应否在WTO框架内制订新的多边投资协议问题的探讨 ,关涉到多边贸易体制的未来改革问题 ,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工作组作为WTO下的一个重要研究机构 ,为WTO成员提供了就贸易与投资关系以及多边投资规则的未来发展等重要法律问题展开广泛讨论的论坛 ,该论坛及其参与方所表达的观点和建议 ,可能对未来国际投资法以及WTO相关规则的发展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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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人本化要求国际社会不仅要关注跨国经济交往带来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的增加,而且要关注和解决经济活动所伴生的环保问题和人权问题。现有的多数国际投资条约,无论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视角来考察,都无法适应人本化的需求,也无助于与投资相关的人权、环保等社会价值的实现,因而导致了近年来一系列的相关改革。改变现有投资条约过分偏袒投资者而忽略东道国管辖权及与投资关联的各种社会价值的立法导向,强化投资者的社会责任,给予东道国政府及其国民直接依据国际法追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和机会,将是未来国际投资法革新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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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产物,在它成立后又反过来影响国际经济活动,这种影响当然地也就包括了国际投资活动及其法规。本文以世贸组织的一个文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为着眼点,主要分析该文件实施前国际投资法的状况、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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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条款是困扰两岸投资保障协议谈判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上的困境,不但体现在现行的国家之间的投资条约中的投资争议解决模式无法为两岸投资保障协议提供范式,而且体现在现行国内立法上的局限上。可行的途径是在区分不同主体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基础上,寻求不同的解决方式。本文强烈建议充分发挥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设立的经济合作委员会的作用来解决相关投资争端,同时避免以政治化的方式利用现行的仲裁争端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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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海峡两岸政府采购协议(GPA)平台,是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两岸合作,确保实现的有力保障。两岸正处在GPA有效合作的一个难得的“窗口期”。两岸GPA合作有着独特的优势,也存在一定的障碍,这将考验也将进一步证明两岸人民的智慧。本文为此提供了一些对策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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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6):28-31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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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不足及TRIPs协议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由于地域性限制和立法的差异 ,形成了对国际投资 ,尤其是高新技术国际投资活动的障碍。而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下的多边条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立法 ,缺乏有效消除各国国内立法差异的规则和提高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办法 ,缺少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 ,没有及时反映新型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 ,同时在全球大多数国家推行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而且在诸多方面较现存多边知识产权公约保护范围更广、保护水平更高 ,并且具备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执行保障 ,因而是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由于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密切关联 ,TRIPs协议对未来国际投资及国际投资法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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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整整有一年的时间了。入世后的中国以崭新、积极的姿态出现在国际贸易舞台上。继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台湾地区以独立关税区的身份也跻身于WTO成员方之列。两岸先后入世,将为海峡两岸经贸发展提供新契机,同时也将推动两岸政治格局的演变。商事仲裁一直是解决两岸经贸纠纷的最佳途径,在WTO框架下,如何进一步发挥商事仲裁在解决两岸经贸纠纷中的作用,突破瓶颈,摆脱桎梏,于两岸经贸关系的良性发展.于祖国统一大业的早日实现,都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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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8日)很高兴在初夏时节与大家相聚在北京,出席由商务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在此期间,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首次举办的"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法律服务专项活动——中国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合作交流会"今天下午又隆重开幕。在此,我代表中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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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是世界上第一个南北型自由贸易协定,在借鉴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创设了一整套较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之后美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区域贸易协定时,在借鉴、吸收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争端解决机制又逐步作了一些重大改进,较有代表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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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质性专利法国际协调 (一)背景近百年来,为解决专利权地域性带来的问题,国际专利制度不断进行变革和发展。国际社会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等原则,较大程度上统一了国际申请程序。近年来,国际专利制度呈一体化趋势,先后缔结了《与贸易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