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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辨正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刘艳红 《中国法学》2002,(2):164-177
长期以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处于中心地位,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的刑事立法化,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地位受到了质疑。作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正是因为规定了社会危害性理论才更显其合理性;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但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反而体现出与罪刑法定相一致的价值立场。主张继续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我国刑法理论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黎宏 《法商研究》2006,23(1):99-107
将主观要素列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基础,是导致社会危害性概念受到学者们诟病的主要原因。从德、日等国的情况来看,主观违法要素已经受到猛烈批判。在我国刑法学中,将主观要素作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基础,不仅背离了我国刑法所坚持的客观主义刑法观,还导致了刑法理论上的混乱。  相似文献   

3.
社会危害性理论在苏俄刑法学一直占据中心地位.社会危害性被认为是犯罪的本质属性,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实质标准,在立法中,它一直作为犯罪实质概念的组成部分,并以此为基础创建了俄罗斯独特的刑法制度.在漫长的理论发展过程中,学者们在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地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要素及其判定方式上产生了激烈的论争,这无疑深化了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在今天,这一理论的统治地位仍未动摇.  相似文献   

4.
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   总被引:72,自引:0,他引:7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刑法中的传统理论。本文基于刑事法治的理念 ,理性地审视社会危害性理论 ,认为在注释刑法学中应当坚守形式理性 ,否定社会危害性理论。只有这样才能使罪刑法定原则真正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 ,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一再受到质疑 ,甚至有人主张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在罪刑法定原则下 ,社会危害性概念固然暴露出一些缺陷 ,但是 ,承认社会危害性的地位 ,并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破坏 ,相反 ,社会危害性理论和罪刑法定原则一起成为保障人权、限制随意发动刑罚权的两道防线 ;因而 ,不应简单地将这一概念完全抛弃 ,而应重新科学地确定其地位 ,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6.
善待社会危害性观念——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说起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下载免费PDF全文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传统刑法学的基石性概念 ,因之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被称为社会危害性理论。但近期以来 ,一些刑法学研究者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对社会危害性进行了质疑和挑战 ,对社会危害性的批评几成一边倒之情势。以刑法第1 3条但书为切入点 ,可以论证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在价值和功能上的一致性 ,并认识到应该善待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观念  相似文献   

7.
社会危害性理论: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苏联刑法学的遗产之一,它至今仍在我国刑法学上占据着统治地位。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本文对社会危害性理论作了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本文对社会危害性的形成史进行了历史考察,对犯罪概念,包括形式概念、实质概念与混合概念进行了法理辨正,指出了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的相悖性,由此形成犯罪认定中犯罪构成的形式判断与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之间的对立性,并对犯罪构成体系中的社会危害性观念作了评析。  相似文献   

8.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显示,在刑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时至今日刑法学界对其概念以及相关问题颇多争议。本文拟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个人薄见,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9.
社会危害性再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中,社会危害性是一个最基本的范畴.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乃至整个犯罪论体系都是由此构建,可以说,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整个刑法学的基石.然而,恰恰是这一基础性概念,目前却受到来自一些刑法学者的严峻挑战,对其质疑主要集中在: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吗?它能提供界定犯罪的明确标准吗?它与罪刑法定原则能相容吗?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刑法学者做出回答,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刑法学科学理论的建构,而且关系到刑事法治的发展.在此,笔者不揣学力之浅薄,也试图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其中可能存在一些谬见,且供方家批判.  相似文献   

10.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它与刑事违法性的冲突是客观的,也是其受到广泛诟病的根源之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的冲突,有着深刻的价值观上的根源和立法、司法中的具体表现.伴随着社会危害性体系性地位的转变,应当在立法上坚持社会危害性,在司法上坚持刑事违法性,同时发挥社会危害性的出罪功能.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功能转变为出罪式:作为实质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和阶段,它的有无决定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它的大小,决定是违法还是犯罪.  相似文献   

11.
中国大陆刑法学的精神现象,同时也是中国大陆刑法学的学术心态,是我们应予以正视的一个问题。虽然精神现象或学术心态不是刑法学术的"本体"问题,但却直接影响乃至决定着中国大陆刑法学的"本体"的现状与前景。自大与自卑是中国大陆刑法学两种对立交错的精神现象,其所带来的是中国大陆刑法学的"自弱"。中国大陆刑法学者务实于中国自己的现实问题,并在解决中国自己的现实问题中形成自己的概念、范畴乃至命题,是中国大陆刑法学的"自强"之路。  相似文献   

12.
杜宇 《法律科学》2005,23(6):55-61
习惯法在刑法领域中,具有贯穿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横截式"作用与机能.本文的理论目标正在于,开辟和释放习惯法在违法性判断阶段之重要功能.在作者看来,习惯法完全可以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发挥作用,法官可以习惯法上之正当性,排除行为之实质违法性.这不但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而且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权;不仅有利于以收缩的实质理性对抗扩张的形式理性,而且也应合了"社会相当性理论"和"社会危害性理论"--这一违法阻却事由的一般基础和实质违法性判断之根本标准.甚至,习惯法的引入,还将有力地深化和拓展我们对于"社会相当性"与"社会危害性"这一范畴的横向理解和空间理解.  相似文献   

13.
回顾与展望: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三十年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在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日益深入。但是,从整体来看,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学术界在革新研究方法、转换研究进路的基础上把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推向更高的层次。  相似文献   

14.
谢根成  魏林 《河北法学》2005,23(3):12-20
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整体性把握,应以犯罪构成具体要件的确定为切口,从犯罪构成的概念入手,在犯罪构成理 论的历史形成、体系的中外比较、现实的运用状况、指向的哲学反思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整体性把握。在这一整体 视野下,可以探视到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一部分即犯罪客体理论之体系结构的繁冗、功能发挥的混淆和 作用产生的空置等诸多方面的缺陷、矛盾与不足,从而明确改造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方向之一即传统犯罪客体理 论。对于犯罪客体理论的改造,则从其定义入手,将其重新定义为法益,并置挪到犯罪概念下去研究,使其重归原 位;同时,将犯罪主体要件与犯罪主观要件相合并,从而将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改造成为二要件说,以进化完 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以法益作为犯罪客体的实质内容,则有消除体系混乱、统合刑法作用、指示理论方向、符 合时代精神等诸多"社会关系"说所不可比拟的优越处。  相似文献   

15.
李晓明  陆岸 《法律科学》2005,23(6):37-46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争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属于两个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社会危害性更应当回归于犯罪学之中,而在刑法学中用法益侵害和严重的法益侵害取而代之,并且它们只有被明确规定在刑法中才能叫刑法法益侵害。这样规定,不仅剔除了“社会危害性”这一宏观、模糊的、甚至易受主观价值取向改变的犯罪定义标准,而且有利于刑事司法操作。  相似文献   

16.
赵维加 《河北法学》2011,29(10):99-106
社会危害性概念本身所具主观色彩属性极易因解读者不同视角与价值观而得出不同结论,由此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实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人士所担忧。某一类行为社会危害性经立法程序规定为犯罪之后,在司法适用层面重合地表现为刑事违法性,并通过量化等方式最大限度地限制对社会危害性主观价值评价的空间。司法适用层面的犯罪属性为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前者凸显法定化了的社会危害性,后者着重体现对具有刑事违法性行为之后行为评价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7.
大陆与澳门刑法中排除犯罪性之执行命令事由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排除犯罪性的事由是指根据刑法规范或者社会相当性理念而排除行为的犯罪性使之正当化的事实。在我国澳门刑法与大陆刑法中,依法执行命令的事实均可排除行为之犯罪性。但是,由于受诸种因素的影响,两地刑法对于执行命令的立法渊源、构成条件以及排除犯罪性的理由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相似文献   

18.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社会学与刑法学立场分野下的认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许发民 《法律科学》2005,23(3):54-61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社会学意义上无疑是犯罪。但在刑法学意义上讲,却并非如此。刑法上的犯罪,离不开法律的规定。刑事违法性,是立法者将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犯罪圈的标识,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在个罪成立与否的判定中,既要考虑刑法分则的规定,也要考虑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定义,以防止形式的犯罪构成解释论。在刑法学中,犯罪的本质特征应该是立法者选定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非仅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9.
经济刑法中危险犯的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涂龙科 《法学杂志》2012,33(8):165-169
危险犯的采用及其在立法上的扩展是立法对风险社会的回应,也是经济犯罪立法的重要特征。通过对近年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的分析,可以发现《刑法》在大量增设经济犯罪罪名的同时,经济犯罪的危险犯的成立范围也大大扩展。同时,出于法益保护的早期化,预防社会风险等方面的现实需要,在经济刑法中设立抽象危险犯颇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基于维护经济秩序安全的需要,可以考虑在经济刑法中谨慎地规定过失危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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