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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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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姚辉 《政法论丛》2008,(2):47-52
法律上的“信用”是对社会信用体系这一社会现实的理论回应。信用在其法律意义上系由客观性的履约能力的评价以及主观性的履约品质的评价这两大要素构成,信用权兼具财产权和人格权属性,在定性和法律关系调整上更接近于财产权的性质,其与人格利益关联的部分则可由名誉权规范加以调整。对失信行为的救济和惩罚则分散地体现在民商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当中。  相似文献   

2.
周云涛 《北方法学》2010,4(6):54-62
对信用权问题的解答必须回归到对作为客体的信用本身的认识。信用的理论界定和实践表达证明,信用是关于主体客观上的履约能力和主观上的履约品质的综合评价。从评价性人格权客体的外在性出发,信用作为与被评价人相分离的外在之物,作为一种“评价的他者”,与被评价人的人格利益并没有必然联系。正确的逻辑应当是剥离人格与财产,将原本属于名誉的人格利益的部分交还给名誉,信用只剩下财产利益部分。信用所蕴含的财产利益能否成为一项单独的财产权利,视各国法政策要素与法律科学要素间博弈的不同情况结果会有不同,但至少德国民法典第824条的分析表明,该“信用”条款所保护的不是一项特定化的权利,而应归属于一般化财产利益或纯粹经济损失范畴。  相似文献   

3.
消费信用是指消费者因其自身的人格和财产要素而获得的、其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消费信用权是信用消费者相对于普通消费者而拥有的一项特殊权利,也是信用消费者的核心权利。对这一权利的保护,不仅有利于信用消费者本人,而且有利于增强信用消费者进行信用消费的积极性,加快信用消费的健康发展。在国外,消费信用已经作为一项法定权利规定于法律体系之中。在我国,消费信用虽已具备“应有权利”的基本特征,但法律保护却显滞后。  相似文献   

4.
论信用权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作为一种社会经济评价,无需区分其评价对象是当事人的偿债能力还是综合经济能力。现今,信用权与财产的联系日益密切,但这种联系仍是或然性的,而其与主体的不可分离性是人所共识的。因此,信用权仍属人格权。对信用权的侵害行为都指向权利主体的信用信息,主要表现为不法传播他人的信用信息和不法利用他人的信用信息并致信用贬损,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5.
社会信用法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基本法,制定这部法律的首要问题是立法模式如何选择,核心问题是信用主体、客体如何界定。以信用主体和客体界定为视角展开学理论证,是研究社会信用法立法模式选择问题的重要进路。关于信用客体,社会信用立法应当将经济信用和公共信用均纳入社会信用法的调整范围;关于信用主体,基于构建公私一体遵循的诚信价值观需要以及当前公私融合、"对事调整"综合立法的实用主义观念,公权力主体的信用问题应当纳入社会信用法进行调整。在立法体例上,采取以私权利主体的信用调整为主、适度衔接公权力主体信用问题的"折中"立法模式,是社会信用法较为理想的立法方案。  相似文献   

6.
商法意义上的信用指的是商主体所具有的履行承诺的经济能力及其对外表现的可信赖性而获得的社会评 价。信用既具有人格利益,也具有财产利益,通过信用对货币的置换可以达到为公司聚集一定量的资本的目的。在 必要时,并经其他股东同意时信用应被视为股东的有效出资。从建立信用的社会考虑,在我国应实行折衷资本制。  相似文献   

7.
个人信用以判定个人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为内容,具有为授信人预防和规避交易风险的功能,历经人格信用、制度信用到数字信用的发展变迁。数字时代的个人信用权以聚合的个人信用信息为载体,是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与信息主体共同对个人信用信息商业化利用的产物。个人与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之间形成的“个人信用权结构”与“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结构”高度重叠。在民法典的体系框架内,个人信用权属于名誉权的经济利益部分而非其子类型。个人信用信息具有商业利用与公共管理的双重功能,由此形成的经济信用和公共信用均属于社会信用体系,但是两者在规范目的、运行机制与法律后果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个人信用权人同意权的范围应结合金融服务活动的目的并通过动态的场景分析、风险评估、利益均衡机制等综合判断。个人信用权的侵权认定应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然后适用《民法典》侵害名誉权的要件规定。除精神损害之外,个人信用权受侵害的直接后果包括失信惩戒产生的损失与恢复个人信用支出的费用。  相似文献   

8.
从我国第一部民法草案起草之日起,对信用及信用权相关问题的争论一直延续至今,其根本原因在于信用权论证视角转换所带来的逻辑关系混乱。信用主体普遍性、利益交换的客体凝练及内容要素中义务承担者指向明确且义务正当化理由证立充分,使信用权利构成要素清晰,信用能够独立成权。信用权的不完全人格与不完全精神利益属性及强信息功能,使信用权的内涵与外延为人格权及其域下名誉权、信息权益所不能统摄。根据权利体系成员标准与生成逻辑,信用权在现有权利体系中没有生成关系,不属于人格权、债权与知识产权的权利束成员。作为一种新型权利,信用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定位,在确保其法律适用性的同时,又必须保证既存权利体系的安定性和融贯性,使权利体系在权利稳定与权利进化中实现机制平衡。  相似文献   

9.
论人格利益准共有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杨立新 《法学杂志》2004,25(6):12-15
准共有原本是物权法的概念,但是,在人格权法领域,也存在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人格利益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特定的人格利益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形式。在人格利益中,相关隐私、集体照相、共同荣誉、家庭名誉、合伙信用、“两户”信用等,都可能形成准共有关系。对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的法律调整,既要遵循共有的一般规则,又要遵循自己的特有规则。  相似文献   

10.
任益倩 《政法学刊》2001,18(3):18-20
资信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和社会对其所作的综合评价,属于名誉权范畴。它由民事主体的经济实力、经济效益、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等要素决定,并具有专属性、时间性、非财产性、客观性、差异性和绝对性。  相似文献   

11.
印章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其中公章自古至今为实用而治,私章则经历了一个从实用到艺术的转变过程。我国古代书面契约的取信方式历经变化,但私章讫未成为公认的取信手段。西方国家在法律史上曾有盖印取信的制度,但当今通行的法定取信手段则是签名。我国现行法上的书面契约取信方式兼采签名和盖章。私章自身的内在局限及签名取信的多维优势,决定了签名取代私章的必然。自然人主体书面契约的取信方式统一于签名,是法律体系内部相协调的需要,并可以获得法律解释理论上的有力支撑。  相似文献   

12.
齐爱民 《现代法学》2007,29(5):160-167
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是我国推进信用经济发展的标志。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征信机构,收集、处理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的目的在于打造诚信社会,而大量的个人信用信息收集又使得个人权利面临重大的危险。个人信息之上体现的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它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尤其是人格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的目的之一是事先个人权利保护和促进个人信息的合法合理使用之衡平,反映在个人信用信息这一具体制度构建方面,就是从促进信用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在征信机构的利用和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13.
大数据下的信用评级机制生成独立于数据本体的数字人格。数字资本主义利用算法控制来推动金融信用的产生与发展,进而监控资本主义利用私有化"数字人格"实施黑箱管控。我国基于数据驱动的社会信用体系属于数字技术公共基础设施,在矫正监控资本主义逐利偏差的同时,生成与法律强制下行政管理方式相并行的算法行政。算法行政作为全新的权力工具导致数字社会治理机制的范式转化,这对法治国的传统法律原则提出挑战。福柯的"规训"理论可以解释基于数字人格的权力运作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当性,也能解构算法行政生成的"自我规制型"问责制,由此生成全新的数字行政法学。这为我国社会信用系统的法律规制提供新形态的学科支撑,也为该制度输出提供西方话语体系中的说服工具。  相似文献   

14.
吴宏逵  林衍 《政法学刊》2011,28(5):5-10
广东省郁南县法院构建诉讼信用体系、尝试通过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来规范诉讼秩序,净化社会环境。法律与道德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对社会秩序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两者缺一不可。基于它们各自的特点,在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所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侧重。法律与道德的共生与互动过程对诉讼秩序产生影响,也因此催生了诉讼信用。诉讼信用的生成机制对法律规范的完善、诚信司法的形成、信用文化的生成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5.
公权力诚信体系出现危机时,往往出现道德滑坡、诚信缺失,政府计划履行的各项任务受到怀疑,使民主受到质疑。不断完善公权力诚信体系,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公权力诚信与民众认同有着直接的关联,当公权力在政务诚信与民众对公权力诚信的期待值之间引发尖锐矛盾时,需要法律监督在公权力运行机制上伸张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6.
中国经济法的改革与创新——一种制度变迁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法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中国经济法的改革与创新,是在改革开放、社会转轨的大背景下完成的。经济法的发展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一方面,"渐进式改革"注定了经济法在发展初期以国家本位为主导、以经济行政法规、法律"双轨制"立法为特征,在稳定的前提下,以较小的社会成本获得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政治的科斯定理)。早期我国经济法属于典型的"由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意识形态的转变、以及国内外法制环境的变迁,特别是中国加入WTO,经济法完成了从国家干预法到国家协调法、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从国内法到国际转轨、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硬法到软法、从公法到公私融合的六大转变。"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新时代下,"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理念,经济法正迎接新的发展契机。  相似文献   

17.
彭涛 《政法学刊》2010,27(1):87-92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包括原告的合法权利与合法利益。原告的合法权益之中的“法”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于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精神也应当是属于法的范围之内;“合法”的范围应当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应当视作是“合法”。原告的合法权利是在宪法规制之下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应当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权利。原告的合法利益是其受到行政权力直接侵害的私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行政诉讼中原告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社会的法治环境尤其是法官对法律的认识。  相似文献   

18.
张慧平 《河北法学》2004,22(7):7-12
原本作为人类的基本道德规范的诚实信用,早已不再仅仅局限于是一种道德,而且是一种法律,是一种具有明显道德基础和特征的法律规范。在法治社会,这一具有道德基础和特征的法律规范其适用范围在不断地扩张,不仅适用于具体而平等的个体之间,是私法上的规范和原则,而且被适用于国家和公民之间,成为了公法上的一项规范和原则。宪法,作为一国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根本法,作为典型的控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公法,理应规定或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促进和保证国家权力的诚实信用,最终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从宪法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契约角度讲,由于契约的本质及对诚实信用的依赖,也说明了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成为宪法层面上的一个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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