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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聊是借助信息传播技术的不断升级优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的网络行为现象,是对通过通讯软件即时传播一些语音、视频等淫秽信息现象的概称。随着网络影响的不断扩大化和裸聊现象的不断滋生蔓延,越来越多的社会各界人士开始关注这一现象。然而,我国没有关于裸聊问题的详细法律规定,甚至在法律上出现“盲点”,裸聊现象到底是属于法律问题抑或是道德问题,没有统一的认识。是否要对裸聊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以及如何定罪,是涉及到国家公权力应用与人民私权利保护的深层次的问题,本文就此有关的问题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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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因其危害的严重程度被称为“网络毒品”。近年来,网络新技术不断出现,在促进互联网发展的同时,也被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用来制造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这些信息严重危害网络和社会秩序,成为社会一大公害。而网上裸聊作为一种变了味的网络聊天,从其出现时就备受关注与指责,但是裸聊该不该治罪,治罪到底该适用哪条法律,仅仅依靠法律手段是否能将艳照传播、网上裸聊等网上色情业一网打尽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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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的普及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伴随而至了一种新的色情传播方式——网络"裸聊"。"裸聊"即裸体聊天,是借助互联网这一特殊空间介质而进行的一种色情聊天方式。其行为的表现特点比较复杂,因此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也有一定的模糊性。自北京首例网络"裸聊"撤诉案件发生以来,对于网络"裸聊"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网络"裸聊"究竟该不该入罪?法律对其应当如何界定与处理?本文将从刑法学角度对网络"裸聊"进行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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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家庭主妇在北京家中组织多人进行视频"裸聊"被抓,嫌疑人对组织"裸聊"供认不讳.然而,检察院却因刑法无相关罪名撤回起诉.针对此事件,有人认为,对于执法者而言,目前的困境是打击"裸聊"亟待得到法律支持."裸聊"是否真的难以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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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行为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视频聊天方式,是一种虚拟的相互展示身体隐私的行为,同时,它也是网络色情现象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裸聊行为是否应通过立法将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需要进行慎重的思考。本文拟通过分析不同类型的裸聊行为,对裸聊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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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通过视频聊天室裸聊组织淫秽表演的,淫秽表演观看者的上网地是犯罪行为发生地。组织视频裸聊的应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其中观看人次、传播范围、获利数额等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与传统的组织淫秽表演相比,其组织犯、帮助犯的作用相互倒置。对于淫秽表演的组织者、聊天软件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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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对于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是如何判断肇事者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故意,本文中将结合案例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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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例网上裸聊案因无定罪依据被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一时成为新闻热点,争论焦点。这起检察机关起诉后又撤诉的案子,从立法层面审视,是对刑法典中“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循;从司法层面分析,作为具体裁判者的刑事法官,维护了司法的独立、公平价值,推动了法治的进步;从公众的视野观照,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培育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增进了时法律的认同感和依归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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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后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与被世人视作罪刑法定原则经典表述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罪刑法定原则以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和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为价值基础和基本目标,体现了民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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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擅自以单位有价证券质押为个人贷款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此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应定挪用公款罪;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中.使用人并未直接使用单位公款,因而不宜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对该行为的正确定罪,必须弄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有价证券是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二是有价证券质押担保行为是否侵害了有价证券所有人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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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怎样逐步实现“罪刑法定”的?──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那么,由谁来“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呢?修改后的我国测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无罪推定(有人认为是罪从判定、有人认为是尚未完全到位的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两条昭示世人:在经历了几十年的风风雨雨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彻彻底底地走上了“任何人非经司法机关判决,不得税为有罪;任何人的罪与非罪和罪当问罚,只能由司法机关来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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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64条第3款规定:“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该款应按何罪定罪、其适用范围大小以及如何按照第364条第2款从重处罚等问题存在着许多争议。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实际上涉及到对该款的法律解释问题。因此,笔者将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就上述问题分述之。 一、该款应认定为何罪 刑法第364条第3款规定:“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究竟是指依第2款定罪处罚,还是指仅依第2款的法定刑量刑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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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土地犯罪的四个罪名中,均有“情节严重”的定罪要素,但法律并没有作出量化的规定。土地犯罪行为侵犯的土地面积和法律对此相应的处罚形式,是我们对土地违法犯罪进行量化分析的基础。由此建立的y=kx数学模型,使我们对土地犯罪定罪量刑具有量的科学规定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的主观随意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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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4年11月“两高”作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于共同盗窃犯,应按照个人参与盗窃和分赃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分别处罚。对主犯依法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于共同犯罪如何处罚的问题,但是对于共同盗窃犯罪的定罪标准讲得不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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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2日,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宣判而近乎尘埃落定(由于系特别减轻处罚,还要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关于该案的定罪量刑从一开始就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有人认为,“许霆案”注定无法成为“经典”。但这种对宣判结果的简单质疑无法掩盖“许霆案”戏剧性的变化发展过程本身所蕴涵的经典意义,它业已成为我国刑事审判史上一个具有标本价值的典型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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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争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近些年来行政法学界讨论较会、分歧也较大的一个问题。刚公布的《行政处罚法》对这个闸题也作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弥合分歧,消除争论。结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以前的理论研究,本文谈谈自己的看法。一、理论界的不同观点理论界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对于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已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处罚。第二种观点从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同一行政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