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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公诉工作会议上,高检院领导提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人民检察院同步审查(以下简称同步审查)制度后,近期,体现该项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颁布,这是对检察机关切实加强法律监督职能,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意义重大的一项改革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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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79条和第1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生效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进行抗诉监督。实务中.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判决的监督基本不持异议.但由于裁定的种类繁多,情况复杂.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对裁定如何监督。采用什么方式进行监督莫衷一是,加之非讼程序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对民事裁定及非讼程序的监督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本文试就若干民事裁定及非讼程序的检察监督谈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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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的条件是:(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对于申诉人来说,只要主观上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有错误,写出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检察机关就会受理,受理申诉的条件非常宽松。申诉人提出申诉的目的是请求检察机关抗诉,但检察机关抗诉的条件却十分严格,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检察机关才能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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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没收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明确了扣押款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对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可见,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权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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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抗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险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
保险公司根据陈某的投保香蕉树风灾险申请。向陈某提供《香蕉树风灾保险投保单》、《香蕉树风灾险保险条款》、《香蕉树风灾险保单》明细表,陈某于2003年7月15日和2003年7月18日保险公司的上述格式合同和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处签名。其中:1、《香蕉树风灾保险投保单》约定:陈某两次投保的总保险金额为104.445万元,总保险费为56724元;2、保险公司提供《香蕉树风灾保险条款》的格式条款中第十二条第(二)项“全损(即断主茎)按100%计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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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周某,从1999年至案发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他为村里垫付饭费共计3.7万元,一直未”走账”。后经人劝说,他决定把垫付的饭费条拢一下,一并下账,同时他想:“同样是报,不如干脆多报点”。于是他到饭店要了几十张空白收据,共虚填了1.3万元的饭费。2005年6月,周某伪造好签名后,交由村会计在镇经管站下了账。由于当时村里账上没钱,便给周某打了5万元的欠条。2006年1月28日,国家征用该村土地修高速的补偿款110万元由镇政府拨到该村。2月6日,经村两委研究决定先将补偿款以周某的名字转存到中国银行(周某设置了密码),同时决定将这一笔款项用于偿还村内近几年所欠外债和欠周某的饭费及利息(按9厘/月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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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一)关于欠条及诉讼时效问题
本文所讨论的欠条,并非因借贷款关系而形成的欠条.而是指记载着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内容的欠条。此类欠条,实践中颇为常见,如工程款欠条、货款欠条、股权转让款欠条、商标许可使用费欠条等,其共性即为在欠条之外具有其他交易的基础关系。此类欠条在实践中的一般表述为“兹欠XX(债权人)XX款(欠款性质)XX元。XX年X月X日(出具欠条的时间)”。就此表述,均无还款期限的约定,当事人就还款期限的理解容易产生争议,而实践中最为突出的则表现为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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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22人提出的刑事赔偿申请,经审查后决定给予赔偿的11人9件,总计赔偿金额28万余元。从给予赔偿的9件案件看,职务侵占案3件,受贿案2件,抢劫、伤害、诈骗、走私普通货物案各1件。给予赔偿的原因均为人身受到错误羁押。形成错误羁押的原因主要是:(1)因提起公诉后证据发生变化,而最终引发赔偿的4件。如刘某职务侵占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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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撤回起诉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4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51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撤回起诉还包括如下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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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世界》1996年第1期刊登了余钢益同志《从一起民事抗诉案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监督》(以下简称余文)一文。余文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材料来源于当事人,在时间上则应当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提出抗诉是不适宜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不揣冒昧,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大方,兼与余钢益同志商榷。一、抗诉受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限制吗?余文关于检察机关只能针对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观点,其法律依据便是我国(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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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向看守所管教民警揭发了在案发前陈某诈骗其30000元的事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陈某退出了所骗的赃款3000f)元,且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15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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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公司企业为逃避执行,使用体外公司、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收付业务款项,导致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案号一审:(2019)渝0106刑初1409号二审:(2020)渝01刑终638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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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1日,某乙出具“今收到某甲人民币35000元正.收款人:某乙”的收条给某甲。某甲认为该收条的款项是某乙向其借的款,而某乙则认为该款项属双方买卖关系期间某甲返回的货款.不属于双方之间的借款.其从来没有借过某甲的款项。某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乙返还该款项35000元及银行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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