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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田某因抢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田犯后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但因田某正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于2005年10月13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2月2日,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6年1月25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签发收监决定书。对田某准备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未婚生子,虽过哺乳期,但婴儿家庭其他成员无人愿意抚养,故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没能将田某收监执行。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前去对田某家准备对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自己已怀孕,法院工作人员遂带其前往医院诊断,经诊断确系怀孕五个月,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田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6年11月13日至2007年11月12日止,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8年2月14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下达收监执行决定书,但此时田某已去向不明未能收监。2010年7月26日,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将田某抓获,2010年7月27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即送达余刑执行通知书,2010年8月6日.田某被送往榆次女子监狱执行剩余刑期。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速解]本文认为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构成脱逃罪,应按抢劫罪的剩余刑期与脱逃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脱逃罪的主体是指已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案中的行为人田某因哺乳婴儿被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批准为保外就医1年,期满以后不归监应视为被继续关押的罪犯,符合脱逃罪的特殊主体。对于田某是否属于该罪的主体存在一种不同意见。认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这里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加了特别的定语限制:“依法被关押”,从逻辑上讲,既然有依法关押的罪犯就存在依法没有关押的罪犯。没有被关押的罪犯包括适用缓刑、监外执行及经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由此分析可看出,刑法对该罪名主体所限定的范围是有特殊目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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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的问题。对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从办理到收监执行,有以下问题需要厘清:一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应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开展相关诉讼监督工作;二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如何计算刑期;三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认定问题;四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应当如何收监执行。笔者对此逐一探析,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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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与刑罚执行机关相脱离,造成一些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不能及时收监。监外执行机关,也即罪犯住所地的派出所由于警力有限,难以做到专人负责;原刑罚执行机关,也即监狱或看守所难以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亦不能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这样,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机关、原刑罚执行机关三者互相存在边缘空隙,使得一些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社会影响非常不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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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使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决定)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的方式。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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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患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该条文存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法院对具有上述情况的被告人可以判处暂予监外执行;有的则认为,监外执行是公安机关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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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法律有关监外执行监督的规定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正确地适用监外执行,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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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院办理的王某贪污一案,被告人因心脏疾病被取保候审。此案被提起公诉后,被告人自觉罪行严重,极有可能被判处较长期限的有期徒刑,为逃避惩罚,在开庭审理之后的待宣判期间逃跑。请问,应由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将王某抓获收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冯景合冯景合同志:你来信中提到的情形,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应由哪个机关负责抓获收监。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变更该项强制措施。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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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几个问题卫跃宁,焦素芬暂予监外执行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暂予监外执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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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不仅是文明社会的一大体现,也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执行制度的辩证统一。但由于该制度涉及到行刑方式变更中的许多具体问题,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该制度已经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从三个方面对此制度的缺陷加以阐述,并浅议完善该制度的几个思路和方法,希望对研究该制度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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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法律有关监外执行监督的规定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正确地适用监外执行,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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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可以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种情形:(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并且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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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和程序也在不断完善。然而,由于该制度涉及到行刑方式.变更中的许多具体问题,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该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已逐渐显现,需要从程序、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方面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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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振华  祝萍 《法制与社会》2012,(15):268-269
由于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特殊性,加上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目前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出现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监督内容不明确,且具有事后性,使得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对于增强社区矫正的效果及促进检察制度完善均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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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在监狱以外执行刑罚的执行制度.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困难、监督片面等制度上的问题,本文针对以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上存在的困难提出主动履行监督职责、扩大监督权限、同步监督执行、监督查办并重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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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严把事前监督关。狱所提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首先,是由管教队根据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以及病情向狱所申报;其次,狱所根据管教队的申报建议,研究决定是否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需要减刑、假释的意见。在此阶段,驻狱所检察人员要做到心中有数,按照自己平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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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本应在监禁机构行刑的犯罪人暂时变更到监禁机构外进行刑罚执行,其本质特征应为行刑人道主义,行刑人道主义分为功利的人道与公正的人道两种不同理念。建议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变更为暂停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在构建我国暂停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中,遇到保护个体的功利人道与保障社会整体的公正人道冲突时,应做出保障个体功利人道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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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有法律规定的某种不宜在监狱或其他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的特殊情形,暂时不收监关押,而将其交付特定机关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措施。这一执行制度既体现了我国法律惩罚犯罪的精神,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罪犯的人道主义精神,自实行以来在罪犯改造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原来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健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审批程序、监督、考察和管理程序等规定不够完善,在执行中遇到不少问题。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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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经历了孕育、演进、创立、发展四个阶段,汉代将“老、弱(幼)、病、残、妇”犯列为区别对待的刑罚对象,为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萌芽形态,至唐时,在“区别对待”病囚犯制度上进一步发展,允许家人入视,宋除允许“家人入视”外,又有突破——“责保于外”,《大清监狱律草案》明文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必须“经监督官署认可”的监督制约机制,标志着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入了引入监督制约机制的新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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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在逃,且超过十二个月不能归案,致使刑事诉讼无法进行。对此,有人认为只要满十二个月就应当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期间不应计入十二个月的期限之内,故不应解除取保候审。请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在逃,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是否应当解除取保候审?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张广华张广华同志:取保候审是在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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