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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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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执行听证制度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内部的一种程序,对于执行实施权的运行起到重要的作用.就目前来看,该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然而,这一制度有助于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可以有效限制执行权力的恣意行使,因而有必要重新审视民事执行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应当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这是肯定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属性、体现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死刑判决正确适用、提高死刑判决可接受性的必然要求;以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为参照,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处于极度匮乏状态因而亟需完善,一方面应确保被告人享有普通案件审判程序中的诉讼权利除非其自行放弃,另一方面应对被告人予以特殊的保护。具体而言应当赋予被告人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方式的选择权、强制辩护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无罪推定权、免受双重危险权、申请赦免、减刑权等诉讼权利,并建立死刑延期执行制度,为被告人穷尽救济手段提供必要时间保障  相似文献   

3.
中国立法模式下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其内涵宜界定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书面异议被执行法院驳回后,在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况下,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停止对该标的实施执行的救济制度。其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救济诉讼。我国书面异议前置的程序设计,目前来说是合理的。案外人应当在识别与其他救济制度的分工后,有选择地适用案外人异议之诉。  相似文献   

4.
间接利害关系人通常只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但直接利害关系人缺位、怠于行使诉讼实施权或者其提起的诉讼案件已经审结的,间接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益无法通过依附型诉讼实施权获得司法救济。立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向间接利害关系人提供司法救济但又无法合理期待直接利害关系人将诉讼实施权移转给间接利害关系人的,只能考虑采取独立型诉讼实施权的法定配置模式。独立型诉讼实施权的法定配置模式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在创设型赋权与代位型赋权、形式赋权与实质赋权、实体赋权与程序赋权之间进行合理权衡,并妥善处理复数新设诉讼实施权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为有效合理地运用减刑 ,活化行刑制度的运作 ,目前由行刑机关行使减刑权的理论主张有较大的影响力。但是基于国家权力分配的基本原理和监狱行刑的封闭性 ,应当突出裁判权对行刑阶段的介入 ,即减刑权仍应由法院行使。  相似文献   

6.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刑事案外人在执行阶段可提出三种执行异议: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程序异议、针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实体异议、认为刑事裁判认定赃款赃物错误的实体异议。不同于民事执行异议的三种救济路径,司法解释对刑事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只规定了两种救济路径:复议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复议程序适用前两种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第三种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通过复议程序解决刑事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异议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刑事案外人认为刑事裁判认定赃款赃物错误的异议,均存在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7.
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定权利的一种司法制度。结合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较为完备的执行救济制度,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1.建立专门的执行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的执行权;2.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3.建立第三人异议之诉;4.建立执行救济的监督程序;5.建立执行救济的复议程序和上诉程序。  相似文献   

8.
德国是社会保障法制化比较完善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社会法典和社会法院法,它们是社会保障权救济的法律保障。德国劳动局的复议处和社会保险机构复议处是社会保障权争议的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社会法院实行三级审理制,审判成员由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组成。德国的工会、企业委员和调节处在维护公民社会保障权方面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专门法律的制定,专门法院或法庭的设立,复议人员和审理人员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及社会组织的调解作用等方面,德国的经验对我国社会保障权救济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9.
民事执行裁决权是执行中新兴的一种权力,是执行权力配置发展完善的产物。民事执行裁决权经历了审执不分和审执分离的不同阶段,但民事执行裁决权在配置中仍存在如下问题:执行裁决权仍然附属于执行局,执行裁决裁量权较大;执行人员难以适应专业化裁判的要求。从应然性分析,当前民事执行裁决权的配置不符合分权制衡原则;不符合按照权力性质分类配置原理,配置现状不符合执行裁决权的性质,不利于执行裁决案件的科学审理;不符合执行裁决的正当程序要求;不利于提高执行裁决工作效率和促进执行公正。为此,应首先明确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权能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增设执行裁判庭,将执行裁决案件与案外人异议之诉集中到一个部门审理,建立完整的执行裁决机制,重新设立执行事务局,行使执行实施权。  相似文献   

10.
2012年新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将民事检察监督从审判阶段扩展至整个民事诉讼,中国特色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臻于完善。然而,过于膨胀的检察监督权是否会侵蚀民事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是否会过度干预当事人私权领域?对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节制主义的提出便具有了迫切的现实性。与此同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作为纠正违法执行与不当执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在保障当事人私权方面具有目标的一致性和契合性,两者之间的协调与互补亦势在必行:一方面,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模式应由干预型向程序保障型、公益代表型转变;另一方面,应严格遵循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民事执行救济的序位关系,对当事人私权保障应以民事执行救济优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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