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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言语构造的规范体系,不仅是由一套逻辑命题所构筑的,而且也需要修辞命题作补充。法律实践需要理性思维和逻辑命题来展开,但也需要诗性思维和修辞命题来展开。法律的逻辑命题和和法律的修辞命题是两类不同的命题形式。前者在法律中表现事物的客观规定性;后者在法律中表达主体的价值期待性。这两种命题又有一定相关性,其最基本的关联根据是它们都从属于法律这种人类言语现象。因之,无论逻辑命题还是修辞命题,都可以参与法治秩序的建构。特别在一个习惯于诗性思维的国度,强调逻辑命题在法律中的作用至关紧要,但丢弃修辞命题,法治秩序就丧失了一些必要的前提预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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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效力与功效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法律科学》1991,(2)
一就一般意义而言,价值是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与客体适应和满足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法律价值就是指法律对社会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满足,即法律对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意义。法律价值是一个具体的历史范畴,它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在阶级社会中,由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法律价值首先或主要表现在法对统治阶级的需要和利益的满足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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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辞典中,合理的合字指的是不违反,一事物与另一事物相应或相符。理字的含义是道理,事物的规律。合理指的是事物发展合乎理性、合乎事物发展的规律。法律的形式合理是建立法治的必然需要,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是一种象机器一样靠得住的法律①,要求建立的法律制度能关注原则和形式,能从形式上推出结果、预测结果,能将交易的成本尽可能的降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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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否被信仰?这是国内法学界近二十年来持续关注的一个重要理论争点。尽管法律信仰的理论有演化为意识形态的倾向,但法律信仰论自身是一种严谨的理论论述。法律信仰的论述理据,不应仅仅是伯尔曼所强调的法律与宗教在某种意义上的契合性或相似性,而且还在于即便完全不受宗教影响的、世俗化的法律,作为一种价值体系、传统、"事物规定性"的规范表达以及舍此无他的利益获取机制的内在禀赋。法律在实质上是基于价值、事实以及与此相关的利益的博弈结果或博弈的规范表述,是一种制度修辞。人们对一种制度修辞抱持不尽的热忱和追求,恰如人们虔信、又热忱地追求同样是一种修辞预设的上帝一样。所以,从制度修辞视角看法律信仰,饶有兴味——法律、法治本身是信仰的事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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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外法学》编辑部周志约我为该刊举办的"法律哲学研究笔会"写一短文。据笔者所知,在近十来年中,我国法学界对"法律哲学"一词本身有几种不同的理解。为此,笔者谨先对这一词的词义作一商榷。就笔者所接触到的而论,我国法学界在使用"法律哲学"时,可以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意义上的理解是:"法律哲学"是指法学中的基础理论学科或课程的名称。在我国自八十年代初以来,法学中基础理论学科或课程通称"法学基础理论"或简称"法理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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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权,能否与检察权兼容——从法治的角度对中国检察权的反思(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二、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到底是一种是什么关系,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检察权实际上就是法律监督权。在这些学者看来,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是一个事物的两种命题,或者是从不同的角度表述同一事物。当我们提及法律监督权的时候,强调的是它的性质和功能;当我们提及检察权的时候,强调的是它的具体权能和实际行使。有时提法律监督权,有时提检察权,并不意味着概念上的混乱或矛盾,只能说不同的地方使用不同的术语,关注的重点不同。[1]而有学者则认为,在我国,检察权并称为法律监督权,是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的重合和异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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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即"平均"、"公平",其在法律技术上的含义,是指当法律规定僵化而不能适应社会需要时,对之进行补救的一种特别方法。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贯穿保险法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作用即为能够使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主张在相互砥砺碰撞中达到一种法律关系的反思性平衡。法律是在不断冲突和否定重得以发展的,当某部分的法律制度的适用与其价值发生背离时,就必然需要这种能够协调利益关系的制度性妥协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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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杨保军同志在《主体需要与法律价值》(见《中外法学》1991年第2期)一文中提出,只有紧紧抓住法律自身的深层本质,才能真正揭示法律的价值,这是十分正确的.但杨文的主旨在于以"主体需要的性质"来规定价值关系是否成立以及价值的有无.他认为,"不合理的需求关系只满足了主体的某种需要,而不能成为价值关系","以不合理的需要为根据所制定的法律也许有用,但决没有价值."我们认为,这种表述及其结论不符合关于价值的一般规定,混淆了不同价值关系中的不同主体,以及价值的主体与价值评价的主体,值得商榷. 一、要区分不同价值关系中的不同主体 1.某个法律价值关系中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阶级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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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与德沃金之间的理论论战并不像表面上所理解的那样,他们各自从事的是两种不同的理论事业,分析的并非是同一种事物,而是两种不同的事物。实际上,哈特与德沃金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一致的,即但是他们都是从法律实践出发而达至对于法律这个事物的概念性理解。虽然他们所理解的法律实践存在不同。在实践意义上,哈特与德沃金各自的法律理论进而法律理论本身,便有了一个得以内在理解的框架,而且我们也进一步发现他们的理论之间所存在的竞争、合作、冲突以及对立的复杂关系。当然,也只有通过进一步的反思实践中的法律以及法律中的实践所存在的内在特点,才可能构造出一种新的法律理论,从而推动法律理论的发展以及增加对于法律这个事物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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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法律与价值无涉是西方分析法学法律观的基本观点,而一般认为,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就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休谟的"事实"与"价值"分离的命题。本文剖析了这一命题,指出其理论上的不足之处以及因此而导致的分析法学家观点的错失。认为分析法学家根本的错误在于对法律和道德的性质、结构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一个是"事实",另一个是"价值"。不懂得法律规范作为一种制度,是事实和价值的统一体,包含着价值因素,甚至就是用于指示和衡量人的行为的价值标准系统。因为法律是一个社会价值观念共识基础上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制度化。也不懂得法律规范既是一种"事实",又是一种"规范"。因为它创制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它对人们也只能起规范作用。这意味着在法律中"事实"与"规范"之间不存在隔阂;也意味着人们在认识某一法律时,对于它"是什么"回答的同时,也对其"怎么样"作出评价。所以,"事实"与"价值"之间也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法律与道德之间也是如此。它们之间有着内在联系,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一种制度性事实,它们不仅同根同源,而且也都是维护所在社会正义观念所建立的秩序的相辅相成的两种社会机制,差别只在于它们处于不同的制度层次上,道德规范处于低层次,法律规范处于高层次。正因为如此,法律规范渊源于道德,法律规范必然会接受道德观念的评价和有良恶之分。恶的法律,如果其恶性达到严重程度或严重丧失了道德性,就必然不再具有法律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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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类型都为法律规范适用对象标准的表达形式,基于两者的不同特性,则有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形式或法律适用方法。以概念表达的对象标准通常为事实构成要件,其强调确定性、安定性,但概念思维即通常所称的逻辑涵摄,在司法裁判中过分注重事实归类或形式正义,而忽视个案正义的价值关照。以类型表达的对象标准,着重树立某种中心价值,其适用范围具有开放性。相应地,类型思维则是一种价值导向性思维,其注重规范与事实的"意义"关联,关照个案正义。对于两种思维方式的比较研究,有重大的法学方法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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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其功能的实现,法律的功能仅是法律发挥作用的能力,它仍停留在一种可能而非必然的状态,而法律究竞是否发挥了作用又或是法律究竞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是需要在法律功能实现后再现其效果的.法律功能实现效果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立法、社会、经济因素,此外,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也对法律功能的实现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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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翻译必须充分考虑不同的法律文化语境。法律文化语境包含诸多方面,但最基本的有法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等。法律文化冲突常常表现为:术语代表的概念或制度在另一文化中无对等语;术语语言表层相同或者相似,而概念内涵相异或者相反。应对冲突的策略是:语言表层相似但内涵不同的,可以创造新词或者"套用"加注释;找不到对等语的,需要剥离概念核心内涵,再在译入语中进行创造性表达,并确保两种文本的读者反应相同或相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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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追求法律的最大价值。所谓法律价值是指在人与法的关系中,法所包含的满足人的需要的内在属性,即法对人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可见,法律价值从人的需要与法的有用性之间形成的特定价值关系中,进一步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功能。法律价值由法的价值取向、法的价值目标和法的价值评判标准三大要素组成。法的价值取向,实质上是一定社会的主体对法的有用性的选择。其宗旨是,立法所产生的后果对谁有利、有什么利等。法的价值目标,实质上是一定社会主体根据需要而对法有用性的“界定”。法的价值评判,指的是在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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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具体规则与诚信原则的适用关系时,通常依据具体规则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然而,在具体规则与诚信原则发生冲突时,诚信原则应当如何适用,我国学界尚欠缺深入研究。当适用具体规则与诚信原则相抵触,并于个案中产生难以容忍的不公正结果时,诚信原则具有法律修正功能。诚信原则法律修正功能的实质并非是通过修改法律以在现行法之外建立另一套法律制度,而仅是在具体规则中为某些特殊案件创设但书,使之区别于适用具体规则的正常情况。在判断适用具体规则所产生的结果是否公正时,法官不能仅凭法政策或自己的法感,而须依据现行法秩序所蕴含的评价对诚信原则进行价值填充,以立法者的视角作出判断。在这一意义上,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仍受现行法秩序的约束,并未僭越立法权。在适用方法上,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规制的是制度滥用,填补的是隐藏法律漏洞,在方法论上须遵循"目的性限缩-法律修正"这一适用顺序。但是,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不适用于"法政策漏洞"和"立法者有意沉默"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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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是法律行为的适当表达,同时也是对法律行为的必要约束。同样的,公证程序是针对公证法律行为所作出的要求,是开展公证活动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该行为准则的意义在于倡导一种科学、灵活的公证行为,其本质是引导公证主体获得法律"有限度的自由"。关于公证程序的价值,学界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和结论。大体为:厘清公证主体之间的关系、体现公平、正义、效益的制度价值,以及保障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等。这些价值的阐述谨以成文法的要求为准,从公证的社会管理职能出发,围绕公证公信力建设而展开,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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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在民事法律中作为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这项法律制度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有其不同的法律价值追求,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不同。刑事法律中,紧急避险追求的是秩序价值;民事法律中追求的是自由价值。但本文认为,在法律的价值目标体系中,正义这一法律价值目标应该是法律所追求的首要目标。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