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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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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南非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包括《仲裁法》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南非《仲裁法》适用于在南非境内进行的一切仲裁。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而对于在南非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要在南非得到执行的话,必须根据南非《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进行。南非法律委员会目前正考虑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相似文献   

3.
<正>《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刊登池漫郊"缺员仲裁的合法性"一文后,缺员仲裁迅速窜升为我国法学界、仲裁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学者们连篇累牍的发表文章,一边倒地肯定缺员仲裁具有合法性,阐述缺员仲裁在提高仲裁效率方面的重要作用,甚至断言对缺员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是仲裁制度发展的趋势"。〔1〕与学者们溢美讴歌缺员仲裁相反,各国  相似文献   

4.
在当今国际贸易与投资中,因仲裁在公正,效率及可执行范围方面的巨大优势,大量的纠纷都用仲裁的方法解决。随着我国对境外仲裁机构的开放,以及我国仲裁机构与国际机构的不同,我们有必要对国际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做一定了解。在仲裁程序中,如何请求仲裁员回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适用法,对世界上几个著名仲裁机构,如美国仲裁协会(AAA)、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的仲裁条款以及实践中关于请求仲裁员回避的规定作出阐述,并讨论《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仲裁中利益冲突的指导方针》(IBA Guidelines)中规定的具体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多种情况。  相似文献   

5.
在国际商事仲裁应适用的准据法方面,非国内规则的适用呈逐渐增多的趋势。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纂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非国内规则的适用指出了一条新的模式,可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合同准据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6.
1.国际仲裁中利益冲突问题日渐突出。仲裁员对需要披露的事实不甚确定,因此在同一情形下其披露的内容不尽相同。国际商务活动和商事交易方式的增长,包括连锁公司关系和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等,使披露义务大大增加,也产生了许多难以决定的利益冲突问题。不愿仲裁的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提出仲裁员异议以拖延仲裁程序或否定对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无论多么微小或实质性的利害关系的披露,通常都会导致对仲裁员的反对、异议或是撤销。  相似文献   

7.
周振 《法制与社会》2014,(5):65-65,68
国际商事仲裁可以被分为两种形式: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与机构仲裁不同,临时仲裁并不依附与特定机构进行仲裁,因而具有由独立仲裁员或仲裁庭主导,根据双方合意的仲裁协议为特定的争议纠纷量身定制仲裁程序的特性。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并不适用,国外的临时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书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临时仲裁制度的立法缺失以及立法与仲裁实践的不一致已经为我国仲裁系统的发展带来了许多弊端。同时作为《纽约公约》和相关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公约规定的临时仲裁裁决也是我国应当履行的国际法义务。  相似文献   

8.
宋阳 《法商研究》2020,(2):183-196
在涉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实践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地适用实体法律规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年鉴》所收录的2010年到2018年的66起典型仲裁裁决进行梳理和研究后发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案件当事人对于准据法的协议选择并无对国际商事惯例这类自治性规则的明显偏好,但是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给仲裁员带来增加自由裁量权、避免不熟悉的外国法的适用等巨大利益。根据仲裁员是争议当事人代理人的理论,从利益配置视角来看,仲裁员不能脱离当事人的利益而去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因此,过度拔高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地位可能不利于仲裁庭合理行使仲裁权限。要增强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影响力,使我国成为一带一路国家的商事仲裁服务中心,应该理性地认识和控制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作用和功能。  相似文献   

9.
盛琨 《法制与社会》2013,(11):107+114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各国民商事往来的日益密切,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国际商事领域的纠纷。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目前解决民商事纠纷较为理想的方式之一,但该制度也应随着国际商事纠纷的新变化而有所变化。本文旨在结合国际商事凸显的新特点,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商业形式多样化、纠纷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几个方面提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个性化发展需求。  相似文献   

10.
《纽约公约》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现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论述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导的主观标准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主导的客观标准,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尽量使国际仲裁协议有效的一般法律原则.尽管<纽约公约>并没有直接规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体标准,但规定了缔约国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应当适用的法律.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随着国际民商事交易的迅速发展,各国法律应当切实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商事纠纷的意思,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仲裁协议的缔结地、履行地、裁决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为有效仲裁协议,或者按照一般法律原则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国家法院就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这是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关于决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必然发展趋势.同时,此原则也应当成为修订我国现行仲裁立法的指导原则之一.  相似文献   

11.
保密性一直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优点之一,但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事项范围的不断扩大、WTO透明度基本原则的影响以及投资仲裁透明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也掀起透明度改革的浪潮.当事人协商一致将争议提交仲裁旨在能够得到公正裁决,因此如何保证仲裁程序以及裁决的公平公正尤为重要.透明度的增加可以增强国际商事仲裁的可预见性,使得当事人更加信赖这一争议解决方式,并能增进公众对仲裁的了解.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透明度与公众参与、披露义务不同,透明度改革并非完全摈弃或者推翻保密性.实践中,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纷纷修改其仲裁规则以彰显增进透明度的决心,但由于仲裁的保密性,其执行情况仍不容乐观.  相似文献   

12.
对于因错误裁决而遭受巨大风险损失的当事人而言,一裁终局并非国际商事仲裁的优点。他们通常会寻求国内法院的司法救济,因此上诉机制的缺失并不能保证国际商事仲裁的终局性和效率。现行司法救济程序不但难以有效纠正错误裁决,反而会严重破坏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种优点。建立选择性仲裁内部上诉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既有助于提高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又能保证裁决更加公正。  相似文献   

13.
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深,使得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复杂,随之对涉外仲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关临时措施的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上还有需要完善之处,本文即从临时措施的适用期限略作分析。  相似文献   

14.
15.
周丽霞 《河北法学》2011,29(6):122-126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临时措施,但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的执行力在实践中存在各种障碍,国际法和国内法都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这种情况对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极为不利,各国有必要参照《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定来完善本国的规定,也有必要通过修订《纽约公约》来协调国际立场。我国应当适时修改《仲裁法》,对临时措施及其执行问题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16.
17.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胜 《政法论丛》2010,(1):107-112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实践中瑕疵仲裁协议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瑕疵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瑕疵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从瑕疵仲裁协议特点出发,瑕疵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方法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其法律适用的角度一方面确定瑕疵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寻求完善和解决瑕疵仲裁协议问题的方法,最终减小因仲裁协议存在瑕疵给国际商事仲裁造成的阻碍。  相似文献   

18.
《中国法律》2004,(3):F003-F003,120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CI.ETAC)承办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ICCA)第十七届国际仲裁大会。於5月Ⅱ6日一Ⅱ8日在中国北京召开。大会主题为厂国际商事仲裁的新视野和展望』,重点研究了中国仲裁与调解问题。特别是投资争端解决、临时保全措施和裁决执行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和跨国多方当事人合同争议的增多,仲裁第三人问题引起仲裁理论界的极大关注。在是否有必要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阐明了正反两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列举了有关国家的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通过从理论到实践的分析,笔者驳斥了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可行性,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本质决定了仲裁庭的权力来源于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授权,不能设立第三人制度使仲裁诉讼化,失去其自身的优势。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以“为什么要给予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权”和“给予仲裁员多大程度的民事责任豁免权”两个问题为经线,以美英德法四国相关的立法和实践发展为纬线,简单勾画出国际商事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问题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在此基础之上,简要述及ICSID、UNCITRAL等国际组织的基本立场;然后反观我国,在分析我国对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问题的态度之后,阐述自己的观点——我国应当着手完善仲裁员民事责任机制,并对此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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