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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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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的见证活动范围主要限于侦查阶段,尤其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定诉讼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且主要针对专门机关实施的诉讼行为进行见证。见证人的设置是权力制约理念的产物,与程序正义理论遥相呼应。见证活动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为监督,二为证明。《刑事诉讼法》应赋予见证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并规定相应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相似文献   

2.
犯罪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是现场勘查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见证制度,设计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保证程序正义、制衡相关权利,同时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和贯彻落实,其中有程序参与人的主观原因,更是因为该制度缺乏存在意义和执行细则。本文从该制度的实践出发,结合当前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现状,分析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源,并提出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3.
刘鑫  方玉叶 《证据科学》2016,(4):399-410
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增无减,往往是诉讼成败的关键证据,亟需第三方的监督,所以鉴定程序引入见证制度及见证人是必然的.文中针对司法鉴定见证制度加以分析研究,着重分析刑事诉讼中和司法鉴定通则新旧版关于见证制度的详细规定及历史演进,发现见证规定仅限于比较狭窄的鉴定项目、而且见证人身份性质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明晰等问题,这些情况都不利于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审查、质证.本文提出一些改进,如明确司法鉴定见证人身份和资格,明确司法鉴定见证性质,细化见证程序及内容等,致力于完善司法鉴定见证制度.  相似文献   

4.
《法律与生活》2021,(2):39-39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被继承人的房产如何通过继承的方式转让给继承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不少内容是结合之前的情况提出的新规定。1.新的继承权增加了2种立遗嘱的方式《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相似文献   

5.
通过对我国四法域遗嘱方式规范的比较可以发现,四法域立法在遗嘱形式分类、遗嘱见证程序及见证人资格等方面差异明显,在其他遗嘱方式事项上也各有特色。我国大陆地区的公证遗嘱、录音遗嘱、特别遗嘱及遗嘱见证人规范存在明显不足,应当借鉴其他法域的立法经验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19,(4):67-77
民法典继承编应当对打印遗嘱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除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尚应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上要求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应明确规定口头遗嘱的适用范围,同时允许见证人使用书写之外的记录方式。在见证人无法觅得的情况下,允许遗嘱人运用现代通讯方式将其遗愿告知见证人,以给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提供更多的使其有效的方式。应对录音遗嘱的具体见证程序和内容予以完善,制作录音遗嘱时遗嘱人、见证人应分别口述自己的姓名、性别、籍贯等身份信息以及录音遗嘱的制作地点、时间。密封遗嘱既具有自书遗嘱之私密性,又具有公证遗嘱之强证据力,而且密封遗嘱如不具备应有的形式要求,尚可转换为其他遗嘱形式。  相似文献   

7.
近期,不少同志拟文主张律师见证。所谓律师见证,是从律师参与合同谈判或审查修改合同条款起,直至合同谈成,双方签字,律师见证,一气呵成的。对此,我认为这种律师见证不宜提倡。一、律师见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见证人亦称现场见证人。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是指被邀请到现场亲自阅历某些事实发生的人。见证人是法律上一种特定身份,有其独特的条件。我国法律对见证人的条件未作统一规定,但是,我国继承法中对遗嘱见证人的条件作了规定。继承法第  相似文献   

8.
(32)为什么继承法规定代书,口头和以录音形式所立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有效?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所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为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  相似文献   

9.
美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及其实践不仅对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思路,还触及到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盲点.美国的附条件释放式治疗方式对涉案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项证据标准的认定难题.在我国,因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不是刑事指控,因此,不涉及精神病人的出庭权问题,也不要求以上诉、抗诉的方式处理对强制医疗的异议,但是具有受审能力的涉案精神病人出庭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以裁定的方式处理强制医疗问题并赋予相关主体以上诉权、抗诉权更符合诉讼原理.我国应当改革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中证明责任主体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证明被强制医疗者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  相似文献   

10.
赵莉 《海峡法学》2013,(1):78-84
我国《继承法》第18条将欠格见证人规定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样的规定扩大了欠格见证人的范围。对见证人欠格要件,应从见证之主体要件、程序要件以及人数要件三方面予以规制。其中,见证之主体要件应包括能力欠格要件和利益欠格要件,应将现行法规定的"继承人"修改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将利害关系人明确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配偶及直系血亲";将程序要件规定见证的重要环节;对遗嘱见证人人数修改为3人以上;明确欠格见证人在场的遗嘱无效,从而保障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  相似文献   

11.
刘永庭 《河北法学》2006,24(7):152-156
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其诉讼职能的分配应侧重当事人,因此在民事诉讼结构中应建立符合当事人本位的权利体系.在我国则是如何在符合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特点的诉讼模式下力图达到当事人个人主动性与法官适当程度控制之间的衡平,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在我国的诉讼模式下完善当事人本位.  相似文献   

12.
李世清 《河北法学》2007,25(4):195-200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中的一种,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十分的重要.但是在目前的诉讼中尤其是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认定案件事实中起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证人出庭率却十分低,从各地的统计数字来看,证人出庭率普遍不足5%.甚至在一些案件中,证言起着关键性作用,但是作为陈述证言的证人却拒不出庭,其实就意味着证据没有经过质证.所以,在运用这种证据的时候,应该十分谨慎.要求证人出庭接受审查等问题已经迫在眉睫.试从刑事诉讼人手,分析解决证人在诉讼中出庭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亲属免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亲属身份,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多对亲属免证权作出相关规定,我国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也对刑诉中亲属免证权进行了规定。亲属免证权的制度构建是国家进行多种利益权衡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国家对家庭关系维系之重视与刑法的谦抑制品格,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我国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立法至今经过了1996年和2012年两次较大的修订,均未对亲属免证制度进行明确、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明确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同时,赋予了被追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了免证特权的色彩,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亲属免证特权。  相似文献   

14.
以“审被告”为主要特色的我国传统刑事庭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为此应当构建一种以“审证人”为主要内容和表征的刑事庭审模式。我国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在要求和强制证人出庭方面的进步,体现了“审被告”模式向“审证人”模式转变的思路。而当下我国正在推行的变“以侦查为中心”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庭审模式的转变提供了新的动力和契机。今后的刑事庭审模式改革,应在坚持已有进展的基础上,继续强化证人出庭力度,完善严格证明规则,同时赋予被告人沉默权,逐渐淡化“审被告”模式色彩,实现“审被告”模式向“审证人”模式的彻底转变。  相似文献   

15.
先予执行的功能是对民事诉讼起保障作用,其保障具体包含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和"有效"保护两方面的内容。但现行先予执行的立法仅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及时"保护,缺失对当事人"有效"保护的规定。先予执行立法定位的偏颇和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不仅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也使先予执行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很少得到施行,欲解决先予执行的现存问题,仅进行制度性的修补无济于事,必须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对先予执行制度进行重新立法定位,将先予执行界定为是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早日实现、是对未生效的判决赋予执行力。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缺失及修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制度,但不完善。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制度为中心,结合相关国家的立法例,提出作为证人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不应当作为证人;无论证人年龄如何,均有作证的资格;我国证据立法中应当建立保障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制度和证人拒绝出具证言和出庭制度,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目标与价值取向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赵旭东 《法学论坛》2004,19(6):11-15
公司法修订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发展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先进公司法理念和制度。公司法修订应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和对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调整,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应给予公司法正确的定性和定位,对其强制性和任意性加以合理界定;应关注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应梳理整合现行立法,以统一的公司法对所有公司企业予以法律调整。  相似文献   

18.
对诉讼行为的界定学界历来存有争议,传统的"要件效果说"和"效果说"已经不能适应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要求,"主要效果说"应运而生,在当事人行为的效果同时规定于诉讼法和实体法时,应当视当事人行为的主要效果属于何种法域来界定其行为的性质。但"主要效果说"并非完美,并没有具体解释何为主要效果?何为次要效果?应当对其进行修正,即将当事人行为的效力分为基础效力和附随效力,其判断的标准就是该行为是否对诉讼程序具有依赖性。如果该项当事人行为对诉讼程序具有依赖性,即离开诉讼程序就不会产生任何预期的效果,则其基础效力就归属于诉讼法领域,该当事人行为就属于诉讼行为。  相似文献   

19.
樊荣 《时代法学》2005,3(2):65-69
改造完善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必须解决的三个基本理论问题: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目的、功能和司法理想。缺席判决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人民法院在缺席行政案件审理中运用审判权提供程序保障,维护法律尤其是司法的尊严;缺席判决制度的功能应当是控制缺席情形的发生,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司法审查权通过诉讼程序得到实现;理想的缺席判决制度应当是能为当事人所理解的具有正当性和高效性的制度。  相似文献   

20.
我国目前呼唤"证人出庭"是一个叶公好龙式的伪命题,无论是法官、控辩双方、被害人,还是警察等都没有做好证人出庭的准备。其中书面证言确认制度、"大司法机关"体制、证人全程伪证责任等因素促生法官不情愿证人出庭的心理,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缺乏"怀疑权力"的文化传统和个人积极性。进而言之,目前关于证人出庭具体配套规则的对策也有难以克服的缺陷。而我们要认真对待实践而不至于做脱离实际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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