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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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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管制刑的规定条文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适用范围缺乏科学性,劳动内容的取消降低了约束力,而且没有规定对特殊主体适用管制刑。应当从刑法总则与分则两方面完善管制刑的立法,如增加规定特殊主体适用管制刑、规定数罪并罚制度、变更管制刑刑期和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等。  相似文献   

2.
对危险驾驶罪现实中突出问题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加以解决:合理限制危险驾驶罪宣告缓刑的范围,统一宣告缓刑之标准,增强刑罚威慑力;严格区分不同罪质的危险驾驶行为并分类规制,提高立法的科学性;设置醉驾等危险驾驶场合造成人身损害之结果加重犯,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3.
在"醉驾"案件中对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醉驾"主刑刑种单一并且偏低以及逮捕措施在醉驾案件中无法适用导致公检法机关进退两难的问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刑法修正案》或立法解释的方式直接将包括醉驾、飙车在内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最高刑提高到有期徒刑或者直接将这些行为纳入刑法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4.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的设置,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向前迈进了一步。然而由于危险驾驶罪立法设置在罪名、罪状、法定刑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司法人员对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仍无所适从。本文拟从这些问题入手谈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之完善,以期对刑事立法与司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有目共睹,是当前刑事立法领域的焦点。在我国行政法与刑法处罚二元体系并存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入罪,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入罪应当采取何种罪名以及犯罪构成模式,危险驾驶的刑罚如何规定,这三个问题在刑事立法中应当着力思考。  相似文献   

6.
在刑事立法的进程中,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作为刑法理论对风险社会的积极回应。虽然抽象危险犯立法式的工具化特征契合防控因醉驾而引起的交通风险的现实需要,但对其拓宽刑法打击半径,扩张犯罪的界限仍然要保持警惕。因此,应从入罪限缩及出罪扩张二元机制进行限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扩张范围,以此保持刑事司法的谦抑性品格。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入罪,在立法层面予以规范。醉酒驾驶入罪的立法理由与醉酒驾驶入罪的社会背景息息相关,而立法理由体现出刑法的民生理念。在汽车时代、风险社会的当下,刑法经由醉酒驾驶入罪有力地回应了时代问题的挑战,完成了刑法规范对社会秩序重建的使命。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把醉酒驾车和追逐驾驶中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是因为该类行为具有抽象的危险性,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性。为了解决危险驾驶作为抽象危险犯的责任问题,在适用现行刑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础上,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把危险驾驶行为予以立法归罪进行规制殊有必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仍会遇到相关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刑法学界在危险驾驶行为是否一律"入刑"这一问题上之所以产生了重大分歧,其"症结"在于未能正确阐释"但书"规定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未能解决抽象危险是否需要"具体判断"。成立"追逐竞驶",应当要求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相互追逐的意思联络。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认定应当从客观方面来考察、判断,着力考察"追逐竞驶行为"是否已经产生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的具体危险。危险驾驶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应当视"行为类型"而定。立法者在上述法条中设置"其他犯罪",其意义仅仅在于提醒司法者:当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具备其他情节时,不得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相似文献   

10.
为坚守罪刑法定原则,过失犯的罪状表述中应该明文规定“过失”。业务过失犯的法定刑应明显高于一般过失犯的法定刑。过失犯应与故意犯单列条文进行规定,不宜规定在同一条文中,更不宜配置同样的法定刑。为遏制日益严重的公害犯罪,立法上应增设过失危险犯与过失举动犯。  相似文献   

11.
我要刑法中至今无以单位犯罪为适用对象的资格刑。本文提出增设以单位为适用对象的资格刑 ,并从与单位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和刑罚体系科学性的要求两方面论证了必要性 ,从我国行政立法和执法的经验可供考参考和国外关于资格刑立法可供借鉴两方面论证了可行性 ,同时设想设立停业整顿、限制从事业务法动 ,强制撤消三种资格刑  相似文献   

12.
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意图不仅仅是要惩罚出现醉驾并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发生行为,同时还包括通过刑法的震慑作用来遏制醉驾行为,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醉驾入刑不应有情节上的要求。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的具体执法过程中,对于当时呼气检测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一律再进行抽血检测,这样才有利于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及时地取得证据、固定证据。同时应进一步收集其他的证据材料。  相似文献   

13.
醉驾入罪是网络舆情促推的结果,并非立法理性的必然体现.现行醉驾入罪的法律规定与刑法价值理念相冲突.应当取消醉驾入罪,或者将一般醉驾行为回归《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调整,要么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将所有醉驾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并根据情节或后果规定不同档次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法理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相似文献   

15.
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学界似乎大多倾向"民进刑退"原则,认为"这不仅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实际上,从法律规范角度来讲,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应当区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层面.刑法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门槛,这是立法层面的体现;一旦行为在立法层面有所规制,以立法为裁判依据的司法就...  相似文献   

16.
试析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的理论与实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立法解释是与我国权力结构相适应的一种制度。刑法立法解释活动主体、对象、程序和形式特点。刑法立法解释应当贯彻刑法罪刑法定原则 ,以及刑法立法解释法律效力和生效、失效和溯及力。刑法立法解释实践较少 ,并有明显滞后性。  相似文献   

17.
2017年《指导意见》坚持了"醉驾"不必一律入刑的基本立场,规定了7个出罪理由,出罪的理论根据是刑法谦抑主义。但是,"未造成实害结果""认罪悔罪""但书"等出罪理由要么僭越了刑法立法,要么违反了定罪与量刑的逻辑关系,要么不符合司法判断的明确性要求,因而应当剔除。但是,"行为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等出罪理由是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抽象危险犯基本属性的反证素材,而且可以通过构成要件的实质化解释和结果无价值论的贯彻来形塑。  相似文献   

18.
刑事责任是最重要的法律责任之一,它贯穿刑法乃至整个刑事法律领域的始终,对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立法上并没有给刑事责任下定义。关于刑事责任的概念定义有很大分歧,因而重新界定刑事责任的概念是研究刑事责任的起点。现行刑法典中共有13个条文共计22处出现了"刑事责任"一词,但其含义不尽相同,可以分为一般意义上的刑事责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的刑事责任、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的刑事责任、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负的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免除的刑事责任五类。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但《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设计较为简单,目前尚无可操作性的法律解释,实践中各地把握标准不一,执法差异明显,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本文对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实证调研,就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与司法提出了积极的构想。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关于醉酒驾驶刑法规制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存在未将醉酒驾驶明确入罪、对于可罚的醉酒类型并未明确及醉酒驾驶并未被评价为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等不足之处,对醉酒驾驶进行刑法规制具有正当性,应从增设醉酒驾车罪名、合理设置量刑等方面对醉酒驾驶刑法规制的立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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