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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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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永生 《法商研究》2007,24(2):32-40
我国刑事执行领域违法减刑、假释问题非常严重。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缺陷。在实践中,法官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完全采用秘密、书面方式,这种方式既不利于法院审查被判刑人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发达国家,决定是否适用减刑、假释通常都必须举行言词审理或听证,必须听取检察机关、被害人、被判刑人等的意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我国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也有必要改造为一种刑罚执行机关、被判刑人与检察机关、被害人进行对审辩论、法官居中裁决的言词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2.
当前,在审判阶段,我国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程序已开启了从行政化模式向行政和开庭混合化模式改革的探索,但从长远和理想化的目标来看,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程序应以实现全程类诉讼化设计为目标,在审前审后由同为司法官的检察官作为中立第三方裁决减刑假释考察、提请和执行中的有关争议,在审判阶段则构建由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共同参与、由法官中立裁决的争议解决程序.同时,在减刑假释监督标准上,建议取消将“是否落实帮教单位和帮教措施”作为应否减刑假释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3.
减刑、假释作为对刑罚及其执行方式的重大变更,需要进一步走向公开化、透明化和公正化。目前,减刑和假释都是通过监狱提出有关建议、法院作出裁定的方式实施的。一方面,罪犯只能向监狱部门提出减刑和假释的申请,而无权独立地向法院提出有关申请;另一方面,法院仅仅通过审阅监狱提交的书面减刑和假释意见.即行作出裁定,这不具有最起码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也无法确保罪犯、检察机关、被害人方面对预见性和假释裁决程序的参与过程,造成程序的不公正。甚至在极个别地方造成一些监狱官员和法官的腐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已经逐渐推广减刑和假释  相似文献   

4.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笫365条规定:“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以及罪犯本人。”该条并没有规定减刑假释的裁定应送达被害人。这无疑是该司法解释的疏漏之处。笔者认为,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时,也应将裁定书及时送达被害人。  相似文献   

5.
程绍燕 《政法论坛》2016,(4):138-151
减刑、假释制度作为最重要的刑罚变更措施,应当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暴露出来的一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现象值得反思。减刑、假释制度的封闭性特点导致缺乏公众的有效监督。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庭审方式已经难以承担减刑、假释的重任。刑事听证作为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和有效途径,将其引入减刑、假释程序之中,较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更具优越性。从确保我国减刑、假释制度顺利实施的目的出发,此种刑事听证应当包括减刑、假释提请听证和减刑、假释审理听证。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应当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的监督职能很不健全。应当努力通过立法完善,重新设计我国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程序,拓宽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参与权,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进行监督的必要措施和手段。  相似文献   

7.
我国减刑、假释程序本应司法化,但实际上却呈行政化特征。当前我国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倡导的开庭审理模式及协商式司法模式均不能真正实现减刑、假释公正的目标。法国的减刑、假释程序在经历一系列制度改革后逐步实现了司法化,即由刑罚执行法官依照司法程序决定减刑、假释。法国减刑、假释程序司法化之演进给我国的启示是:应设立专门负责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事项的刑罚执行法官,减刑、假释程序的司法化应以实体制度的改革为先决条件,并且要兼顾公正与效率,不能背离刑罚执行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黄兴瑞 《中国司法》2011,(11):31-35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工作以及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制度既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减刑幅度,减刑的时间间隔等实体性内容,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监督、裁决等程序性内容。《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减刑、假释制度中最受关注的是其程序的改革完善问题。而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  相似文献   

9.
减刑假释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服刑人员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维护,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否能够得以落实,相关的被害人情感上是否认同,国家潜在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依法保护。但在减刑假释中由于存在着被害人被遗忘或轻视,服刑人员被动角色地位,检察机关监督权形同摆设,审判机关角色职能偏离等现象,减刑假释无法实现应有的公正,因此,必须对四方的角色重新进行定位,分别赋予被害人、服刑人员、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应的知情异议权、启动参与权、审查对抗权、合理审判权。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减刑、假释适用已有很长时间,但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减刑、假释的适用不尽如人意。为更好发挥减刑、假释作用,针对减刑、假释弊端,需进行制度改革、程序改革和环境改革,设立虚拟减刑制、预定假释制、统一考核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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