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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就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缓刑时出现的若干有争议的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一、对缓刑犯能不能适用减刑近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对缓刑犯适用减刑的情况。有的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悔改表现好,司法部门就予以减刑,并缩短缓刑考验期限。例如,缓刑犯张某于一九八二年十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张某认真改造思想,工作十分出色,他所保管的仓库在县企业整顿中被评为最佳仓库。一九八五年二月,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张某的悔改表现和公安机关的意见,裁定对张某减刑九个月,缩短缓刑考验期九个月。从而结束了对张某的缓刑考察。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近日,某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在看守所查阅罪犯档案时,发现县法院在缓刑罪犯的执行通知书上,对缓刑考验期限的算法不一,便提出建议,要求纠正。可是,法院的法官们却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应从宣判时起算,认为宣判之时,即为判决确定之日。另一种观点认为,从上诉期满,判决生效时起算。认为判决尚未生效,就是判决还不确定,只有判决生效时,才是判决确定之日。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从判决书末页填写的日期(盖法院印章处)起算,判决确定之日,应以判决书末页的时间为准。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  相似文献   

3.
司法信箱     
判处缓刑的罪犯,刑期是从缓刑考验期计算,还是从有期徒刑刑期计算? 编辑同志: 杜某因渎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一年后当地公安机关认为杜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提出了减刑意见书,报请我院减去余刑。从目前情况看,杜某缓刑考验期巳到三分之一的时间,并超过了原判有期徒刑的刑期,如考虑对其减刑,那么刑期是按缓刑考验期计算,还是按有期徒刑刑期计算?请予答复。  相似文献   

4.
韩惠祥 《天津检察》2008,(1):57-57,67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77条第2款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有违法行为,在不够刑事处罚时,如何正确依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轻微违法的,可给予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宣告缓刑罪犯又给予行政处罚,不符合我国《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之精神,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现将理由简述如下: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然而,我们在检察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情况时发现,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期,各地人民法院在执行通知书上填写的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算;二是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三是考验期从填写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算。请问:判决确定之日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四川读者胡元泽、时昌会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件,判决书在主义部分写的是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发现此案判决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相抵触,如何纠正这个错误,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已经解送回原单位,再押回来重审影响不好,由原合议庭发一个裁定书对错误的缓刑部分进行纠正就行了。请问此案该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7.
论缓刑的执行及其立法完善康均心缓刑的执行主要包括缓刑考验期以及缓刑考验期后的处理两方面的内容。本文拟就这两者所涵盖的内容作一探讨,以期研益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刑法修改工作。一、缓刑考验期的立法例缓刑考验期又称为缓刑期间,它是对受刑人进行考验所需要的时...  相似文献   

8.
耿永贵、韩永廷、范万达、李发辉、汤贤敏等同志先后来信询问关于“缓刑”中的几个问题,现分别答复如下。一、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什么时候起计算。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对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验的一种方法。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 关于何时释放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一九八四年第六期《人民司法》和八月十七日《中国法制报》均作了解释,但两者解释却不相同。《人民司法》认为一审宣布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后,可以商请公检机关将逮捕羁押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中国法制报》认为只有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解除强制措施。对同一问题,却作了两种不同的解释,让人无所适从。为此,建议:一、对这一问题作一个准确的解释;二、今后  相似文献   

10.
司绍寒 《中国司法》2010,(8):106-109
一、德国的缓刑制度概况 德国的缓刑制度规定在《刑法典》第3章第4节缓刑交付考验中,包括第56条至第56条g的缓刑交付考验(Strafaussetzung zur Bewahrung)和第57条至第57条b余刑缓刑交付考验(Aussetzung des Strafrestes zur Bewahrung)。  相似文献   

11.
近日,有两份在文字上出现了严重错误的判决书成为舆论大加挞伐的对象,在众口一辞中,几乎成了目前法院司法能力不强、司法水平不高乃至司法不公的标志。一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书,有6处文字错误;一是四川省南部县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多达20余处文字错误。牡丹江中级法院对这份判决书的制作法官有何处理未见报道,南部县法院这份判决书的制作法官、伏虎人民法庭庭长李作勇则已经于6月1日引咎辞职了。吾本凡人,初看到判决书出现如此多的文字错误的消息,和大家一样,我也震惊,但再看到李作勇庭长引咎辞职的消息,我  相似文献   

12.
目前,各地法院在办理减刑案件时,将缓刑犯也纳入了减刑的范围,其依据就是1989年2月24日最高法院转发的《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在“减刑的条件”中写道:“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确有突出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对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笔者认为,《纪要》的这一规定虽然有其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值得商确。兹提出两点,以就教子同仁。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在判决确定之前即使对缓刑犯已经先行羁押,也不能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犯被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间。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完全符合司法实际,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侵犯了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14.
缓刑保证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适用缓刑的罪犯或其家属收取一定的保证金,以此来“保证”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监督考察的一种制度.近一、二年来,关于应否实行缓刑保证金制度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颇多,本文试就若干相关问题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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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的缓刑监督制度 缓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附条件地暂缓处罚或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缓刑制度的国家,早在中世纪的普通法的司法实践中便允许法官以具结处分的形式释放犯罪人,以犯罪人答应保持善行和保持宁静为条件。1842年,英国对某些犯罪人采用过延期宣告有罪判决、附条件释放的措施。19世纪末,少年司法运动兴起,1890、1891、1897年的教育法案使国家承担起了对青少年进行初步教育的责任,对不良少年的缓刑监督应运而生,大大促进了缓刑的发展,并扩展适用到成年人领域。1889年,英国颁布了《初犯缓刑法》,1907年颁布了《犯罪人缓刑法》,正式以立法形式规定了有关缓刑的各项制度,形成了英国的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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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刑法》第77条中的"宣告"应指刑事判决生效,"发现"不应限于缓刑考验期限内。对于在缓刑判决未生效期间发现"漏罪"的情形,应适用第77条的规定,即撤销原判缓刑,与"漏罪"的宣告刑进行数罪并罚。[基本案情]2011年10月14日,彭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在上诉期内,彭某将未满14周岁的昝某强奸,但昝某当时并未报案。上诉期满,彭某缓刑判决生效。因彭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未出现《刑法》第77条的有关情形,考验期满后,未再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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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0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司法实践经验证明,正确适用缓  相似文献   

18.
罗萧 《法制与社会》2011,(17):275-275
缓刑撤销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做出缓刑或准备做出缓刑判决期间,经侦查发现犯罪分子仍有违法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缓刑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缓刑判决给予撤销的法律行为。我国《刑法》对缓刑撤销的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新近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中也对缓刑撤销的适用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本文通过分析《刑法》及修正案中对于缓刑撤销问题的规定,就撤销缓刑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刑法在刑罚的适用上采用了缓刑制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的过多过滥适用,不但违背了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削弱了对一般犯罪预防的效果,尤为突出的是助长了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应正确理解缓刑的法理依据、法律特征和适用条件,加强检察机关对错误适用缓刑的法律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20.
陈华丽 《法学杂志》2012,33(1):142-146
刑事司法政策、缓刑制度功能、刑法条文规定、犯罪案件类型及被告人自身情况等都是影响缓刑适用的因素。从判决书反映的情况来看,不管是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故意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缓刑适用率都相对较高,财产类犯罪案件则较少适用。在实践中,缓刑的适用主要存在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不准,缓刑监督考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可以考虑从这两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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