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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1)
原告:郭立文,男,50岁,哈尔滨磁化器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马家骥,哈尔滨磁化器厂昆明经营部经理。原告:哈尔滨磁化器厂。法定代表人:郭立文,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西安,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高淳县陶瓷灯饰联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翔宇,经理。 被告:南京东方玻璃总厂。 法定代表人:陈炎生,厂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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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2)
原告:江苏省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 法定代表人:沈建石,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士松,江苏省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销售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马善全,江苏省同仁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南京天印电力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王军,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为炳、沈左明,江苏省江宁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省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以下简称自动化厂)因与被告江苏省南京天印电力设备厂(以下简称天印厂)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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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4)
原告:广东省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石湾榴苑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何锡玲,所长。委托代理人:温旭、刘孟斌,广东中山医科大学三环专利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南海市金昌陶瓷辊棒厂。地址:南海市西樵镇海舟白沙江。法定代表人:梁朝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区永超,厂长。委托代理人:林德伟,广东粤高专利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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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3)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岭畔芳芳陶瓷厂。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岭畔。 法定代表人:吴桂芳,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蔡金钩,福建省泉州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恒盛陶瓷建材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杏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万通,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傅绿松,福建省泉州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岭畔芳芳陶瓷厂(以下简称芳芳厂)因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恒盛陶瓷建材厂(以下简称恒盛厂)发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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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3)
原告:浙江省龙泉县宝剑厂(简称县宝剑厂)。 法定代表人:赵永泉,龙泉县宝剑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石书金、陈叔明,丽水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龙泉县万字号宝剑厂(简称万字号宝剑厂)。 法定代表人:王镇铭,龙泉县万字号宝剑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毛惠庆、张国平,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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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2)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煤气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子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锋,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来,武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检测仪表厂。法定代表人:张本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虹,该厂干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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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1)
原告:上海新亚医用橡胶厂(地址:上海市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考建国,上海新亚医用橡胶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申,上海新亚医用橡胶厂干部。 委托代理人:宋廉溥,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医疗用品厂(地址:江苏省武进县政平乡)。 法定代表人:胡仲伟,武进医疗用品厂厂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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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1)
原告:宋志安,44岁,山东省章丘圣火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省镇江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无锡锅炉厂一分厂。 法定代表人:黄仁高,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世豪,江苏省无锡锅炉一分厂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兹美,江苏省无锡市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通用能源动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俊斌,北京通用能源动力公司锅炉工程部副主任。 原告宋志安于1993年8月6日提出“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于1994年5月8日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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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3)
原告:山东省莒县酒厂。 法定代表人:冯永森,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竹青,莒县酒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勤,莒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山东省文登酿酒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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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3)
赔偿请求人:仇惠南,男,50岁,原江苏省泗阳县复合肥厂厂长。 赔偿义务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韦正虎,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唐春雨,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副科长。 复议机关:江苏省淮阴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刘群,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程安美,淮阴市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科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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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4)
原告(受让方):山东省临清市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郝一岭,修理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凤祥,修理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史其超,北京市东城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出让方):北京市青年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万泉,开发总公司董事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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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2)
原告:贾国宇,女,19岁(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铁道附中学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德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冷友红,北京市燕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 法定代表人:杜胜利,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烨,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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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3)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代明,男,60岁,北京锅炉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张庆泰,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红,中国对外应用技术交流促进会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锅炉厂。法定代表人:张志伟,厂长。委托代理人 梁新生 北京锅炉厂干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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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6)
原告:辽宁省铁岭市取暖设备厂。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腰堡镇腰堡村。 法定代表人;赵福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牛春豹,辽宁省铁岭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成福,男,57岁,辽宁省铁岭文教锅炉厂厂长,住辽宁省铁岭县腰堡镇腰堡村。 委托代理人:郑桂忱、鲁成忠,辽宁省铁岭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铁岭市电信局。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 法定代表人:王奇伟,该局局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