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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汪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因贪污公款 7万元而被逮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汪某有期徒刑 7年,汪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仍然判处汪某有期徒刑 7年,汪某不服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发还,如此三次仍无终审判决。汪某继续关押。   本案涉及的问题:当上下两级法院对证据认识不一致时,二审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汪某“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简称证据不足无罪判决 )。一个问题两种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不能…  相似文献   

2.
1997年7月的一天,陈某(系某胶丸厂业主)为改造厂房,请张某为其在厂房二楼的墙壁开一1.5米×1.2米的窟窿,以安装窗户。言明付酬35元。张某为图省事,未采取安全措施,就在屋内二楼,向外敲打。突然一块砖掉下去,正好击中过路的吕某(女)头顶,经抢救无效死亡。吕某之夫以陈某系张某的雇主,雇工的侵权民事责任应由雇主承担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经济损失匕万余元。陈某辩称,张某系承揽人,根据法律规定,加工承揽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应由承揽人承担,其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本案焦点:即陈某与张某的关系是雇佣关系…  相似文献   

3.
2003年9月初的一个下午,大雨滂沱。我穿上雨衣,骑着自行车,匆匆赶往五里路外的看守所。中午,接到看守所的紧急通知,下午两点要开个碰头会。我作为驻所检察室负责人之一,不能迟到。到达看守所,却没见看守所所长的影子。听看守所内勤说,近中午,接到市法院的通知,所长上市法院办理释放汪某的手续去了。汪某是关押在看守所的“要犯”,原是县里的一个局长,算是小县城里的“高干”,前些日子被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汪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案子到了二审法院。就在上诉期间,汪某多年的旧病复发,虽然看守所积极地给予治…  相似文献   

4.
【案情】   2000年 1月 31日晚,原告黄某随数名朋友在被告某酒家消费就餐,其中一名女宾在上厕所时,发现一男厨师 (陈某 )在使用女厕所,遂与其发生冲突,原告黄某在制止纠纷过程中,被陈某用菜刀砍伤左耳,致使黄某轻伤,公安部门根据群众报案,将陈某立案侦察,但由于陈某下落不明,原告黄某的经济损失无法处理,因此黄某于 2000年 5月 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的顾主某酒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原告黄某到被告某酒家消费就餐时,双方先因菜肴的问题而发生矛盾,后经被告经理魏某出面调解,解决了纠纷,…  相似文献   

5.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柏城法庭副庭长姚玉忠,1991年从部队转业分配到高密市法院工作。今年50岁的他在基层法庭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一干就是10多年,成为市法院在基层法庭工作时间最长、年龄最大的法官。他勤勤恳恳,默默耕耘,严于律己,廉洁执法,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我是一名共产党员,党叫我干啥,我就干啥,哪里需要我,我就到哪里去姚玉忠转业到地方工作时,面对将要从事的工作,他说,我是一名共产党员,党叫我干啥,我就干啥,哪里需要我,我就到哪里去。1994年,因工作需要,高密法院准备派人到条件比较艰苦的仁和法庭工作。姚玉忠…  相似文献   

6.
一、实例上揭某机器厂工程师陈某某有四兄妹,婚姻和两个妹妹已先后出嫁,地一直与父田共同生活,片承担赔着义另。1991年、1994年父田先后去世,遗有四间砖木结问的平素。1994年7目6日,兄妹四人就父田的遗产问题达成S割协议,后因其阳、妹三人及海遂诉至上揭某基层法院,法院于1994fyll目作出沛民初字第2216g判决,确定了极院认为合理的遗产分割方案。陈某不服,上诉后,上揭某中级法院于同年作出(1994隼)户中民辔字第2229g判决维持原判。终用判决生效后,自方当事人在执行庭的佳促下,对判决它隔定的遗产分割引起的补偿费,该村的和该…  相似文献   

7.
《法庭内外》2008,(3):57-57
法官: 我妻子受人雇请于2007年11月16日在一工地用搅拌机搅拌水泥砂浆时,因搅拌机突然发生故障致使右手被卷进机器而造成5根手指断裂。事后经了解,该搅拌机是雇请我妻子做工的李某从王采那里租来的。我认为,造成手指断裂的根本原因是搅拌机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多次找到王某要其赔偿医疗费用,但王某一直拒绝赔偿。请问:对我妻子之伤,作为搅拌机出租人的王某应担责吗?  相似文献   

8.
无悔的选择     
自从眼疾恶化,动了手术,我的双眼就被纱布紧紧蒙着,只好孤零零躺在病榻上。离开挚爱的检察岗位,告别昔日的同事和朋友,心中的痛似乎疼过伤口。毕竟我才28岁,正是干事业的年龄啊!我渴望光明,渴望早日归队,可这一切仿佛是一种奢求。这些日子,我才实实在在体味到了什么叫“心有余而力不足”。被迫离开繁忙的工作岗位,是一种无奈的“解脱”。我常常失眠,脑海里时常浮现出昔日的一些片断,勾起我对检察事业的依恋。自学校毕业后,我放弃了分配到邮电局工作的机会,毅然选择了检察院,成了一名光荣的检察官。记得第一天上班,检察长…  相似文献   

9.
一储户因在存款路上钱被抢而状告银行,结果被法院判决败诉;一储户到银行存款时遭抢而状告银行,结果赢了官司。近乎相同的案件,为何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请看——  相似文献   

10.
《江淮法治》2011,(20):52-52
编辑同志:我单位厂规明文规定.职工当班时不能串岗。上个月的一天上午.我厂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的陈某。见同车间班组的上盖岗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操作流程和自己的工作效率.于是就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右手被机器压伤。我们认为陈某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申报工伤。请问.串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11.
戴文燕  张玮 《江淮法治》2009,(10):38-38
2008年12月,合肥某高校涉外金融专业毕业的袁某因犯盗窃罪被蜀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于当月4日被取保候审。半个月后,袁某来到本市梅山路安徽医科大学男生宿舍,乘学生陈某熟睡之际,溜进室内盗得一部手机。之后,袁某将所盗手机以400元销赃。  相似文献   

12.
1案情概要2001年10月,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侵权纠纷一案中,李某声称,他在1999年12月借了陈某1000元人民币,并约定利息,后分两次还清借款,但未按约定还利息,就给对方写了一份证明后要回了借条。后来陈某拿出一张借条,上面有李某借其2000元人民币、月息20元、借期共10个月以及李某签名、盖章和保人签名等内容,要求李某如约还清借款及利息。李某对此借条提出质疑,声称借款人签名、盖章是真实的,两个保人的签名也是真实的,但没有借条上所记载的借款事实,该借条是陈某伪造的,遂以陈某侵权诉到法院。法院将该借条送到我鉴…  相似文献   

13.
《法庭内外》2008,(3):60-60
法官: 5个月前,我向陈某借用了一台价值16000余元的手提电脑。不料5天后,电脑突然被盗。陈某遂提出看在好友的面上,只让我赔偿11000元,我当时非常感激,立即将钱给了他。近日,我才发现,该电脑是陈某趁我喝醉了酒,取下我的钥匙,到我家偷拿走的。由于他将钥匙放回了我身上,致使我一直蒙在鼓里。请问:陈某是否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4.
案外人老张     
老张高高胖胖,满面红光,一脸的福态。 第一次接待老张 老张第一次到我办公室像是来视察工作的领导,嘘寒问暖:“小伙子,工作很负责嘛,在法院,你这样的年青人很有前途啊。”他还说:“我有个侄子就在某某中级法院工作,没几年就当上庭长了。”说着说着,他很自然地就坐到了本该我坐的椅子上,接着说“‘三个代表’说得好,人民法官就得为人民办案,我有个老乡被人告了,但其实他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你们得为他作主,要代表人民利益呀。”  相似文献   

15.
《商务与法律》2006,(5):45-45
韩国总理韩明淑2006年10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艾滋病预防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严格禁止企业歧视患艾滋病的职工及侵犯其正当权益:雇主不得以职工身患艾滋病为由,使其遭受损失或对其实行歧视性待遇;雇主不得以健康为理由解雇患艾滋病的职工;患艾滋病的职工健康出现问题时,在病假等待遇方面应与患其他疾病的职工一视同仁。如有违反该法,雇主将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韩元(1美元约合950韩元)以下罚款。而在此之前因无法可依,即使雇主在雇用、晋职和职业教育等方面对患艾滋病的职工实施了不公平待遇,受害者也无法有效维权。  相似文献   

16.
上海理工大学2001届毕业生陈某,经协商“跳槽”离开一家公司后,求职就业四处碰壁,困难重重,谁曾料想罪魁祸首竟缘自他个人档案材料中2份含糊其辞的不良记录。待真相大白之后,气愤难平的陈某一纸诉状将那家公司告上法庭,成为申城“档案恶作剧”维权案的第一人。日前,上海长宁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陈某个人档案中的2份不实不良记录,同时被告公司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130元。(见5月7日《文汇报·社会生活版》)想必看过这则新闻报道会引起读者的许多感慨,也带给人们不少的启示。一方面,个人档案的内容长期以来被视作高度机…  相似文献   

17.
张某系某公司应聘工人。一日,张某与同事陈某、李某到隔壁办公室打扫卫生,陈某发现办公桌底下有一张存折,被张某捡到手,接着张某去另一办公室接电话。接完电话在上厕所的路上,张某掏出存折看,方知是同事郑某的活期存折,在额为16650元。回到办公室后,张某将存折锁到自己的抽屉里,没有声张。当天下午,郑某找到张某问是否见到她丢失的存折时,张某称:“在接电话时,把存折扔到桌子上,不知被谁拿走了。”几天后,张某持此存折到储蓄所提出现金16600元,并到另一储蓄所把提出的款存入自己的名下。在张某行为的认定上,有三种不同的意…  相似文献   

18.
《法制与经济》2001,(12):63-63
编辑同志:1996年,我与丈夫李某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错,但是从1998年开始,我丈夫喜欢上了玩麻将,后发展到经常彻夜不归,一个晚上输赢几千元,我多次劝说无用。2000年2月和今年6月,丈夫因玩麻将赌博被公安局抓住,前后共被罚款一万元。家里的钱都被他输光了,还背了一屁股偾,双方为此争吵不休,我感到非常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能支持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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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案例一2020年1月22日,浙江省温州市瑞安一网民在百度贴吧发文,称自己刚从武汉回来5天,头晕并且一直咳嗽。网友建议其赶紧去医院检查,其表示自己还买了两场电影票,看了电影再去检查。该贴被网友截图发至微博,引发大量关注和担忧。经查,该网民陈某并未离开过温州且无肺炎相关症状,出于想引起网友关注和"恶作剧"的心态,在网络上发布了不实言论。该网民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相似文献   

20.
作为“被丈夫气死的妻子”一安的审判长,现就安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以下评判: 一、从客观方面看:安某与陈某发生纠纷后,安某上班去了,陈某一跺脚坐在地上哭,邻居将陈抬至屋内,不一会陈发生休克,经医院抢救,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胸腺淋巴体质”病发死亡。此病症发展到一定程度,可因惊吓、轻击、情绪、激动、生气等诱因导致休克死亡。可见,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胸腺淋巴体质”。此前,安某并不知道陈某患有如此“小气”的病症。这一结论是陈某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才明了的事实。这已充分说明,陈某是由于本身生理上存在特殊条件才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安某、陈某夫妻间的吵打纠纷,其结果只会对夫妻感情造成影响。安某的行为打陈某一耳光,只能够使陈某脸部痛苦,并不会损害陈某身体健康及生命。安某的行为,并非因过失而导致陈某死亡的行为,也非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也就谈不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陈某之死与安某之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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