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近年来,全国各地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让公众看到了中国推进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权的行动力和决心。然而,错案改判之后,一些地方法院赔偿委员会反映,国家赔偿工作矛盾仍较为突出,国家赔偿法中的追责追偿制度仍难得以落实。 相似文献
4.
5.
6.
7.
8.
9.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作出了再审宣判,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早在1996年就已经被执行死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改判对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一、呼格吉勒图案对防范冤假错案的启示从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刑事判决书来看,原审法院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和流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 相似文献
10.
11.
一、弃“上诉”转为“申诉”增多的原因 1.当事人对“上诉审”改判缺乏信心。一些申诉的当事人认为一二审对口业务庭之间审判人员上下沟通、关系密切,加之一旦改判,一审审判人员承担错案责任追究,一般不易改判,因此,不如 相似文献
12.
刑事辩护全覆盖,这是刑事辩护量的追求;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则是刑事辩护质的追求.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其实也包含刑事处理的公正性.近年来,公、检、法机关都纠正了不少冤假错案,非常令人鼓舞、令人欣慰.但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当我们纠正过去的冤假错案时,是否又出现了新的冤假错案,留待将来去纠正?进一步的问题是,怎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减... 相似文献
13.
冤假错案的频频爆料,使得刑事法官内心的压力越来越大,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也越来越难。其危害性很大,从人权保障角度来看,毁被冤者人生;从社会安定角度来看,诱发当事人上访;从司法公信角度看,降低法院公信力;从审判人员角度来看,加重法官心理负担。其形成的原因,一是公安的办案陋习,二是检察院监督权缺位,三法院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对冤假错案,要从坚持证据裁判意识、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排除案外因素影响、降低追求办案效率意识等四个方面来防范。 相似文献
14.
编辑提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司法的工作目标。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本期特别策划重点围绕着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邀请专家学者、资深法官展开研究。几篇文章从不同视角探讨了防范刑事冤错案件的体制机制问题,既有理论界对改革诉讼制度、落实证据规则的 相似文献
15.
2003年,河南省新乡市检察机关转变观念,创新思维,正确定位,建立了多层、动态的审判活动监督通道,拓展了监督深度;采取了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确保了监督的力度。2003年1-11月份,共向法院发检察建议32份,已被采纳26份;发纠正违法通知书13份,全部被采纳。提出抗诉13案18人,已改判7案16人(含往年抗诉改判的3案7人),维持原判2案2人,发回重审1案1人,正在审理6案6人,达到了强化法律监督和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最佳效果的统一。一、关口向前移,拓展审判监督纵深度在2003年的工作中,我们转变观念,一改只用抗诉这样单一的监督方式,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到了… 相似文献
16.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工作组 《人民司法》1980,(10)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1979) 96号文件和耀邦同志最近关于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的重要指示,作好检查验收工作,由省院、绵阳中院九人、部分县院副院长六人,共十五人组成工作组,会同蓬溪县院的同志,着重检查了“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全部反革命案件,也抽查了几件刑事案件。蓬溪县是一个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县,“文化大革命”中判处各类案件一千六百零九 相似文献
17.
从近年来发现并纠正的多起冤假错案的情况来看,导致这些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深受"疑罪从轻"观念的影响,或者说是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办理了这些案件。因此,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从思想上对"疑罪从轻"观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清算。 相似文献
18.
坚决防止冤假错案,是检察工作不能突破的法律底线,也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重大责任。各级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各项要求,着力在树立正确执法理念上下功夫,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守防止冤假错案法律底线。冤假错案不仅严重伤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冤假错案的发生,归根结底,是因为执法思想、执法理念存在偏差。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冤假错 相似文献
19.
《法学评论》1993,(2)
在民事、经济申诉案件的审理中,存在一批长期缠诉的当事人。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他们往往从区县法院一直申诉到中级法院,并有继续申诉下去的趋势。细察案情,说他们无理缠诉是不够妥当的,他们都有这样或那样一些理由,但这些理由又不足以使案件提起再审、改判。对这些申诉案件当事人做一般的息诉工作又很难奏效。我们认为,这同法院处理申诉案件的法律手段有限、调节方法单一有关。法院审理申诉案件,只有提起再审、驳回申诉、申诉人撤诉等几种方法,对申诉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果不是需要提起再审改判的话,一般都不重新处理,只是内部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于是,这类当事人四方申诉,到处告状,很难使他们服判息诉,有的还成为不安定因素。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针对申诉案件审理中出现的这类问题,不断改革审判活动方式,近几年摸索实行了一套申诉阶段执行和解的方法,对这类持有一些理由长期缠诉的当事人服判息诉起到了明显作用。 相似文献
20.
一、目前,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监督的效果不大。主要表现,一是对法庭审判活动中出现的违法情况,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后往往有的没有被接受,未予纠正;二是检察机关对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改判的较少。据有关资料表明,自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对人民法院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改判率尚不超过40%。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