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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法学刊》2018,(2):15-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创设多元化刑事案件处理机制的关键。在试点推行的过程中,强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权的有效性,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关键。由于立法规范的不明确,实践层面上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存在虚化现象,应当加强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有效性,明确其权利,注意区分不同阶段、不同案件进行设计,更好地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从而推进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相似文献   

2.
《政法学刊》2020,(6):119-125
律师的有效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系建构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制度目的和立法意图的有效保障。律师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成员,拥有多重复合的角色定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促进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明者,案件的实质参与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监督者,该角色对制度的适用、推广、落实起着积极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参与的功能价值主要表现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保障,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根本需要,优化刑诉结构,构建平衡诉讼生态的重要举措。制度运行中,律师对自身介入的时间点,阅卷、会见等权利的享有和实现,量刑建议的有效参与以及责任承担等事项存在困惑或者欲而不能的情形。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实质参与机制,保障律师的实质参与度、排除律师无责的可能,构建量刑协商程序的主动实质参与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以实现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从宽的合法性、正当性。  相似文献   

3.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对于刑事司法权力之再配置和相应司法模式转型具有现实意义。当前,检察机关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主要存在认识、制度和操作三大难题,亟须解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刑事案件可不限于轻微刑事案件,但协商范围应限于量刑、涉案财物的处理等。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应引入公益值班律师、被害人等多方参与机制。同时,应增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司法效力,并适当扩充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以此激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  相似文献   

4.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被告人认罪认罚反悔问题引发了学界热议.从效果上看,被告人反悔权是一把"双刃剑",其有助于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但被告人滥用反悔权造成的负面影响亦不容忽视.为避免认罪协商程序运行受阻,有必要从规范反悔权行使、完善量刑激励制度、强化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发挥值班律师作...  相似文献   

5.
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顾永忠 《当代法学》2016,(6):129-13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从实体和程序上鼓励、引导、保障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予以从宽处理、处罚的由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诉讼程序组成的集合性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间实质上是刑事诉讼中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的实然需要与应然要求的关系;认罪认罚从宽不等于辩诉交易,后者只是一项具体的诉讼制度,不可能与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提并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适用于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适用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也适用于普通程序.  相似文献   

6.
律师的有效辩护是保障认罪认罚案件程序公正的理论前提,唯有有效辩护才能保障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程序选择的自主性及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强化值班律师制度的落实与完善,明确其辩护人的定位、肯定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及量刑协商等权利,保障其尽职尽责履行辩护职责,使其成为认罪认罚程序积极有效的参与者而非消极的“见证人”.对于辩护律师存在明显的工作缺欠并导致被告人失去程序选择机会的,构成无效辩护,应当强化法庭对认罪认罚活动的司法审查,明确被告人辩护权的救济机制,完善认罪案件中被告人“反悔”时的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7.
<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2016年进入试点阶段,于2018年成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制度。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到,2022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环节适用率超过90%,量刑建议采纳率98.3%。由此可见,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已成为司法机关新常态。研究值班律师制度问题,首先是了解值班律师的功能价值,同时掌握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现状,深刻剖析值班律师制度的改革方向,从而促进值班律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8.
我国台湾地区在接受"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后,又于2004年4月引进了刑事协商程序。大陆地区当前试点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台湾地区刑事协商程序在适用范围、当事人权利保障及具体程序运作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言,刑事协商程序有可借鉴之处,但更要总结其经验教训。为避免出现理论根基不稳、实践效果不彰的现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充分调动控辩双方积极性、强化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认罪自愿性审查、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  相似文献   

9.
赵欣  周鑫  孙伯涛 《人民检察》2023,(20):81-82
<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适用、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由于受诉辩协调配合不够,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效果有限等因素影响,出现了非自愿认罪认罚现象。对此,应从兼顾实现自愿认罪认罚与传统刑事诉权救济、建立新型诉辩交流博弈机制、完善自愿认罪认罚保障机制等方面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推广以来,在有效惩治犯罪、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速裁程序期限规定不合理、与自首、坦白的界限不明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带来的适用困惑,也存在值班律师制度运行难等实务问题。建议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纳入刑法,取消速裁程序10日期限的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范围进行限制,并通过提高值班律师"出勤率"、提高值班律师的履职回报等方式解决律师资源不足和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政法学刊》2018,(2):7-14
值班律师制度的引入无疑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事业的一大进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有人帮助"的问题,但距"有效帮助"尚有一定距离。值班律师不仅参与率比较低,而且在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方面并未发挥实质性作用,尤其是存在着"选择性"提供法律帮助以及为认罪认罚进行"背书"等问题,这与我国制度设计中对值班律师的职能及其权利配置不无关系。值班律师主要提供一种初步、即时的程序性法律帮助,具有普惠性、应急性的特点,由此决定了其所固有的局限性,即难以提供较为深入的全程辩护。当前值班律师功能的发挥关键在于"扬长避短"、实现法律帮助全覆盖,这是值班律师有别于辩护律师的制度优势所在。在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中,需要从制度和实践层面明确两个"不得放弃":一是为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作为国家的一项义务,不得放弃;二是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不得放弃,以此避免公安司法机关利用信息不对称及其资源优势,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虚假认罪或者不公正认罚之情形发生。  相似文献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程序从简、实体从宽”,兼具实体和程序双重价值.目前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适用条件、适用环节、从宽幅度、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问题均存在准备不足和意见分歧,必须尽快研究并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控辩协商制度的边界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范围及适用环节等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等刑事政策演变而来,在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和程序设计,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进行改革和完善.具体包括:改革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文件的制定范式,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应当”型的法定情节,构建科学合理、相互衔接的认罪认罚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选择权,对选择或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规定对其减少基准刑的幅度等.  相似文献   

14.
王志祥  融昊 《法学杂志》2020,(5):111-120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以正式确立的,但《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此制度的具体规定又都是操作层面的。据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并不能得以阐释。而依据我国《刑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则可以从形式逻辑、实质逻辑以及价值理念三个维度予以充分证成。由此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系《刑法》中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认罪认罚本质上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在定罪层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自愿承认不法事实系其所为,即构成"认罪",而无需准确评价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准确识别具体罪名;在量刑层面,"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通过刑法立法的方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首制度、坦白制度部分重叠地整合在一起,以避免"概念混同""重复评价"的错误倾向。  相似文献   

15.
刘奕君 《当代法学》2021,35(6):133-143
强制辩护制度是国家对特定范围内的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保障,主要针对"经济困难""量刑标准""行为能力缺陷""缺席审判""简易程序"五种情况而设.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落实强制辩护制度,可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增强被追诉人的协商能力,弥补检察官客观义务之局限,巩固"对抗+审判"的诉讼结构,以及防范协商性事实错误.认罪认罚案件中强制辩护的实现应以值班律师为主体,强化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能定位,明确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等基本权利,允许值班律师转换为委托辩护人或法律援助辩护指定律师.  相似文献   

16.
《政法学刊》2020,(5):102-113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三)》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核心环节。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能否依法、有效地发挥其法定职能,是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效果的关键所在。按照刑事诉讼基本流程,检察阶段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包含五个方面重要问题:一是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明智性、自愿性、真实性,审查侦查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承诺和程序处理意见的合理性;二是审慎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少数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可以酌情不予起诉;三是以责任刑和预防刑理论为指导,从实体维度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从宽量刑建议以及从宽幅度;四是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根据刑法规范和量刑理论,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五是在量刑协商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和参考被害方意见,以平衡加害方和被害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张春 《人民法治》2017,(1):32-3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决定》提出该制度是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也即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按照当简则简的原则,实现从快从宽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犯罪轻刑化下的产物,  相似文献   

18.
《政法学刊》2020,(1):89-96
认罪协商在我国主要体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在美国主要蕴含在辩诉交易中。中美认罪协商制度在价值追求、自愿性保障和被害人利益保护方面具有相似性,但在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效力、证明标准、撤回认罪以及被告人上诉权等方面存在差异。我国可以从适度降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明确撤回认罪的法律规定和适度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等方面,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相似文献   

19.
《政法学刊》2018,(2):101-110
公诉机关与被告人的协商与合意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与基础,量刑建议正是基于协商与合意而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是检察机关客观义务的体现,是裁判者量刑的依据,也是被害人服判息讼的基础。明确、规范、合理的量刑建议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诉讼结果有清晰的预期,能更好地促使被告人与公诉机关进行有效协商、确保法官量刑裁判的精准化与统一化。  相似文献   

2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问题亟待研究和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义应当是及时正当获取"认罪"证据,有效惩治犯罪.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需要相关机制予以保障.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并未免除控诉机关的控诉证明责任.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存在不同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常规证明标准,并将"从宽"的量刑证明标准予以完善.我国认罪案件证明模式可以归纳为"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的简单(形式)印证模式",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模式改革需要做好"一个强化"和"一个转变"两项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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