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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7):57-60
<正>SDPR-2023-0500001鲁药监规〔2023〕1号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2月27日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8号),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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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15):6-16
<正>京科发〔2023〕2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2023年12月25日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城市建设发展等重点领域需求,着力实现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四个占先、四个突破”,培育高精尖产业新动能,持续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产业推动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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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12)
正渝府办发[2021]6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地落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 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突出监管重点(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标准和规定。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养老机构应在收住老年人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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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1):21-33
<正>京民社发〔2023〕257号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1月8日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方式,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5号)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以及《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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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2):23-27
<正>苏政务办规〔2023〕1号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务办:《江苏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12月20日经省政务办主任办公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2月25日江苏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加快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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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8):23-31
<正>京发改规〔2023〕3号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中的作用,优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监管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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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2):121-123
<正>晋水规发〔2023〕4号各市水利(水务)局:《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2月6日第35次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2023年12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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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4):26-33
<正>SDPR-2023-0230002鲁卫医字〔2023〕2号各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服务审批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诊疗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我委制定了《山东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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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1):25-28
<正>SDPR-2023-0330002鲁市监质规字〔2023〕2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4月11日山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消费品召回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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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政策出台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在民政部养老服务司指导下,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全面总结梳理各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经验,对2020年发布的《〈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并于2023年7月发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以下简称《实施指南》),为下一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全面推开提供了更为科学、完善的评价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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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1):9-40
<正>赣府厅发〔2023〕20号2023年12月2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行政备案管理制度,提升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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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4):30-45
<正>苏民规〔2023〕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进一步规范全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省民政厅制定了《江苏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5.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2):95-97
<正>苏粮法规〔2023〕3号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涉粮企业:《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2月29日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规范粮油仓储活动,保障粮油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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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23):5-8
【正】京政发[2012]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11月7日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本市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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