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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相似或相同的案件在同一法院,出现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这让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产生怀疑;法官台前审理案件,审判委员会幕后判决,“判而不审,审而不判”之嫌同样使司法的公正性大打折扣。这一现状正在悄悄发生改变。2004年12月3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首开先河,在审判中试水法官联席会议。有专家称这项制度是一个创举,统一了审判尺度,突出了审判委员会的指导职能,“调动了法官的积极性并减少了法院管理的行政色彩”。那么,法官联席会议究竟是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达到审判尺度的统一,从而实现其价值目标的?它又和目前备受争议的审判委员会…  相似文献   

2.
论法官判后答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10月,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会议推广了贵州安顺法院法官判后答疑的经验,〔1〕引起了媒体与法学界普遍关注。现笔者谈些初步认识,以抛砖引玉,促进加快探索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难题之思路,使审判在公正与高效主题下持久良性发展。一、法官判后答疑之客观必要与法理依据笔者以为,法官判后答疑可描述为: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存有疑问,初次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官、审判组织依一定程序给予必要释明,促使其服判息诉的制度。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并非出自…  相似文献   

3.
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是回应司法现实的产物,在当前的现实条件下具有实足的合理性。判后答疑既是审判者审判职责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审判者应尽的社会职责。判后答疑有利于全面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强化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有利于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改变了审判法官只管判案,不问信访的被动局面,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有利于畅通申诉渠道,提高审判监督程序的使用效率。  相似文献   

4.
近几年来,北京、上海、重庆、湖北、安徽等省市法院全面推行判后答疑或判后释明制度,由法官向案件当事人释疑解惑,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和判决内容,以增强判决的针对性和说服力,提高初次申诉的息诉率,减少重复申诉,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相似文献   

5.
我国司法解释肯定刑事判决具有预决效力。但是,如果有证据可以否定前一判决认定的事实,法官应当区分需要否定的是属于前一判决主文认定的事实还是理由部分认定的事实,以及前一审判与后一审判是否在同一法院进行。从而决定是中止审判对前一判决启动再审程序,还是直接在后一判决中直接采信不一致的事实。  相似文献   

6.
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原则性和基础性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作为新时期民商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学术界和司法界均有很多讨论,却很少有人论及该项制度在法官职业思维的内心确认中是如何运行的这一本质问题。基于此,笔者拟通过实证研究和逻辑分析的方法,从法官裁判的内心推演更微观地再现诉讼调解的  相似文献   

7.
徐力 《中国审判》2009,(3):88-91
我多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与许多同行都形成了一个共识,就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最大的困难是难以实现案结事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已作为新的历史时期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本原则而为广大民事审判法官领会,“案结事了”成为法官审理每一件民事案件明确、具体的目标。  相似文献   

8.
试论“主审法官责任制”周顺昌主审法官责任制是迄今为止法院审判方式改革最大胆的尝试。它触及到传统的审判理论、审判制度、审判心理、审判方法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因而成为法院审判工作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本文拟从这一审判制度(或称审判方式)的基本内容、特点、...  相似文献   

9.
李婵 《法制与社会》2012,(24):297-298
再审制度作为一种纠正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再救济制度,自诞生起就面临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关系的问题.因为再审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既判力的一种相反性的规定.基于既判力原理,当事人不得对确定终局判决有所争执,这是为了维持确定判决的法律安定性.但如果绝对贯彻法律安定性的要求,不对错误判决赋予重新审判机会的话,则无法兼顾判决的正确性及法律正义的要求,势必会使当事人失去对司法的公正感和信赖.因此,对再审制度和既判力理论之间关系的研究成为理论界永恒的论题.  相似文献   

10.
法官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着力点和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法官责任制,是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应赋予主审法官独立的裁判案件的权力,由其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分离现象,能够有效去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同时,加大对法官职业的保障力度,增强法官的主体地位,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誉感,真正使法官热爱司法事业,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11.
常文 《中国审判》2009,(8):103-103
“我明白了,你们说得够清楚的了……”这是2009年6月的一天,在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一楼的判后答疑室,一个当事人对法官说的一句话。  相似文献   

12.
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借款合同案件的判例,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开始实施“判例指导制度”,以提升法院司法的统一性,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作为这种判例指导制度,在全国的高级人民法院中还属于首创。判例指导制度,就是选择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今后有类似事实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上,都可参照相关判例进行判决。这有些类似于媒体曾经报道的河南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先例判决制度”,又是一个全国首例。“判例指导制度”, “先例判决制度”这些司法改革措施从现实的实际意义来讲有它…  相似文献   

13.
在电视剧《大法官》中,合议庭的三人对王杏花的故意杀人罪行量刑时,出现了三种意见,一人主张判死缓,一人主张判无期,一人主张判15年。在法院工作的同志对此已经司空见惯,并习以为常,美其名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正是这看似正常的现象却会给王杏花一类人的生涯带来巨大的差别,假如法官们主张判无期或死缓,王杏花也只能接受这一判决事实。因此,这种现象应当被界定为“不正常的量刑现象”。这种现象的弊病是显而易见的,一是给人判决随意、司法不公的印象,二是容易导致审判腐败的发生。  相似文献   

14.
论司法权威与司法改革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司法权威来源于判决公正和公正的判决得以执行,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司法不公和执行难的病症,其直接原因是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根子却在于现行司法体制的防腐蚀和抗干扰能力太弱。为此,必须进行司法改革,在清除司法腐败和强化、完善外部监督的同时,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套防腐蚀抗干扰能力强的新体制———司法独立体制。围绕法官独立这一核心,确立法官身份独立、法院集体外部独立和法官在法院内部独立,以多种措施保障此三项独立的实现。改革现行不科学的法院运行机制、法官任免方式以及审判委员会制度,将法院的“人权”“财权”统归中央行使, 以实现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重振法律权威的司法改革总目标  相似文献   

15.
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重大举措。这项改革,实质上是让法官处于审判活动的中心位置,这对于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司法公正都交增生深远影响。要想从根本上改变“权责不清、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以及法院体制行政化的现象,很有必要对现有的审判长选任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执行法官是法院从业人员之一,他们并不如审判法官那样为人们所熟悉,与审判法官不同的是,执行法官需要直面法院的判决,直面被执行人,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也正因为如此,被执行人通常将执行法官视作“洪水猛兽”,能躲就躲,能拖就拖,甚至采用暴力手段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可想而知,执行法官的工作犹如行走在钢丝上,时刻都有危险。  相似文献   

17.
2003年,台湾地区“立法院”正式公布的《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是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制度所独创的,被认为是“世界司法史上的一大创举”。近年来,我国部分法院适用合意选择法官制度,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对于减少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满,促进裁判的执行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18.
赋予法官对发生在法庭上的藐视法庭案件直接判决的权力,是维护法庭尊严和权威的需要.法庭上法官直判案件实际上是审判权对公诉权的分割的例外,过多适用必然会侵害公诉权,违背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保证法官直判应用适当,防止或最大限度降低不良效应,对直判案件的范围必须设置适当的界限.同时,在法官直判案件中,应遵循一系列原则,使其受到法律的合理规制.在我国,由于历史上没有法官至上的传统,法庭尊严和权威未得到维护,导致司法实践中扰乱法庭秩序、证人拒绝出庭、判决拒绝执行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对判决的认同感和尊重.我国应确立藐视法庭罪,同时赋予法官对发生在法庭上的部分藐视法庭案件直接判决的权力,以树立法庭应有的尊严和权威.  相似文献   

19.
郭小冬 《法商研究》2007,24(1):104-110
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推行判后答疑制度之后,判后答疑制度已在全国各级法院陆续试行。虽然实行判后答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司法公信力,以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从而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并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判后答疑制度的实践却使我们对该制度的实际功效产生了疑问。尽管如此,判后答疑制度在我国当今的司法环境中仍具有现实意义,也是我国现阶段为消除当事人的不满所能采取的最为现实的选择,因此,我们不能断然否定其存在的价值。  相似文献   

20.
判决不应随意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刘如谦目前,在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发现有些人民法院作出了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的判决(以下简称超判)。这种“超判”是指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未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受诉法院却作出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的判决结果。如某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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