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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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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情事变更制度曾是《合同法》起草过程中争议颇大的一个问题。最后出台的《合同法》(1 999年 3月 1 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没有规定该制度。虽然社会情事的巨大变化或灾变是非常规情形 ,但是现实生活中情事变更毕竟会时有发生。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 ,运用情事变更制度审判案件是不可避免的 ,规范这一制度也是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2.
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我国合同法却未对其予以规定。本文试图通过对情事变更问题的初步考察和探讨 ,论证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3.
情事变更问题在我国合同领域越来越多地出现,而我国现行《合同法》却没有就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分析了情事变更原则的相关理论,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合同法》在将来的修改中,应明确地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该文着重对合同履行中的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成立条件及其法律效力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情事变更原则是国外民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是适应情事复杂多变的商品经济而逐步确立起来的民商事法律原则。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我国 ,情事变更原则并没有得到它应有的地位。应尽快确立我国民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6.
情事变更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在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均已明确予以规定,在我们国家却始终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其主要原因在于有相当一部分人反对在我国建立情事变更制度。本文在概述反对在我国建立情事变更制度的理由的基础上,对相关观点一一作了批判,指出在我国民法典中建立情事变更制度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  相似文献   

7.
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各代表国家的情事变更原则与相似制度的比较研究 ,阐述了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必要性 ,并对我国情事变更原则立法进行了分析与思考  相似文献   

8.
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与诚实信用、不可抗力相比,情事变更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长期以来,我国虽无相应立法,但却存在对情事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为了避免情事变更原则被滥用,在采取谨慎态度之外,我们还应进一步加大对其具体适用情况的研究探讨,以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9.
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 ,致使与合同有关的环境或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 ,继续履行该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从而允许该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效果在理论研究中存有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效果首先应是当事人进行交涉 ,在交涉不成的情况下 ,赋予当事人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合同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在国外被普遍适用,但我国一些学者以稳定经济生活秩序等理由排斥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根据当前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我国将来的立法也应承认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但应防止该原则的滥用。  相似文献   

11.
情事变更原则在2009年颁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得以确立有着重要意义。该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于"契约必守"原则的突破,本身有着一定的"不正当性",因此,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从2009年确立到现在,情事变更原则在实际的司法中适用效果如何,出现了哪些不足和问题。只有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立法和司法上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适用,才能使得情事变更原则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对“情事变更原则”进行组织的历史考察与横向的国际对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我国《合同法》取消了草案第77 条规定的情事变更原则,实为合同立法的一大缺陷。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它旨在消除合同履行中因出现情事变更而导致的显失公平现象,维护社会公平及经济流转秩序。《合同法》取消情事变更原则,对维护我国交易秩序的安定不利,也不利于与国际接轨。作者建议,应以司法解释确立《合同法》草案第77 条规定的情事变更原则,以弥补立法缺陷  相似文献   

13.
情事变更原则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得到确认,但我国没有将其写进新《合同法》。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是:须发生情事变更的事实;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等。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不会导致法官权利滥用,且随着司法实践中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需要,未来的立法应确立该原则。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首次规定了再协商义务,但其具体的制度设计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就义务性质而言,情事变更视域下的再协商义务应当定位于真正义务、附随义务、手段义务和双方义务。对于是否违反了再协商义务的判断应从协商过程整体上得出结论,而非局限于某一点或者通过体系的动态化来实现。总体而言,再协商义务具有增进效率、利于私法自治、正当化法院的调整权、应对缔约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功能。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再协商义务应当定位于真正义务,补充规定违反再协商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协商义务人的中止履行权。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法典》在情事变更规则中采取了"大情事"的概念,使不可抗力成为情事变更发生的事由之一.情事变更规则的适用条件中,客观要件的判定可借助"可预见"与"可承受"标准明确区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结果要件中《民法典》仅规定了履行困难而删除了履行无意义要件.履行困难应包括经济上的显失公平与一时的履行不能,而在履行无意义时双方...  相似文献   

16.
不可抗力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法定免责事由,该法出台时并未设立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实施后,情势变更原则得以确立,此两种规则貌似相同,但却有着本质的区别,文章通过比较两种规则的异同,论述了其并存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我国已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但由于概念界定的模糊性,司法适用过程中仍存在谬误.可通过个案分析的方法,从对情势变更事项的界定、可预见性的判断和显示公平的标准上探究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要件分析的疑难点,最终通过情事变更判断标准的立法规范、司法适用过程的规制以及当事人的自我防范发挥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一、我国情事变更制度的理论构架情事变更制度是现代各国债法中的重要制度 ,指合同有效成立后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 ,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 ,则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该制度的实质与功能在于贯彻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协调当事人的利益冲突 ,维护社会公平及经济流转法律秩序。(一 )理论依据1 情事变更制度产生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中商人之间进行交易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 ,法律吸收这种道德规范 ,起始于罗马法中的…  相似文献   

19.
论死缓变更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缓变更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是一个重要但似乎被法学界遗忘的课题。本文从变更程序、管辖以及变更事由等方面对死缓变更制度的适用与完善进行了全面的探讨  相似文献   

20.
法院是拥有最终定罪权的唯一机关,其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变更也是应有之义,但径行的变更则触动了"不告不理"的基本诉讼理念。我国法院的变更指控立法和实践恰恰暴露了这一问题,要解决这一弊病可仿效大陆法系的程序性限制模式,设置我国的"间接变更罪名程序",并辅之以"公诉事实同一"的前提性原则,构建出符合我国司法环境的法院变更指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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