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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婚前,父亲将家中一套房产赠与我。他在1996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建造了这套房屋。婚后,该房产登记到我名下,但一直由父母使用。现在。我同妻子准备离婚。她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请问,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妻子有权参与分割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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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杨某与吴某在协议离婚时签写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的一层归女方杨某和女儿所有,二层归男方吴某和儿子所有。离婚后.双方按照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产权分配的约定居住。过后不久,杨某又写下一份承诺书,言明愿意放弃房屋产权归还吴某及子女所有,随后杨某搬离房屋。此后该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证载明杨某和吴某共有房屋产权。由于在外生活居无定所,杨某要求搬回住所居住却遭到吴某拒绝,认为杨某已不再拥有房屋所有权。杨某和女儿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一层为杨某及女儿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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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产权私有化是我国住房制度的一次根本性变革。自1980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住房商品化的房改构想,1988年开始分期分批推行房改实施方案到1994年国务院下发房改决定,我国房改工作从研究试点到总结推广,已逐步深化。1998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住房制度改革与住宅建设工作会议颁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其中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使房产产权私有化成为房改的最终落脚点。笔者认为:房产产权私有化对我国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其主要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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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村民林某与陈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不久出了车祸,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却丧失了性功能。林某对陈某隐瞒了这一事实。新婚之夜,林某借故不与陈某同房,但婚后第三天,陈某还是得知了这一情况。陈某不久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林某答应离婚,但认为当初自己曾按照习俗给予陈某结婚礼金33000元和不少首饰,陈某应予返还。法院审理判决两人离婚,陈某应当将33000元及首饰等彩礼返还给林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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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做生意,欠刘某货款5万元,欠款到期后,刘某向李某催收,李某无钱还款,便与妻子林某于2002年8月共同出具还款限条,在限条中,林某在未经其祖母唐某同意的情况下,便将唐某的房产三房一厅住房一套抵押给刘某,并将房产所有权证交给刘某,同时约定欠款在2003年2月还清,还款期限过后,李某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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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河池市金城江区居民林仲与妻子何飘共生育有五个子女,即儿子林系、林思,女儿林梅、林笑、林闺。1991年12月,林仲及妻子何飘与林系、林思、林梅签订了《房产分割、赡养父母协议书》,约定:林仲及何飘将位于中山路的房屋两间分给林系,由其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将位于原地区农机公司仓库后面的房屋二间分给林思,由其负责母亲的生养死葬;三个女儿不分得房产,不需赡养父母。2006年1月,林仲骑自行车跌伤,不得不住院治疗,支出医药费等2257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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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不久王某为了表示对李某的忠心便与其签订了一份《财产协议书》,王某在协议书中承诺将自己婚前购买的已缴足房款的一套商品房赠与李某,但二人在签订协议后并未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没有对该协议进行公证。后二人因故离婚,在法庭上李某以二人之前所签的《财产协议书》为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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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魏某与张某前几年前因合伙开饭店产生经济纠纷.两人散伙后张某以魏某尚欠自己5000元为南一直追要未果。2006年初.张某又多次找魏某之父.魏父无奈之下替儿子与张某达成还款协议。张某立即以还款协议为据提起诉讼.要求魏某归还欠款。魏某答辩称,父亲未经其授权在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张某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魏父未经魏某授权即与张某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事后亦未取得魏某的追认。因此,该协议对魏某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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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再婚夫妻,男方原有一套房改房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男方将其婚前房产出售,用该房产的变卖款又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并以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套房产。男方则认为,购房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其出售婚前房屋所得价款,其性质应为其婚前财产,故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变卖款购买的新房,是仍属于该方的一方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婚前财产形态的转化,会导致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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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我父亲戴行德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为支援河南建设,自愿放弃上海大都市优越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主动报名要求来郑州任教。他生前曾担任河南省会计学会副会长等职,并荣获“河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是新中国成立后河南省财经教育界和学术界的资深元老之一。“文革”期间,被错打成“反动学术权威”的父亲,身心受到了严重迫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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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10月,已买有一套住房的林某为了投资,借用朋友王某名义,按揭买了一套当时价格为29万元的商品房。首付和月供都由林某支付,相关票据林某也一直保存。购房合同和后来办理的房产证为朋友王某的姓名。但私下林某与王某签订了《委托购房合同书》,约定王某只是名义上的买房人,林某是实际买方,房子归属林某所有。2011年4月,王某因欠他人15万元的债务到期无力偿还,就偷偷把该房子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并完成过户登记。林某知道后,以自己是该房子的实际所有人为由,想要回该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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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例一:2005年3月,王先生与妻子齐女士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套住房为男方婚前财产,现考虑到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同意离婚后将此房赠与女方,并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久,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房子的条款。王先生认为,自己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未看清楚其中的条款。而在齐女士看来,如没有当时王先生赠与房屋这一条款,自己就不会同意离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