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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论修复性司法模式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与重惩罚的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不同,修复性司法模式,强调的是如何对犯罪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而非单纯惩罚犯罪人。修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改革运动与一种刑事司法理念,还不是一个完全成熟的理论。因此,其内涵关系真实性是否存在还需要进一步检验,同样,修复性司法在我国能否进入实务过程似乎还有一段困难的路要走,仍有待加强实证研究。  相似文献   

2.
论修复性司法   总被引:33,自引:0,他引:33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与传统刑事司法相比,修复性司法在满足各方当事人需要、吸引社会公众参与、预防和减少犯罪、降低成本、提高成效等方面具有优势,但也有过度依赖当事人、适合处理的案件有限、社会控制的不当扩大和对弱势群体及当事人权利保护不力等局限。修复性司法在国家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刑事司法的功能、对正义的理解和犯罪解决机制多元化等方面对我们有重要启示。改革我国刑事司法,应跨越单纯改革刑事诉讼程序的狭隘思路,对刑事司法机制进行重塑,逐步建立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的双轨制,以更好地解决犯罪问题。  相似文献   

3.
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以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根本要求。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看,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在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或主阵地,抓手为环境法治,切入点为环境司法。深入推进环境司法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助动力和基本保障。环境司法改革应当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环境的作用;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为环境纠纷解决提供积极的司法服务;实践环境公益诉讼,用司法保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4.
随着公民生活水平和环保意识的提高,热心于环境保护的公民和团体日益增多。在这种大环境下,司法必须为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制度通道,以引导有序的公众参与。尤其是自2007年以来,以贵州为代表的新一代环保法庭的建立,大大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发展。本文以环境司法能动化为角度,及时总结贵州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案例,分析提出构建我国环境司法能动化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王璐 《法制与社会》2011,(7):124-125
司法权威问题是长期以来阻碍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十分重要的难题.许多学者就确立我国的司法权威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提出了许多具有参考价值的理论观点和建议,本文以司法权威的内涵特质为认识起点、对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权威的构建及完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6.
从2007年10月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成立,到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我国的环境司法专门化走过了7年,呈现出明显的“从地方到中央”、“从试点到推广”的特征。环保法庭成长及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历程,既与“试点先行”的改革思路相契合,也有与司法体制机制相悖的疑问。7年风雨路,有得有失,都将对中国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发展,乃至对生态文明建设产生影响,值得认真对待。  相似文献   

7.
韩剑尘 《法制与经济》2010,(9):28-28,31
修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思潮和法制模式,它是在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弊端日渐凸显的情况下兴起的。它的主要内涵是将犯罪分子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行修复的一种非司法活动,实质是修复被损害了的社会关系。其本质要求的多元性主要表现为修复主体的广泛性、修复行为的时效性以及修复行为的自动性。  相似文献   

8.
王雁林 《人民检察》2020,(14):48-51
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对促进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司法文明建设中存在司法理念相对保守、司法监督不到位、司法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等问题。对此,广东省深圳市检察机关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着力加强司法文明建设,切实更新司法理念,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注重人权保障,降低审前羁押率,借助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司法协同效率,建设"中途之家",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  相似文献   

9.
从我国产生了法律之始,司法随即产生,司法文明也开始在摸索中进步。发展到现在,很多司法制度还停留在理论层面,并未能真正地作用于实践,真正地为推进我国司法文明作出贡献。刑事证据制度对于实现高层次的司法文明具有重要的作用,刑事证据制度的价值目标符合司法文明的基本要求,健全的刑事证据制度是推进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环境司法实践中采取的三种执行模式,均致力于帮助人民法院克服专业技术短板,无法真正解决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的结构性困境。个案中创设的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将执行的事务性工作通过法定形式交由专业机构或组织代管,并以管理人为平台回应公共利益代表的监督诉求,更加契合生态环境修复执行需求,具备作为一项专门性执行制度的价值。细化执行实施权的多元配置,是通过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破解“执行难”的关键所在,也是构建该制度规范的内在逻辑。在制度构建过程中,有必要对管理人选定程序、代管费用的使用管理以及公众监督机制等核心规范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1.
司法变更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最深刻体现 ,合理恰当地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一定意义上在于对司法变更制度的完善。然而我国司法变更行为的运行并不尽人意。应通过司法变更运行现状的分析 ,从设计司法变更应遵循的原则、标准入手 ,进一步完善司法变更行为  相似文献   

12.
孔红 《政法论丛》2008,(2):83-89
逻辑方法是研究司法论证的传统的方法,对分析、评价司法论证起着重要的作用。逻辑学多元化发展的特征首先表明,可以选择多种方式来描述推理并定义推理的正确性,并不期待将人类多种多样的的思维方式归结为单一的标准模式。各种演绎模式只能刻画证明性的论证。论辩性的论证过程则需要运用非单调逻辑的工具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13.
刘作翔 《河北法学》2012,(12):11-16
分析对"中国的司法改革"的不同理解,诠释中国司法改革的四大任务和司法改革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介绍中国的法律实施情况。  相似文献   

14.
对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再认识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何智慧 《河北法学》2001,19(5):79-83
目前中国开展区际司法协助的最理想模式是各法域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区际司法协助协议。 结合港澳基本法的规定和实践对该模式的建立与运作加以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并 使之在今后的实践中逐步完善,以使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公司解散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以公司内部人合性障碍为裁判考量核心因素,实际上给了原告股东无理由退出公司的权利(力),这有悖于有限公司本质内控特征,侵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下级法院倾向于以公司对外经营情况为裁判考量核心因素,又没有充分考虑给予正常经营的公司里受到严重压制的股东应当的解散救济,少数股东拥有真实的退出权利是抑制多数股东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的更有效工具,是公司解散制度的核心功能所在,法院判决公司解散从不意味着运营正常的公司必定会被强制清算。为谨慎起见,我国法院应将公司解散救济原则上应用于多数股东存在侵吞、转移公司资产等严重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公司解散纠纷案件。  相似文献   

16.
诉讼实践中传统的事实认定方式已受到挑战,无论法官、控辩双方抑或当事人双方,都是科技知识的外行。尽管鉴定人制度的引入,可以部分弥补该问题,但仍有必要引入技术顾问制度,从而共同应对诉讼中出现的专业问题。技术顾问制度在当前的中国具有重要功效,但无法否认其问题重重,故有鉴于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革。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完善与发展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实施,为我国司法鉴定的发展掀开了崭新的一页。《决定》实施以来,司法鉴定机构增长迅速,其中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增速更居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之首。如今,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已经成为了我国司法鉴定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把握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优势,推动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完善与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司法鉴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8.
司法信任是人们基于相信司法机关能够公正、高效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心理预期,依照法律规则的指引积极利用和参与司法,并对法官、司法程序、司法裁判及司法制度表示充分的认同与遵从。司法信任的有无与多寡将决定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建设的兴衰成败。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转型对原有信任环境及信任基础的破坏、司法亲和力的下降、职业法官专家系统尚未建立、对司法有限性的认识不足、对司法程序的参与度不够,是我国司法信任缺失的主要原因。要增进我国的司法信任,最终建立高度的司法信任,必须坚持增进司法信任与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相统一,推动人格信任向系统信任延伸,促进交往信任向普遍信任拓展,激励依存性信任向主体性信任转化。  相似文献   

19.
王葆莳 《时代法学》2012,10(6):105-113
德国国际私法认为,识别源于对冲突规范所使用之“体系概念”的解释,发生识别冲突的原因在于内、外国实体法存在体系差异,内国实体法体系中存在漏洞,内国实体法和国际私法之间存在体系差异。在识别冲突的解决上,存在法院地说、准据法说和独立识别说等三种主要理论。在德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地说占据主导地位,但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采纳独立识别说,作为法院地说的必要补充。采用独立识别说时,法院一方面要对冲突规范中的体系概念进行广义解释,突破其在内国法律体系中的内涵范围,兼容外国法的相关制度;另一方面要从法律体系、文化背景等方面对外国法制度进行比较法分析,以确定其功能和目的。如果能够确认该外国制度和内国某一体系概念在目的和功能上具有对应性,就可以将该外国制度纳入该概念,从而拓展冲突规范的适用范围,否则就必须发展新的冲突规范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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