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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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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严仁群 《法律科学》2013,31(2):162-170
包含有实体要素的管辖规范给实务和学界造成了困扰.既有的形式审查说、依原告主张说、初步证据说都各有缺陷或问题.基于处分原则,诉讼标的或诉因应由原告择定,所以对管辖规范中的这类要素不做审查.但对于其它实体要素,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时,应进行实质审查.否则将会使此类管辖规范形同空文,完全听凭原告确定管辖法院,无视被告合理的管辖利益.为减少解释上的分歧,应对此类混合规范重新表述.司法解释中的有些混合规范并无存在必要,甚至还是违法的,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伴随337调查案件数量的持续增长,被告缺席的比率亦随之上扬。被告参加337调查存在制度与实践上的劣势,部分被告理性选择缺席反而能获得“外溢利益”,也同时导致应诉被告诉讼成本的增加。基于美国《联邦氏事诉讼规则》第23条(a)款和(b)款规定,建议ITC采取集体诉讼方式,被告缺席情形能够得到缓解,并消除部分被告的投机性行为,ITC的判决也将更加公正公平。  相似文献   

3.
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未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时,应当采取有限采纳的原则。如果诉讼新证据确实能够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违法时,司法审查也不宜完全无视这些诉讼新证据。  相似文献   

4.
对被告应诉行为的定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应诉行为究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还是对诉讼义务的履行,乃是一个颇有争议而未有定论的问题。在此问题上,由于现行立法的含糊和诉讼理论的混沌,致使诉讼实践中形成了难以自愈的种种病症。为此,显有必要从诉讼理论上对被告的应诉行为作出科学、合理的定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现行立法中的相关制度,以便借此正确地指导诉讼实践。本文认为: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行为乃其庭审前应诉行为之基核,被告进行言词答辩的行为乃其庭审中应诉行为之主干,前者属其应尽的诉讼义务,后者为其享有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5.
缺席判决制度的基本法意与焦点问题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法在缺席判决制度上存在着诸如对原告和被告的缺席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评判标准、条文缺乏严谨性而使条文之间形成隐形冲突等缺陷,其主要焦点问题涉及对“缺席”内涵的界定、被告应诉后未到庭问题、法院能否依职权作出缺席判决、因被告缺席而产生的推定等等。正确、合理地处理这些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我国应建立以对席判决主义为主、缺席判决主义为辅的一种契合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这种“对席判决”实际上是拟制了一种对席辩论的架构,使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相似文献   

6.
大陆法系民事缺席审判的立法模式经历了从单方审查到双方审查的历史转变。单方审查模式的诉讼理念在于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强调当事人的完全陈述义务以及诉讼促进义务,侧重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双方审查模式的诉讼理念在于追求实体真实和程序安定,庭审样式强调口头审和书面审的合理组合。我国民事缺席审判的立法模式属于双方审查模式,但缺席审判的诉讼理念存在一定的缺憾。因而,有必要根据程序正义、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建构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缺席审判制度,特别是建立附条件的异议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7.
审查起诉过程中 ,部分干警对证据进行审查时 ,往往注重对证据的实体审查 ,即着重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轻视甚至忽视对诸如收集证据的方法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查。笔者认为 ,审查证据要全面进行 ,既要重视证据实体内容的审查 ,也要重视对证据程序内容的审查 ,做到两者并重。审查证据的程序内容有助于实体审查。一方面 ,程序合法是公正的第一要义 ,审查证据程序是否合法 ,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证据内容的可信度 ,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一般来说 ,证据程序合法 ,其真实的可能性就大 ;反之 ,程序违法 ,其真实的可能性就小。很难想象 ,通过刑…  相似文献   

8.
突袭性民事诉讼问题剖析及立法防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突袭性民事诉讼在实践中的表现   突袭性民事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当行使诉讼权利而使对方当事人陷入猝不及防的诉讼状态之中,从而危及对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以保护其实体权利的行为。   总结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突袭性诉讼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原告提交起诉状提出虚假的诉讼请求,而将真实的诉讼请求在庭审时提出。而这时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属法律允许,对被告来说则防不胜防,感觉不公正,但面对法律规定又无可奈何。   (二 )原告提交起诉状时不提交相应的起诉证据或提交次要证据,或提交与本案…  相似文献   

9.
吴英姿 《法商研究》2023,(2):88-102
默示协议管辖无法有效地解释我国的应诉管辖制度。“推定合意解释论”存在概念错误与逻辑漏洞。应诉管辖的目的在于解决无管辖权的受诉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合法性问题,管辖法定原则和程序安定分别构成其制度基础和法理基础。应诉管辖的制度性质是法律拟制,核心是对被告默示意思表示的解释及其法律效果的明确。与德国法将被告不提出管辖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行为拟制为与原告达成管辖合意不同,我国法将这种情形拟制为被告同意受诉法院管辖本案,继而产生受诉法院获得管辖权的法律效果。为保障应诉管辖程序正当,在被告未受合法通知或者原告隐瞒管辖原因事实、虚构管辖连接点骗取管辖利益的情形下,被告不提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行为不构成“同意”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应诉管辖。应诉管辖的程序效力仅及于本案程序。  相似文献   

10.
审判实践中,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离婚当事人双方流动的日益增强,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应诉的情况越来越多,而且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专门的缺席审判程序。立法的疏漏以及可操作性的缺乏必然导致审判实践的低效甚至偏差,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做法。本文就离婚案件中缺席审判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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