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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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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享经济语境下的自我规制主要指平台规制,与传统意义上的行业自我规制具有共性 也存在差异。自我规制无法解决外部性和激励漏洞等问题,基于心理学和行为经济学可发现其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时也存在诸多不足。而对于政府规制,其不仅会出现规制失灵,而且很可能滞后于分享经济的动态发展,无法满足分享经济的规制需求。要实现互联网分享经济的合理规制,必须有效 整合自我规制和政府规制的优劣,引入合作规制模式。合作规制不是自我规制与政府规制的结合,而 是政府与私人主体为实现规制目标,在规制的全过程保持合作。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来看,我国分享经济的规制模式正在从政府规制走向合作规制。  相似文献   

2.
保险契约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投保人与保险人对风险信息占有的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 ,因此需要法律制度激励真实信息披露 ,以实现契约最优。这主要包括立法规制和司法规制 :前者如说明义务、告知义务和通知义务、特别约定条款的拟定和解除权的行使等 ;后者如司法审判中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信息不对称是审计风险产生的根源,在县级财政审计过程中存在着三个基本的市场主体——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审计委托人,三者之间相互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依据信息不对称的基本原理,可以采取落实承诺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审计机关建立有效内部控制等措施来约束信息优势方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保护中小投资者成为时下热议的话题,除了通过规制市场主体行为消极禁止的方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还可以从调动证券市场多方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方面考虑,通过对市场主体的激励来发挥他们的能动性来提高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毕竟,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要从"弱小的被保护"转变为主动态的"强大的自我保护",证券市场才真正能够健全发展和运作。本文试图提供一种思路,关注证券法作为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的法律,要充分利用激励理性动力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通过提供激励的要素设计法律制度使得中小投资者自身成长为保护自身利益最好的发言人。  相似文献   

5.
个人求助平台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以《慈善法》为核心的现行慈善法律制度无法提供规制的规范依据,其主要理由在于个人求助平台与慈善法律制度所规制的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在主体和活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细致分析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在引导个人求助平台经主体上的“分离”和活动上的“统一”之后,就能够使其符合被“指定”为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在主体和活动上所需满足之要求,进而就可以依据《慈善法》对其进行规制。在此基础之上,如若《慈善法》在修改中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那么就将有助于实现对个人求助平台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6.
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私法诉讼与行政规制两种主要路径,私法诉讼多以侵权之诉的形式展开。由于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的地位失衡,信息主体举证困难,维权难度高;由于损害难以界定,诉讼存在成本与收益不均衡的激励困境;同时,个别性的诉讼也难以有效回应系统性的社会风险。行政规制路径以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作为法权基础,在专业性、信息充分程度、治理效率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更妥善地处理两种路径的协调。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规制路径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制体制,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自我规制、内部管理型规制、第三方规制等多元化的规制机制。  相似文献   

7.
阳建勋 《河北法学》2012,30(9):115-121
风险社会中市场主体行为风险的外部性是市场主体责任社会性的风险根源,突出了社会性的经济法责任在解决风险外部性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如责任主体具有外延的广泛性和形态的多样性、责任归责原则的社会化、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不一定以发生损害结果为要件等.这使得经济法责任能更好地预防和控制风险,弥补传统法律责任制度在解决外部性方面的不足,以满足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共同需求,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8.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目前存在不少问题,应从激励型规制、信息规制、法律规制、综合规制四个方面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府规制措施。  相似文献   

9.
美国次级贷款危机为金融创新领域法律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功能研究提供了实证材料,金融创新领域法律制度没能有效发挥风险防范和控股功能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法律责任制度安排不合理。完善金融创新领域法律责任制度应包括:重回适度监管的立场,引入风险、收益与责任对称的理念,建立行为—风险—责任的模式,建立金融创新产品加重责任制度,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养老基金采机构集合型投资,在受托机构及投资管理机构的审慎投资人规则及责任缺失的前提下,受益人及地方政府对养老基金投资风险的承担,为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规制提供了逆向激励。养老基金的机构集合型投资与受益人自治型投资相比,受益人选择权弱化、投资机构控制权增强、投资过程透明度降低。审慎投资人规则由投资人行为规范到投资风险量化控制的演进,勾勒出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规制由对受益人的代理投资人的规制,到对集合型投资机构投资行为审慎性的激励的演变。因而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的法律规则,应重新厘定受托机构及投资管理机构的集合型金融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重构其审慎投资人规则、完善投资风险治理结构及外部监管,为养老基金投资的风险规制及投资安全提供正向激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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