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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与受同科”是我国封建刑法中处理行贿、受贿犯罪的一项重要刑罚原则和刑罚制度。与,意为给予、提供、交付;受,意为收受;同科,意为一并处罚。“与受同科”的基本含义是对行、受贿双方一并科以刑罚。我国刑法学界有人把“与受同科”解释为“对行贿和受贿者予以相同的处罚”,这是不正确的。《唐律·职制篇》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势要,准枉法论。与财者,坐赃论减三等”。“坐赃论加二  相似文献   

2.
<唐律>将受所监临财物罪列为"六赃"之一,是立法体例上的一大进步,它有效地防范了官吏投机取巧、收取不义之财,颇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借鉴受所监临财物罪增设非法收受财物罪,对于完善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立法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3.
唐律在“窃盗”条的疏文中规定“其有于一家频盗及一时而盗数家者,并累而倍论”,古代自此始有“于一家频盗”和“一时而盗数家”这种犯罪形态和计赃规则的专门立法,元律和明清律对此予以变更,并在计赃上“以一主为重”。相比之下,唐律“累而倍论”的计赃规则公平合理。这种形态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都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古代窃盗立法的“于一家频盗”和“一时而盗数家”形态的提出以及立法处置,对我们研究现代相关犯罪同样情形的形态认定和法律适用具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4.
清代“蠹役诈赃”例是以顺治时确立的“衙役犯赃”例为基础创立.“衙役犯赃”例实为明至清“在官人役”轻刑改重之例.清代“蠹役诈赃”例涉赃无枉法,却以枉法加重论罪,皆源自清代“衙役犯赃”与“在官人役”例对衙役枉法之比照.“蠹役诈赃”例着重规制衙役恐吓索诈的行为和逼诈之恶劣后果,与受赃律目的“官吏受财”条在律学法理上并不同属,...  相似文献   

5.
《唐律疏议》中“故”有六种用法,其中两种表示犯罪的主观意图,即“故纵”之“故”与“故杀”之“故”。张斐《晋律注》释“其知而犯之谓之故”,后世律学注释奉为圭臬。从法典渊源与律文疏解来考察,“知而犯之”仅指《唐律疏议》中“故纵”之“故”。“故杀”之“故”应用其疏解“无事而杀”。“知而犯之”与“无事而杀”非指一事,不应混淆。唐律中“无事而杀,是名‘故杀”’延续了魏、晋律注“无变斩击”的注解模式并在唐律注解中将之细化。  相似文献   

6.
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本身并非奸罪,但律文将之视同奸罪定罪量刑,其与奸罪具有相同的性质,律文将其与奸罪不殊对待。唐律中"以奸论"的行为包括三类:违法婚配而"以奸论"的行为;监临官司枉法娶妻、妾而"以奸论"的行为;维持非法的事实婚姻状态而"以奸论"的行为。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均侵害了法律所确认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刑罚适用范围与"十恶"的出入方面,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与奸罪保持了基本的一致。  相似文献   

7.
盗窃罪(旧律称窃盗罪)是最古老的一种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历代统治者无不以最严厉的手段——刑罚对窃盗行为进行惩处。《尚书·费誓》记有:“窃牛马,……,汝则有常刑。”这表明在奴隶制社会中,对偷盗他人牛马的人,要追究刑事责任。从现有资料看,自《法经》、《秦律》到《明律》、《清律》,都将窃盗罪明文规定,并严加惩处,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一立法原则。囿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对《唐律》中窃盗罪的构成及处罚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谋杀”为唐律杀罪之首,科刑最重、含义庞杂。将唐律中的“谋杀”作为完整的独立形态,鲜有专文研究。唐律谋杀从立法技术上分为典型的谋杀形态——共谋“二人对议”与修正的谋杀形态——独谋“一人同二人之法”;各自形态下,依据犯罪主体与谋杀对象间是否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分为一般谋杀与特殊谋杀;谋杀行为依据行为结果分为谋而未行、谋而已伤、谋而已杀三阶段。具体的谋杀行为在科刑上多参照别条律文而不见本条规定,又受《名例》中总则性律文与各篇分则中诸多“通则性条款”的影响,具体谋杀行为的科刑情况甚为庞杂而亟待考证。  相似文献   

9.
“重典治国”是明太祖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颁布“大明律”“明大诰”等法律是想“使吏民知畏而不敢轻犯”。明律对侵犯财产罪规定了极为严厉的刑罚:“凡强盗已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又“窃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笞五十,免刺;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并脏论罪。……三犯者绞”。明律中有关官吏受脏的条款较前代增加,实施“重绳脏吏”,处刑严苛,凡是官吏贪污受财,计脏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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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枉法仲裁罪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枉法裁决行为的入罪,既是预防与惩治枉法仲裁行为的现实需要,又弥补了现行刑法规定之不足。这一新增犯罪的罪名,可考虑定为“枉法仲裁罪”。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正确理解枉法仲裁罪的行为方式、主体范围,枉法仲裁罪与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以及枉法仲裁罪与受贿罪、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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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法律的代表作《永徽律》中,十恶、八议和其他一些规定,一向被视为我国古代刑法特点和阶级本质的集中体现。其中源于西汉、形成于北齐、完备于隋唐的十恶之目,更是说明了古代刑法的打击重点,为了巩固封建统治的需要,它甚至可以使八议、故意过失的区分、同居相为隐、自首减免等根本原则失灵或无效。关于十恶的起源和具体内容,已见不少论述,本文只就《唐律》对“十恶”罪条和刑罚的规定谈一些看法。由于《律疏》具有和《唐律》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文所据材料自然及于《唐律流议》。上篇十恶之罪条《唐律疏议》云:“五刑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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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绑架勒索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是指掳人勒赎,俗称“绑票”。这种犯罪,我国古代早有出现,例如,《唐书·贼盗律》规定:“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见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乔伟著《唐律研究》第237页)在近代,1935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意图勒赎而掳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于死或重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见《各国刑法汇编》上第72页)现代各国刑法中,都有掳人勒赎罪或绑架勒赎罪的规定,例如,意大利刑法第603条(掳人勒赎)规定:“意图为自己或他人取得不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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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与《著作权法》中的“发行”含义是不相同的,《著作权法》“发行”中的销售行为不限于首次销售,而侵犯著作权罪的销售式“发行”仅指侵权品的首次销售。以此为出发点,《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销售”是侵权复制品的二次销售或多次销售行为。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有各自互不交叉且前后衔接的调整范围,由此可知《刑法》第218条是第217条的下游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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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5号司法解释在广义的洗钱犯罪基础上,将《刑法》第312条与第191条、第349条界定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而承认其法条竞合关系。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第349条与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第312条之间,以及规定洗钱罪的第191条与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第312条之间均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是,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第349条与规定洗钱罪的第191条之间只是一种并列关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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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之解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所新增加的犯罪。根据立法规定和罪名确定的基本原则,其宜称为“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实践中,应当厘清它与违反治安处罚法的一般违法乞讨行为、拐骗儿童罪、故意伤害罪等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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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10月26日《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近年来,以强行扣押‘人质’,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现在时间虽然过去近六年,但是情况并未得到改观,相反出现愈演愈烈的趋势。据一些地方的有关统计材料,检察机关在1994年、1995年受理的“人质型”非法拘禁案件均比1993年成倍增长。至于那些未能列入检察机关统计材料的,即事实存在而未被受理查处的非法拘禁案件恐怕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可谓“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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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对官员家人受贿的罪与刑作了规定。唐律官员家人受贿的犯罪主体是官员家人,即官员的同居亲属、部曲、奴婢;犯罪行为包括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等十一种行为;刑罚包括对受贿家人适用的刑罚及对负连带责任的官员适用的刑罚,刑罚种类主要是笞、杖、徒刑。在适用刑罚的原则上,唐律适用减轻的原则,对受贿之官员家人减等量刑、从轻处罚,同时适用连坐的原则,追究官员的连带刑事责任。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关系密切人”受贿相比,唐律官员家人受贿犯罪主体明确,犯罪行为具体细致且范围广,适用刑罚时同时追究家人及官员的刑事责任,这些特点对完善现行刑法“关系密切人”受贿的规定有一定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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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八年元月十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该规定的颁布执行,结束了我国刑法体系中未设“法人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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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两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科学认定“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是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准确定罪量刑的关键。同时,还应当注意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之间及侵犯知识产权具体犯罪之间的牵连、竞合关系。从完善立法的角度考虑,严格限定侵犯商业秘密有关犯罪的犯罪对象、规范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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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将侵犯著作权的特定行为纳入刑法予以打击,司法实践中将侵犯著作权罪认定为是占有型犯罪而不得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著作权人只能通过事后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在我国“先刑后民”原则的要求下,刑民并科要求所带来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冲突,亟需更好的程序法衔接才能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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