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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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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否认紧急避险合法性的康德、费希特哲学以及消极自由观已经无法和今天的刑法理论相契合。社会本位或者说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的功利主义思想虽然承认紧急避险的合法性,但是却忽视了无辜第三人所应当享有的自主自决的自由权利。相比之下,立足于无辜第三人应当承担的社会连带义务论证紧急避险合法性的见解更为有力。不论是罗尔斯的正义学说,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还是Pawlik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诠释,都为这种论证提供了理论基础。据此,只有当无辜第三人基于社会连带责任有义务在特定范围内容忍损害自身利益的避险行为时,才能成立合法的紧急避险。危及无辜第三人的生命,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的避险行为则不能通过紧急避险合法化。  相似文献   

2.
王钢 《中外法学》2011,(3):609-625
否认紧急避险合法性的康德、费希特哲学以及消极自由观已经无法和今天的刑法理论相契合。社会本位或者说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的功利主义思想虽然承认紧急避险的合法性,但是却忽视了无辜第三人所应当享有的自主自决的自由权利。相比之下,立足于无辜第三人应当承担的社会连带义务论证紧急避险合法性的见解更为有力。不论是罗尔斯的正义学说,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还是Pawlik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诠释,都为这种论证提供了理论基础。据此,只有当无辜第三人基于社会连带责任有义务在特定范围内容忍损害自身利益的避险行为时,才能成立合法的紧急避险。危及无辜第三人的生命,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的避险行为则不能通过紧急避险合法化。  相似文献   

3.
各国规定紧急避险限度要件的立法形式主要有轻于说、法益均衡说和必要程度说。我国刑法采用"必要程度说",但刑法理论采纳了"轻于说",认为损害等于或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时,正当合法的有益行为转化为违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成立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文认为当避险造成的损害等于其所避免的损害时,成立特殊紧急避险,并且承认其合法性。  相似文献   

4.
张小宁 《法学研究》2023,(5):189-205
在判断冲突义务的位阶高低时,除了所关涉的法益的质与量的比较衡量之外,将义务冲突理解为义务背后法条之间的竞合,进而细化为规则与规则的竞合、规则与原则的竞合、原则与原则的竞合,可以更好地处理冲突义务的位阶设定问题。在此基础上,可将义务冲突定位为违法或责任阻却事由;阻却违法性的义务冲突包括等阶义务冲突中对冲突义务的任意择一履行和不等阶义务冲突中选择履行高阶义务这两种情形,而阻却责任的义务冲突只有不等阶义务冲突中选择履行低阶义务这一种情形。如此的二元论处理方案,更有益于妥当处理义务冲突中的疑难案例,特别是涉及生命法益冲突的情形。  相似文献   

5.
对紧急避险主体限制的学理框架应由两方面构成:一是针对具有特定责任的人的相关研究;二是针对先行行为而自招危险的人的相关研究。对负有特定义务之人是否具有进行紧急避险的资格的认定时,应充分考虑其是否正在履行该特定工作,并结合其在工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对于自招危险者是否有资格进行紧急避险的认定时,应根据双重审查的标准进行分析认定,并且,对其招致危险的行为,作出独立于避险行为的归责判断。  相似文献   

6.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在各自独立的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二者在免责根据、成立要件上都有所不同。在对无责任能力人防卫和对第三者防卫的场合,首先要从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而紧急避险是“正对正”的结构差别出发,划分其界限;其次,还要从客观地理解不法侵害的立场出发,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出发,对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进行辨析。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8,(2):132-146
无论是功利主义思想还是社会连带主义,均无法合理地说明紧急避险的正当性基础。功利主义漠视个人的主体价值,社会连带思想无法清楚切割道德义务与法义务,二者均无法整合在以保护个人自由为宗旨的刑法秩序中。攻击性紧急避险不应当定位在阻却违法性阶层,而应视具体情境审查是否具有成立宽恕(减免)罪责的可能,这与我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将攻击性紧急避险定位于罪责阶层的实益在于:受法益侵害的无辜第三人没有必须消极忍受被攻击的义务,而是可以对紧急避险者进行正当防卫;唆使或帮助他人实施紧急避险属于参与他人的不法行为,恶意唆使与帮助者具有可罚性;避险者必须对于由避险行为引起的被避险者的法益危险及时进行救助,否则要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相似文献   

8.
“自招危险”行为能否成立紧急避险,理论学说聚讼不休。但以作为义务为视角进行考察,运用作为义务的基本理论进行解释与判定不失为一个比较有效的尝试。  相似文献   

9.
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相区别的几个特殊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区分,如对避险行为、动物或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实行的必要反击;在迫不得已时,防卫行为对第三者的权益造成的损害,这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本文对此作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谢飞 《法制与社会》2014,(10):24-25
紧急避险本质是紧急避险制度的核心。本文先简要说明了紧急避险的沿革。中外刑法理论上都有许多不同学说,但多少都存在某种不足。原则上,紧急避险本质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均衡的要求;特殊情形下,是基于人的趋利避害本能的考虑。  相似文献   

11.
行为人在受到他人强迫的情况下,实施了符合法益优越原则的侵害行为,是应当按照被迫行为还是紧急避险来加以处理,这突显出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刑法理论及实践上之重要性。对此,通过从刑事立法、理论及司法实务等多维视角对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的关系加以探讨,应当承认被迫行为属于以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基础之免责或责任减轻事由,无论其是否符合法益优越原则,均应与紧急避险在本质上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12.
关于紧急避险的危险源,我国《刑法》中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此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紧急避险危险源的正确界定的关键在于自招危险的处理。对此问题,应该结合自招危险的具体情形加以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3.
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在各国刑法体系中尤为重要,但因其会侵害法益,需谨慎界定.但目前中外学界对紧急避险中同属等值的生命权益的衡量问题仍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其中牺牲一人保护多数人问题更值得重点探讨,只有当某人承诺牺牲自己,或者某人处于被牺牲者地位时,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成立紧急避险.在其他情形下,被牺牲者...  相似文献   

14.
刑法明确规定紧急避险是一种免责事由,但其是建立在对无辜第三人法益的侵害上的,而第三人基于其阻却违法性对紧急避险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因此,第三人如何应对自身的法益损害急需学界的探讨和司法的关注。  相似文献   

15.
解决义务冲突应先将刑法中的义务与刑法中的利益严格区别开来,义务冲突绝不等同于利益冲突,因此不能以衡量利益大小的利益基准来衡量义务等级的高低.在刑法规范层面,应当基于义务基准来衡量义务和解决义务冲突,而这有赖于在刑法价值维度对秩序价值优先的坚持.  相似文献   

16.
关于紧急避险的危险源,我国《刑法》中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此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紧急避险危险源的正确界定的关键在于自招危险的处理。对此问题.应该结合自招危险的具体情形加以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7.
将犯罪视为法益侵害的一般理论对社会规范结构的理解过于肤浅,这种理论既无法把握积极履行的义务,又无法为刑法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义务提供根据,而且在价值上也毫无意义。作为一种保证人义务,每个人的组织领域必须保证交往的安全,因此保证人地位的预设不仅是不作为,而且还是作为。消极义务是每个人的义务,它可以通过作为来实现,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来违反,这与义务人组织自己的组织领域有关。积极义务旨在用其他组织领域的成就来弥补另一个组织领域的不足,尽管该义务只影响负有特殊义务的人;但由于其属于重要意义的协助义务,任何人都可能参与该义务的违反。在负有特殊义务的人非但没有协助受益人,甚至还干扰了受益人的组织领域的场合,违反积极义务可能与违反消极义务同时发生。  相似文献   

18.
通过分析不法性概念是否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所采纳,本文得出紧急避险在我国并不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引起险情的人、受益人和避险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向受害人进行补偿。被保护的权利和被损害的权利之间的经济价值比较、避险结果可以作为评判紧急避险合理限度的依据,但不能绝对的作为评判紧急避险合理限度的标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性也应当作为评判紧急避险合理限度的依据。  相似文献   

19.
刑法理论界对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问题向来争议颇多,其中对以牺牲一人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的性质定义争议最为重大.本文拟从边沁的功利主义出发,结合现实的法律规定,对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涉及生命权的情况下,对此时的紧急避险性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0.
隗佳 《法学家》2020,(1):130-145,195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受虐妇女杀夫案时直接进入量刑阶段,忽视了适用出罪事由实现无罪的可能性。在此类案件中,虽然因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能适用正当防卫,但针对危险引发者的防卫行为则可以运用其他紧急权资源。受虐妇女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杀害丈夫的行为,构成防御性紧急避险。然而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不应采取功利主义的法益权衡说,而应采取社会团结义务说。即仅在理性人自愿负担的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以内才能成立违法阻却事由,因侵害生命的避险行为超出了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而无法得以正当化,但可能成立以无期待可能性为基础的责任阻却性紧急避险,这与我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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