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立法思想占有主干地位,道德思想主导立法是儒家一直关注的核心问题。中国法制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就是一个儒家道德原则被转化为法律原则、儒家道德规范被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这一过程便是一个立法的过程。法律儒家化所追求的目标是"礼法合一",使封建立法符合礼的原则、体现道德的精神。《唐律》被认为是这方面的典范。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自汉代开始,大体终结于唐代,在这段历史时期内,封建立法逐步加大对儒家道德理念的吸收程度,如"八议"、"十恶"、"准五服以制罪"、"干名犯义"、"存留养亲"、"亲属相隐"及"七出三不去"等等入律就是例证。当然,应该指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运动除孕育出了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中华法系"外,也存在一些弊端,其中一点即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成了法律义务,从而造成"强人所难"的不良后果。这是我们今天在立法中贯彻道德原则时应该避免的。  相似文献   

2.
江晖 《法制与社会》2011,(35):293-293
作为法伦理观念的正义表达了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条件下,以权利的合理性分配为核心内容的法律道德价值需求。因此,分配正义是立法的正义性原则。  相似文献   

3.
社会公益捐赠活动是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融集社会资金,实现公力救助的一种法律行为,很多国家都对社会公益捐赠做出了立法规定。社会公益捐赠的内涵、发展路径和社会功能等方面,说明其具有明显的道德属性。  相似文献   

4.
对见危不救要否入罪的讨论涉及法律与道德双重关系。法律与道德的离合,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到见危不救要否入罪这个问题上,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立法也大相径庭。自20世纪初以来,西方"社会法学"的思潮影响日大,"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在立法中得到体现,法律与道德呈合流之势。在许多标榜"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西方国家,都有"见危不救罪"的规定。在我国,尽管没有"见危不救罪",对一般的无救助义务的人见危  相似文献   

5.
强化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建设对于提升法律职业道德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自近代以来法律由以德性和人格为中心转向以原则和规范为中心。我们对法律职业伦理的关注不只是规范,同时更是规范的理由。法律职业经过“公正”这一终极价值的范导,选择了一致同意的道德契约,由此构建了人类社会的司法制度。公正之运用,既可生存于司法亦可毁灭于司法。法律职业的道德目的是衡量一切行为的道德善恶或道德价值的标准。只有当拥有创造性特征的道德实践行为引起实践变化或对实践做出贡献时,才能被视为道德批判的对象和目标。我们绝不能低估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过程中的中国特色和中国元素的重要性。中国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当务之急,以及未来中国社会法律职业伦理信念及其表达,需要同时做出两方面的努力:既要指向法律职业伦理制度的规范化、合法化、合理化以及正当性本身,又要构建作为法律职业德性素养培育载体的法律职业伦理新框架。  相似文献   

6.
试论我国行政法援引诚信原则之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诚信原则,向为私法之原则,然也有学者认为此原则不独私法,对于公法、宪法亦可适用。①但是,如何将其引入公法范围且意义如何?法学界鲜有专篇论述。笔者不揣浅陋,试作此文,权当引玉之砖。诚信原则,即是要求法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之善意,以调整其间之利益,乃系在自由主义之基调上,由内部加以修补的一种法律原则。②释言之,该定义有以下几层含义:1.诚信原则为法律原则。与追求自律的道德律不同,诚信原则是他律的,是以社会伦理观念为其基础,肯认法律与道德之相互作用。换言之,该原则乃是道德之法律技术化的产物。2.诚信原则系发  相似文献   

7.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哲学、法理学所关心的问题。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道德与法律都体现了共同的价值目标,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伦理精神的实现形式和实现机制,是工具化了的社会伦理。法律以道德为基础,道德依靠法律的维护,两者不能相互取代。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法官伦理的必要性分析,确立以国家伦理为基点考察法官伦理的建构。国家伦理是指一个国家作为主体所具有的道德性,对其全体国民及其他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伦理关怀。国家伦理为法官伦理提供逻辑前提和正当性来源,法官伦理为国家伦理的实现提供现实的转化途径。由此展开,法官伦理的核心内容包括司法公正、恪守良知、信守法律、中立超然、勤勉敬业和清正廉洁等具体伦理规范。  相似文献   

9.
林亚刚 《现代法学》2000,22(2):83-86
本文探讨了猥亵的立法例及法律定位,猥亵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不是单一的人身权利,对猥亵行为的法律规制,也包含着维护社会道德、伦理观念为核心的社会道德规范的评价之义、猥亵的法律的规范评价,就在于认定猥亵行为是违背被害人意志,侵害公众的正常性心理、道德情操,或者侵害社会道德、伦理观念为核心的社会道德规范的,反自然性的性行为,本文还对强制猥亵的客观行为手段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相似文献   

10.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立法思想占有主干地位,道德思想主导立法是儒家一直关注的核心问题。中国法制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就是一个儒家道德原则被转化为法律原则、儒家道德规范被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自汉代开始,大体终结于唐代,在这段历史时期内,封建立法逐步加大对儒家道德理念的吸收程度,如"八议"、"十恶"、"准五服以制罪"、"干名犯义"、"存留养亲"、"亲属相隐"及"七出三不去"等等入律就是例证。当然,应该指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运动除孕育出了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中华法系"外,也存在一些弊端,其中一点即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成了法律义务,从而造成"强人所难"的不良后果。这是我们今天在立法中贯彻道德原则时应该避免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