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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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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政报》2016,(5):26-29
正津政办发[2016]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6年2月14日  相似文献   

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3.
《天津政报》2008,(16):32-33
<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  相似文献   

4.
<正>住宅维修资金亦称住宅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的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至今,我国收缴的维修资金在5000亿元左右。近年来,随着许多建筑逐渐进入"中年维修期"和"老年危房期",急需启用维修资金。但这笔钱却因申请手续繁琐、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  相似文献   

6.
豫政办〔2006〕75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为了建立省直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加强省直单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  相似文献   

7.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毛光烈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  相似文献   

8.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一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相似文献   

9.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在性质上属专项筹集、独立核算的资金,但与一般的筹集资金在建立、使用和管理等多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设立维修资金的初衷是使用该笔资金产生的利息有计划地维持住宅大修、更新、改造和突发性紧急开支。  相似文献   

10.
正GZ032016011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文件穗建规字[2016]4号市国土规划委、市审计局、各区住建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我们制定了《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  相似文献   

11.
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是解决住宅产权多元化情况下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问题的重要举措。随着2007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以及各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的相继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住宅小区的管理水平和居住品质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与建设和谐宜居社区的要求相比,不少地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仍要坚持不懈地推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科学发展。笔者认为,当前应充分借鉴某些地方的政策做法或实践经验,着力完善以下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12.
苏财规[2019]13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规范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4.
苏财规[2019]1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部门: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5.
<正>1.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主要用于哪些方面?答: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建立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2.非住宅项目从什么时候开始需要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哪些非住宅项目需要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凡2009年1月1日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非住宅房屋,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也就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依据,判断是否应当交存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相似文献   

16.
<正>津政办发[2017]6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9日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供热设施建设,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7.
《山西政报》2015,(7):38-39
晋财农[2014]260号各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级财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12月22日省级财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省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  相似文献   

18.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金山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9.
《天津政报》2014,(16):6-10
津财建二[2014]13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为加强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工商总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346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0.
住房是一种消费周期极长的特殊商品,在漫长的消费过程中其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要求很高,需要及时进行各种形式和内容的维修和养护,而维修和养护需要充足的资金作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就是专项用于住房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在住房整个消费过程中所需的维修资金量很大,同时具体的使用额度不确定,维修资金不可能一次交足。当前政策规定,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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