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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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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问题,一直是妇女权益保障中的难点.以"户"为承包主体使农村难以真正行使承包经营权利等现象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主要存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引入社会性别理论,进一步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障性制度.  相似文献   

2.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法律保障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隋悦 《行政与法》2008,(9):66-67
我国自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出现了各种原因的农村妇女失地现象.近几年,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法律、法规,但问题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本文着眼于农村妇女失地的原因及法律的困境,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途径.  相似文献   

3.
檀木林 《法制与社会》2013,(24):294-295
农村土地流转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同时,也给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带来冲击。在农村土地流转背景下,要想妥善解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问题,不仅需要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也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积极采取管控措施。本文试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其成因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建议,希望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4.
自由发展观中自由和发展的关系、人本观点对于分析我国农业女性化现象具有重要意义。农业女性化的客观现实要求着眼于农村女性发展的自由并赋予和保护其相应的权利。土地权利是农村妇女首要的基本权利。分析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流转获益权受侵害的现象及原因,从性别视角提出了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从法律上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和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在如何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个人之间围绕土地承包权问题的利益关系方面尚不到位,特别是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规定过于笼统,尽管该法第64条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可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然而有些问题是无法统一规定的,如该法实施前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侵权问题、赔偿标准问题往往涉及很多因素,十分复杂.  相似文献   

6.
2010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的专项执法检查结果显示.我省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及其相关权益得不到落实仍然是一个突出问题。破解这一悬而未决的难题,需要针对成因,正确选择保护路径,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与相关机制建设来实现。  相似文献   

7.
张鹏 《法制与社会》2011,(31):210-210
农村妇女的诸多土地权益经常受到侵害,主要是由于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比如在妇女身份问题上法律规定的缺失:法条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没有专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因此,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进行专门规定,并赋予法院对村民委员会决议的司法审查权等。  相似文献   

8.
我国妇女农地权利法律制度运作的实证研究与完善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调查研究表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频受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得到充分的保障。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立法上对"男娶女嫁"婚嫁方式可能损害妇女土地权利的认识不足;二是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互相矛盾;三是立法上对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的效果适得其反;四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五是当村规民约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时,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为此,应当有效化解政策、法律之间的冲突,完善细化法律规则,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引入社会性别视角,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法律审查,消除制度歧视。  相似文献   

9.
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丁文 《中国法学》2015,(3):159-178
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并得到政策确认的"三权分离",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其焦点是土地承包权应否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以及侵权形态、救济方式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两者应当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土地承包权已造成理论上的混乱与纷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超载,妨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影响承包人土地权益保护等不利影响,两者必须分离。寻求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途径,既要对现行理论进行反思,关注改革实践以形成权利分置的理论共识;又要重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或《物权法》中进行土地承包权的制度设置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完善等权利分置的制度构建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何云峰  杨丽尖 《法制与社会》2013,(11):213-214,218
本文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农村女性为探究视角,分析当地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受损的原因,结合当地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旨在为当地政府提供一些较为可行有效的解决措施,希望通过国家和社会力量来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11.
花涛 《政法学刊》2000,17(2):73-76
强制措施的执行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和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本文作者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了当前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问题的措施。  相似文献   

12.
自然人基因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曹丽荣 《河北法学》2008,26(7):23-27
生命科技的飞速发展挑战着法律,基因的法律问题显现在人们面前,明确基因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基因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前提。在法律地位上,自然人的基因是自然人的一种物质表现形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客体——生命、健康和身体一样,应当作为人格权的客体之一,受人格权保护,称之为"基因人格权"。当基因一旦与人体分离后,是一种真实的物质存在,具有了财产权的特性,将与身体分离的基因界定为财产权的客体,此时对基因的人格利益转化为财产利益,以财产利益进行保护。自然人的基因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人身权保护现状和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世洲 《河北法学》2006,24(11):24-53
人身权利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现代人权和有关法律规范保护的重要内容.完整分析我国刑法的人身权概念和范围,详细总结我国参加和承认的国际人权公约中人身权保护的一般国际标准,深入说明我国刑法在人身权各方面保护的基本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根据国际人权标准提高我国人身权保护水平的方向性思考,指出降低起刑点才是改革中国刑事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的正确方向.  相似文献   

14.
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法的重要制度,也是公司法的重大理论问题。论文以我国新《公司法》为背景,采用对比的方法,比较深刻地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修订之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产权关系不清;权力高度集中;监督制约乏力。论文进一步剖析了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主要表现为:明晰产权关系、界定股权性质;完善法律规制、突出公司自治;完善治理机制、强化"高管"责任;健全诉讼途径,强化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5.
王亚男 《政法学刊》2013,30(4):108-111
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归属问题一直颇具争议,针对目前精神病鉴定启动程序的现状与问题,对国外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考察与借鉴,不难发现,当事人启动模式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中不适宜推行,会遇到某些难以逾越的现实障碍,其可行路径是在现有公检法机关启动的模式基础上稍加完善,适当限制公检法机关启动精神病鉴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6.
本文在明确医患关系中就医权与行医权的法律涵义基础上,剖析了我国当前医患关系中存在的患方滥用就医权的常见情形,分析了限制就医权相关权能的法理依据,提出了引导患方依法行使就医权的三种途径。  相似文献   

17.
知识产权客体问题的澄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将成为主导型的权利形态。如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就必须对知识产权的客体等颇多争议的问题加以澄清。本文分别从权利以及法律关系的角度契入,详细地论述了作为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知识产品和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的各项权利,同时分析了知识产权下权利客体与法律关系客体不相一致的成因。  相似文献   

18.
王竹青 《河北法学》2012,(7):108-113
《婚姻法》第 17 条第 4 项关于婚后继承或受赠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引发了立法、司法和社会生活中的诸多问题。从共同财产认定的法理基础、该条与《婚姻法》第 18 条第 3 项之间的法律困惑、法律在本土化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该条存在的法律漏洞以及与相关法律的冲突等角度进行分析,提出废除该条款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程雨燕 《政法学刊》2013,30(1):52-57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相邻环境关系案件纠纷的法律适用乱象,通过传统民法理论的规范分析与现行立法的实证考察,依照民事法律调整相邻环境关系的整体框架和逻辑层次,以"对象比较"的方式展开论证,澄清了长期以来对民法相邻关系制度调整范围的认识误区,就相邻关系与侵权、环境侵权与一般侵权、生命健康权与一般人格权等若干法律制度调整相邻环境关系的具体范围予以相应界分,使不同类型的相邻环境关系实现恰当的法律调整归属。  相似文献   

20.
我国《物权法》第28条因"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是司法裁判权、仲裁裁决权、强制执行权行使的结果,属于因公权力的行使发生的物权变动,故物权变动是否因公权力的行使而发生是确定该条款中"法律文书"涵义和类型的基础。由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各自功能所决定,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性法律文书,不包括确认性和给付性法律文书。形成性法律文书主要是指形成判决,即因形成诉权的行使作出的判决,而确认单纯形成权行使效力的判决不是形成判决。强制执行程序中拍卖成交确认裁定和强制抵债裁定也属于形成性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不属于形成性法律文书的范畴,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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