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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所谓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它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是为了犯罪而进行的准备活动,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一种犯罪形态。对于犯罪预备要不要处罚,如何处罚,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大体有以下三种情况:对于一切犯罪预备行为均无处罚规定;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对一些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予以处罚;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对一切犯罪预备行为均可以处罚。我国刑法采用了第三种方式,即在总则中作了概括…  相似文献   

2.
犯罪预备中的“为了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预备中的“为了犯罪”“FORCRIME”INTHEPREPARATIONOFACRIME张明楷我国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可见,要成立犯罪预备,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犯罪”,即“为了犯罪”是成立犯罪预备的主观条...  相似文献   

3.
在刑法理论当中,犯罪预备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是指犯罪发展阶段中的犯罪预备阶段,强调过程;另一种是指犯罪发展阶段出现的停顿点——犯罪形态和犯罪预备。这里指得是第二种含义。  相似文献   

4.
钱毅 《法学研究》1987,(4):34-37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在刑法学界没有多大争议。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实践中,停止在犯罪预备状态的抢劫罪案件屡见不鲜,但理论上对抢劫罪犯罪预备状态具有哪些特征的问题尚欠缺研讨,因而常常导致认定有误。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抢劫罪的内容和我国刑法的有关原理,所谓抢劫罪的犯罪预备状态,是指已经为抢劫罪的实行进行犯罪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状态。处于这一状态的行为人,是抢劫罪的预备犯。具体分析,成立抢劫罪的预备犯即抢劫罪的犯罪预备状态,应当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相似文献   

6.
一、我国《刑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范凤楼等三人,为了使用暴力进行抢劫,事前有预谋,有计划,并把准备在抢劫时使用的凶器,随身携带到作案地段,只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抢劫犯罪才未再继续,按照故意犯罪发展的几个阶段,这个期间的行为应是犯罪的预备。由于范凤楼等人的预备行为已经超出了思想范围,把犯罪意图变成了具体的犯罪行为,虽然还没有达到抢劫的目的,但已经完成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本身就具备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情节严重,因此应负预备犯罪的刑事责任。二、范凤楼等人的犯罪行为,本来是在故意抢劫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但后来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范意外地发现了商场自行车和缝纫机组的售货员正在柜台内清点钱款,在这种条件的感应下,使得他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现代刑法理论中,有一种几乎是公认的观点,即犯罪的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其主要根据有二:一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中的不同犯罪阶段(有的认为是不同的犯罪形态),这些不同的犯罪阶段(或形态)是各自独立、互相并列或排斥的,是这个犯罪阶段(或形态),就不可能是另一个犯罪阶段(或形态);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里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之后实  相似文献   

8.
在刑法总论中,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理论和中止、未遂理论一样是属于未完成理论中的一种,但是仔细分析,犯罪预备理论其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合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本文将从犯罪预备的理论本身,司法实践以及处罚范围来谈谈犯罪预备理论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9.
论犯罪预备同犯意表示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说明,犯罪分子从犯罪的预备阶段开始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很容易混淆,在以往发生的冤、假、错案中,就有将“企图”、“图谋”、“意图”当作犯罪而加以判处的,其实这些仅仅是主观上的东西,是主观归罪。我国古代曾有处罚犯意表示的规定。《唐律贼盗律》规  相似文献   

10.
在现实生活中,犯罪现象是十分复杂的。特别是故意犯罪,从产生犯罪到实现犯罪,往往有一个发展过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纯的犯意表示,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时,才构成犯罪预备。在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中,既可能实现犯罪分子预期的危害结果,使犯罪得逞,构成了犯罪既遂;也可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得逞,而构成了犯罪未遂;还可能由于犯罪分子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了犯罪中止。对故意犯罪过程中出现的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阶段,在刑法理论上统称为故意犯罪阶段。  相似文献   

11.
所谓犯罪结果,亦称危害结果。学者们通常将其表述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既遂所必需的实际损害”。显然,这是把犯罪结果仅仅当作既遂行为的专利了。这就涉及到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有无危害结果的问题。笔者对此一问题是持肯定态度的。从哲学角度来看,所谓结果,是指某一原因所引起的现象,它是“在一定阶段事物发展所达到的最后状态。”如杀人罪的发展过程中,行为人从预备、实施到最后将人杀死,固然杀死了人可谓达到了杀人罪这“一定阶段事物发展所达到的最后状态”,即产生了结果。但是,在预备、中止及未遂这个“一定阶段”,事物(行为)发展必然也要达到“最后状态——即法律上称之曰“犯罪预备”、“中止”、  相似文献   

12.
类型化方法是刑法理论研究应当重视的研究方法之一.针对现有犯罪预备行为研究的不足,采用类型化方法对犯罪预备行为进行研究,提出犯罪预备行为的新型分类方法,即:(1)犯罪工具之预备;(2)犯罪信息之预备;(3)犯罪主体之预备;(4)犯罪时机之预备;(5)犯罪手段之预备;(6)犯罪计划之预备;(7)其他方式之预备.  相似文献   

13.
聚众斗殴犯罪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只有聚众行为没有实际斗殴发生,就要根据实施程度、犯罪耒完成的原因采区分究竟该行为处于犯罪的哪个阶段,是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亦或是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14.
魏东 《人民检察》2015,(5):5-11
行为犯应从形式概念、犯罪既遂标准说的界定方式来阐释,是指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不要求发生物质性危害结果就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行为犯包括预备行为犯、举动行为犯、过程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危险状态犯等五种具体的犯罪类型。行为犯的犯罪既遂,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完整行为"并具备了相应的精神上的或者制度上的危害结果(即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一"实然危害"而成立完整犯罪的典型形态。预备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均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举动行为犯通常可以存在犯罪预备形态以及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过程行为犯和危险状态犯可以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刑法学界解释犯罪的预备与未遂的界限时,常常将刑法条文所载“着手”一  相似文献   

16.
本文认为从刑法的谦抑性、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的规定协调性、犯罪中止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非犯罪化思潮等方面考察,指出预备阶段的中止应该非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17.
林维业 《政法学刊》2001,18(3):45-46
绑架勒索犯罪近年愈演愈烈,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危害极大。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较,其犯罪预备阶段有所不同,其被害预防对亦相应不同。  相似文献   

18.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存在三种模式,即不予处罚、原则上予以处罚以及原则上不予处罚,只对严重犯罪的预备犯予以处罚.我国刑法在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上采取了概括规定的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预备行为均要按照预备犯处理.  相似文献   

19.
《法学杂志》1984年第4期刊登了彦冰同志《是犯罪预备、中止、还是未遂?》一文,认为,甲乙盗枪的行为定犯罪自动中止不妥,我没有异意。但对其主张认定为把罪预备的意见,则不敢苟同。我认为,甲乙盗枪的行为处于犯罪未遂阶段,理由是: 一、行为人已为盗抢犯罪创造了必要条件,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已告完成:  相似文献   

20.
陈毅坚 《中外法学》2010,(5):784-799
<正>一、德国思路:预备阶段行为贡献的共同正犯性在预备阶段通过单纯的共同谋议行为参与犯罪计划,但并未着手于犯罪实行的共谋者,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日本刑法判例和学理通过"共谋共同正犯"的范畴,肯定参与共谋者成立共同正犯。与此类似,在德国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可以预备行为参与他人的实行行为,进而承认其在预备阶段提供的行为贡献成立共同正犯性,是经常出现的问题;刑法教义学虽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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