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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投资促进措施是各国招商引资的重要手段,是其外资政策的主要内容.尽管国际投资协定的核心内容是投资保护,但对投资促进仍然有所涉及.投资促进的含义尚无统一的理解,对其外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主要涉及投资激励、投资便利化是否也属于投资促进的范畴.由于投资激励在吸引外资方面效果较为明显,容易引起投资激励竞争,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规制...  相似文献   

2.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投资也提出了种种自由化要求 ,这些自由化要求正迅速地通过国际法形式表现出来。晚近投资条约对投资自由化要求的反映 ,突出地体现在倡导外资准入自由和废除履行要求两个方面 ,此外 ,进一步提高投资待遇、强化投资保护和私人投资者在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也是晚近投资条约迎合投资自由化要求的重要表现。然而 ,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决定着各国不可能接受划一的投资自由化模式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需求需要照顾。虽然投资自由化成为时尚 ,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东道国合理的外资管辖权 ,片面追求高度投资自由化的国际投资规则不符合多数国家的利益 ,不应被视为国际投资立法的主流形态。  相似文献   

3.
双边投资条约与发展中国家——兼论中国应对之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双边投资条约遍及全世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数量比重最大。发达国家通过双边投资条约努力推广其投资自由化理念,强调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护政策,推行高标准的投资保护政策;发展中国家假定通过双边投资条约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而接受发达国家的投资策略并积极主动参与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从而导致国际投资法制向发达国家预定轨道行进,发展中国家主权、经济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摆脱此两难局面,发展中国家应谨慎从事双边投资条约的谈判与签订之工作,制定本国的双边投资条约范本,重构发展中国家集体力量,割断有利于发达国家投资策略的习惯国际法的形成,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与投资带来真实利益。  相似文献   

4.
黄世席 《现代法学》2014,36(5):136-146
根据《ICSID公约》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庭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是有关投资是否属于《ICSID公约》以及相关国际投资条约规定的适格投资,而在判定适格投资的标准中,东道国发展是争议最大的一个标准,相关仲裁庭依据"Salini标准",在裁决中或者认为东道国发展是判定投资的标准之一,或者否认,并在措辞用语上有所不同。《ICSID公约》、世界银行集团的相关文件以及国际投资条约对有关问题的规定表明,东道国发展是大多数国际投资法文件规定的目的或宗旨,其是裁定适格投资的参考因素,但不是必要条件。不过鉴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国际投资活动的要求,有关投资应当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纯粹的经济发展。中外双边投资条约中"促进缔约国繁荣"的原则要适时改进。  相似文献   

5.
国际投资协定的近期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余劲松  詹晓宁 《法学家》2006,(3):154-160
本文概述了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及特点,讨论了中国新一代投资协定的变化,并进而分析了国际投资协定实践对中国的影响.本文认为,中国今后应进一步完善投资保护协定的规定,在给投资者提供保护的同时,也为国家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提供法律空间.  相似文献   

6.
国际投资的现状决定了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虽然存在由各国外资法、双边投资协定、区域投资协定、特定问题的多边投资协定组成的现有国际投资法律体系 ,但是全球化时代制定多边国际投资规则的趋势不可逆转 ,发展中国家应当主动去驾驭多边投资规则的制定。  相似文献   

7.
丁泓宇 《法制与社会》2013,(24):244-245
东盟是当前中国能源进出口的重要来源地,能源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要目的地,实现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有利于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能源投资是实现能源安全合作的主要方式之一,中国需要加强对东盟能源的投资,但是目前仍然存在许多投资壁垒、投资风险、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保护的法律缺陷等问题,对此应当借鉴其他能源投资法律规则、完善中国-东盟能源投资海外保险制度等。  相似文献   

8.
《现代法学》2014,(3):161-174
对"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仲裁实现管辖的基础,但其欠缺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明确且一致的定义,因此仲裁庭在管辖中必须对此进行解释。自Fedax案与Salini案以来,仲裁庭运用多种方法解释投资,体现了投资定义扩张化趋势。投资定义扩张一方面反映了促进投资自由与保护私人财产的客观要求,但另一方面也产生负面影响,如对东道国外资管制造成冲击,便利外国投资者滥用投资仲裁乃至影响国际投资法治基础。中国作为接纳外资的传统大国与新兴投资大国,其对内经济管辖与对外投资利益等权益也会因"投资"扩张锋芒而受损。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国际仲裁实践中日益扩张的投资定义实现合理限制,从而实现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共赢并维护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刘万啸 《政法论丛》2014,(2):96-104
传统国际投资条约与应对气候变化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因此应实现国际投资条约与气候变化应对条约之间的衔接,兼顾投资自由化与政府管制.要实现这一目标,最佳方式是通过改变国际投资条约以顺应应对气候变化的低碳运动,改变国际投资条约将促进和保护投资作为唯一重心的现状,并采纳环境保护等其他领域的国际法规则.近年来国际投资领域呈现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政策趋势.目前一些投资保护协定范本和新签订的双边和区域性投资协定已经纳入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等有关东道国管制外资内容的条款,逐步实现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利益保护的平衡.我国对现有国际投资条约进行调整、修订以及新投资条约的谈判,应考虑国际投资条约的这一发展趋势,以顺应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发展政策.  相似文献   

10.
论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趋势的不断强化,现有的国际投资法律机制对迅猛发展的国际投资的调整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因此笔者试对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做一讨论,以完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为国际投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1.
王璐 《法商研究》2013,(1):120-126
"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是投资条约对投资定义和条约适用范围的主要限制之一,亦是目前中美投资条约谈判的重要争论点之一。对于该要求,欧式投资条约和美式投资条约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欧式投资条约对于该要求有明确的规定且主要表现为定义条款规定模式、非定义条款规定模式以及并列条款规定模式,而美式投资条约则没有对该要求作出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表明:"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是投资条约对投资合法性的要求,"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与仲裁庭的管辖权密切相关,诚信原则是判断投资合法性、确立"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重要标准。基于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角色的转换,在中美投资条约谈判中,我国不仅应当在条约文本中以定义条款规定模式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作出规定,而且应当根据条约文本中有关"投资准入"这一前提问题的规定,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规定作出适当的调整。  相似文献   

1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无论是国际投资的局势还是国际投资的法制都发生了许多的新变化。投资日趋自由化,国际投资保护也进一步加强。但令人遗憾的是全面调整国际投资的多边投资协议却处于缺位状态,本文主要分析了国际投资立法现状的原因,希望对国际投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在论述国际投资法体系化进程中的跨国证券投资法律地位问题基础上,认为纯以国内法的视角界定投资含义有失偏颇。这一方法无视国际法的规则,有可能引发法律冲突。尽管如此,就证券投资而言,其国内法的色彩极为浓厚,国际层面的证券投资法仍处于初步阶段,因此,从国内法视角界定证券投资所可能引发的法律冲突将相对较少。只有当国内法未作具体规定时,一般的国际投资法规则才适用到证券投资之上。国际投资法规则的默示适用功能恰恰表明,跨国证券投资属于广义国际投资法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相似文献   

14.
刘笋 《政法学刊》2001,18(3):10-13
由于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之间的矛盾,国际投资的多边立法一直进展缓慢。全球性多边投资实体法规则的缺失和有效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缺乏,不利于造就一个稳定的、可预见的国际投资环境。未来的投资法体系的完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社会能否尽快找到一个合适的多边投资立法场所,能否确立一套适当平衡南北利益的多边实体法投资规则和有效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多边投资立法的加强,不仅是弥补现有国际投资立法不足的重要手段,也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5.
国际投资自由化是当今国际投资领域的一大趋势,国际投资法律也处于不断的调整和转变之中。近年来双边投资条约作为一种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手段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并且受到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的重视。本文简要分析了双边投资条约的涵义及产生背景以及分析了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自由化趋势。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美国社会责任投资的发展、全球社会责任投资的发展等方面出发,重点阐述了社会责任投资的三种基本策略:筛选、股东建议和社区投资,以及社会责任投资发展的新趋势。  相似文献   

17.
投资账户是投资连结保险制度中的独特设计,在投资连接保险法律中,其是保人投资利益的载体,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权利义务的实现平台,是投资连结保险竞争力的表现工具,是投资连结保险制度的价值依托。  相似文献   

18.
2013年10月21日至25日,第十轮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在美国华盛顿举行,这是中美双方自今年7月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商定进入实质性谈判后举行的首轮谈判。从2008年开始,中美之间已启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此前的九轮谈判中,中美双方已完成了核心议题,并就双方各自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讨论和技术性磋商。双边谈判为两国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对推动两国外商投资、开放市场、增强对两国投资者的保护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尤其对2012年已成为全球第三大对外直接投资经济体的中国而言,同与美国在内的其他经济体缔结投资协定,确立更高层级的法律框架,从而切实提升中国投资者权益保障水平,促进对外投资,意义极为重大。今年11月,中欧投资协定谈判正式开启,鉴于此前入世时的谈判经验,中美谈判进展对中欧投资协定亦有相当的参照性。本期特选取中远香港集团张力行、黎军的稿件,分析国际投资法律框架和美国投资保护协定计划,解读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实质性谈判的焦点。  相似文献   

19.
为促进缔约双方相互间的股权投资,双边税收协定往往要求投资东道国对跨国股权投资的收益即跨国股息,进行预提税率的限制。为体现税收中性和税负公平的原则,同时将外资政策体现在税收协定中,东道国往往区分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并对由此取得的股息收入进行程度不同的税率限制。我国作为全球最重要的投资东道国之一,亟须按照区分征税的理论来完善税收协定相应条款的规定,以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和投资利益。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有关投资条约保护伞条款的解释已成为国际投资法领域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对保护伞条款的基本效力、管辖权和适用范围等问题的解释存在严重分歧,这使得国际投资活动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也使东道国面临涉讼风险。考虑到我国已经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大量的保护伞条款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我国需要加强对该条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并考虑适时废除保护伞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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