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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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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机构的强制缔约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形下,负有必须与患者订立医疗契约并进行救治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立法基础是契约正义对契约自由的矫正以及医学伦理道德的法律化。我国医疗机构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患者处于危重病症情况,同时,医疗机构具有正当事由时可以不承担此义务。医疗机构违反强制缔约义务造成损害时,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针对医疗强制缔约义务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医疗机构应从准确认识强制缔约义务,明确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范围,基于合理理由拒绝缔约时注意履行相关义务等方面进行法律风险防控。  相似文献   

2.
根据强制缔约规范的不同法源和强制缔约义务所适用的不同订约阶段来划分强制缔约规范的类型,其法律意义主要是能够明了强制缔约的义务主体和强制缔约义务的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具有单方面限制公共海运承运人的缔约自由的法律效果,使其有义务以核准订舱单的方式对于托运人的要约作出承诺。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缔约制度具有彰显契约正义和调节公共海运资源的效能,以及充分满足国际贸易需要的效率价值。  相似文献   

3.
贾翱 《行政与法》2015,(3):114-120
强制缔约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强制缔约,通常从合同自由的限制视角进行理解。强制缔约在限制一方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同时,也扩张了另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自由,在此视角下,强制缔约的边界得以厘清。本文依据缔约义务主体的不同,对强制缔约的类型进行了重新划分。  相似文献   

4.
强制缔约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制缔约制度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与合同自由、竞争自由形成相互补充的关系。强制缔约可以划分为如下类型:首先,在重要的民生保障部门规定法定的绝对强制缔约制度,保障民事主体的基本生存;其次,在反垄断法中,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障市场开放性的角度出发规定强制缔约;再次,依据保护消费者和保障人格平等原则,在违反善良风俗原则前提下可以适用强制缔约制度;最后,基于宪法基本权利之于民法的效力,也可产生强制缔约义务。合同法有必要在总则中统一设立强制缔约的一般规定。  相似文献   

5.
论契约自由兴起的历史背景及其价值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契约自由作为近现代契约法的基本原则, 兴起于19 世纪。它之所以在19 世纪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原因在于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即西方各国逐渐通过工业革命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 为交易的自由进行提供了经济基础; 代议制民主政体的建立为契约自由提供了政治上的保障; 人文主义的哲学思想、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说为契约自由提供了理论基础。契约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 包括缔约自由、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确定契约内容自由和缔约方式自由四个方面的内容, 各国以不同的方式, 不同程度地在法律中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的兴起具有如下历史价值: 第一, 使人们摆脱了身份的限制, 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 进一步发展了人文主义的伦理观; 第三, 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哈耶克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解读,笔者提出了一种理解契约正义的思想理路。即在自由主义的视域中,自由是正义的核心价值,正义实为对人的意志本身的评价,而不能从行为结果衡量,因此,不管缔约人追求的具体目的如何,我们应以缔约人意志的自由状态作为评价契约是否符合正义的基本标准;普遍的契约自由的实现有赖于法律的保障,缔约意志实为其内在动机与外在法律互动的结果,唯有以契约法为核心的私法具有保障契约自由普遍实现的功能品性,因此,所谓契约正义实为缔约人依私法自由缔约的契约本身。  相似文献   

7.
从强制缔约看“打车软件”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新技术的规制不能脱离法治轨道。"打车软件"的规制实践无法回应公众质疑的现实暴露出缺乏私法理论支撑之单纯行政强制管制的不足。"打车软件"加价功能违背了出租车承运服务强制缔约之价格强制义务,而弱势群体对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熟悉使其丧失了平等缔约机会,违背了强制缔约实现契约实质正义的制度初衷。占用公共资源之新技术的推行应使全体公众受益,更不应成为违反既有制度的手段。面对挑战,对"打车软件"因噎废食地绝对禁止或毫不干涉地放任均不足取。应取消"打车软件"的加价功能,以规制司机的任意加价行为,发挥价格在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中的作用;同时将"打车软件"与声讯电召平台对接,提供多元供车途径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平等缔约机会,进而真正实现契约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8.
邓蕊 《行政与法》2014,(10):108-113
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的强制缔约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危急患者”或者“危重病人”的就医请求,这一制度通过对医疗机构缔约自由的一定限制实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本文对强制缔约制度的法律内涵、制度功能、具体表现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对制度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说明,探讨了违反强制缔约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类型.  相似文献   

9.
论先契约义务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整个契约过程所涉及的义务有两种形态,即契约义务和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是契约生效前缔约双方当事人所负的附随义务,它包括了缔约上的过失,但又不仅限于此,还包括契约成立后生效前这一阶段缔约当事人所负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生,其根源则是诚信原则,即对缔约对方信赖利益的保护,以及缔约当事人从缔约开始到合同生效前负有的特定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0.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当事人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订约方式的多样化,许多纠纷发生在缔约阶段。无契约则无责任,这种看似对契约自由的绝对尊重,实质上却使契约法背离了实质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为此,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历史沿革、概念、请求权基础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与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能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1.
试论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西方国家自由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合同自由理念与实践达其顶峰,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针对片面强调个人自由及执行放任主义的经济政策所导致的社会弊端,当代西方法律学者开始提倡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从而开始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以维护社会公正,强制缔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本文就强制缔约制度的含义、立法表现及其缺陷和如何完善三个问题作以粗浅论述,重点探讨如何完善此一制度,以求教于万家。  相似文献   

12.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当事人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订约方式的多样化,许多纠纷发生在缔约阶段。无契约则无责任,这种看似对契约自由的绝对尊重,实质上却使契约法背离了实质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为此,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历史沿革、概念、请求权基础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与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能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3.
在近代合同法演变到现代合同法的过程中,合同自由原则受到限制,而作为合同自由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内容自由也不能幸免,受到了附和缔约,强制缔约,一般条款等多方面的限制。在各有名合同当中,由于合同的特征各不相同,有些合同受到的限制很大,有的则是影响甚微。  相似文献   

14.
强制缔约制度研究——兼论近代民法的嬗变与革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易军  宁红丽 《法学家》2003,28(3):72-81
强制缔约是私法自治衰落的表现之一,它不同与格式合同、命令合同.强制缔约可分为直接的强制缔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两种基本类型,它的产生对既有合同法律制度形成了一定的冲击,是私法社会化的表现,体现了消费者保护的思想.我国民事立法不仅要确立各种具体的强制蹄约形态,而且要建立起关于强制缔约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15.
环境法上的强制缔约重构了“政府——环境服务商——企业”的三元型环境行政管制框架.现行立法例中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可再生能源强制并网收购协议、强制交售报废机动车协议等制度设定与执行需注意法律正当性问题.强制缔约制度移植的重心不在于“强制”,而在于将“缔约”或“合同”作为一种私法工具,以“自治”达到“管制”的目标.建议以倡导性规范或选择性规范将“环保商事合同”嵌入到《环境保护法》中,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强制缔约可作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16.
析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及责任形式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缔约上的过失理论为德国学者耶林所创立,他在1861年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对缔约上的过失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刻的研究分析,他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  相似文献   

17.
在“马士基公司、厦门外代与瀛海公司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各级法院对于国际班轮运输公司是否应负担强制缔约义务有所分歧.对此,根据适用强制缔约的“递进武适用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我国法制环境的分析、参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基于对货方利益的保护,得出否定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强制缔约义务的结论,并进一步分析了此结论对于契约法中准确定位强制缔约制度的理论意义,以及保障我国国际班轮运输市场竞争环境良性发展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8.
英国法对未成年人合同的调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淳 《法学杂志》2001,22(4):66-67
英国法确认未成年人具有相同于成年人的缔约能力 ,确认未成年人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 ,授予未成年人对某些合同撤销权和追认权并规定法院对未成年人的返还财产有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9.
强制缔约制度作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手段,已被各个国家法律予以承认,我国现行法中也有关于强制缔约的规定,但仅仅限于交通运输领域、保险领域和某些能源供应领域,但是在当今社会中,强制缔约制度的规范范围不应该只限于此,很多其他服务企业对人们的生活同样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满足广大民众的生活需要,维护广大民众的利益,法律也应当规定这些企业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相似文献   

20.
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迅 《河北法学》2011,29(11):2-13
根据订约语境的不同以及契约传统和价值取向的不同,社会契约可分为同意型社会契约、互惠型社会契约、平等型社会契约和人本型社会契约。社会契约视域下的弱势群体可相应界定为:没有实际参与同意过程而使缔约目的没有充分实现的人群;没有从社会契约中受惠并与契约伙伴同步发展的人群;没有在立约时被平等对待并予倾斜保护致其基本人权受到侵害的人群;没有在契约重大变更时处于有利地位而被作为功利考量牺牲品的人群。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责任基础包括:同意型社会契约政府责任之自由基础、互惠型社会契约个人责任之功利基础、平等型社会契约社会责任之正义基础、人本型社会契约动态完善之人道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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