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其转让的条件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条件,并且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有法定转让和意定转让的区别,其各自在转让时的条件也有所区别,需要加以明确。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当然适用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意定转让则需要保险人的同意为条件。本文从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和意定转让两个方面来对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
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转让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保险标的的转让更不是保险合同转让的唯一原因和根本原因。保险合同的转让未必均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而是应区分法定转让与意定转让两种情形并分别予以考虑。保险合同转让的时间标准应是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在对我国现行保险法进行修改时,应增加有关保险合同转让时间标准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34条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该条文将保险标的的转让规定为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原因,把保险人的同意规定为普通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要件。这一规定与保险法的相关原理,国外通行的立法以及我国现实的需要存在冲突。本文从分析该规定所存在的问题着手,探究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  相似文献   

4.
本文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首先论述了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与其他合同的转让的不同,然后根据法律规定总结了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最后通过实务具体案例如何适用法律规定,进一步的详细的论述了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并提出了关于《保险法》第34条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5.
鉴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制度在整个保险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晰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和法律效力等相关法律问题俨然成为一个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实情况是法律的发展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由于法律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制度规定的不是很健全,对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内涵和条件等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使得实践中的做法较为混乱,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纠纷的合理解决和保险领域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个问题,各国纷纷立法,许多新的规定陆续出台,试图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来澄清实践中模棱两可的问题,这些立法经验很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在分析、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同时,更要注重吸收和消化。本文将立足实际,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含义、转让条件,法律属性、法律效力等相关问题予以探讨,在分析、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力争使之对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鉴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制度在整个保险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晰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和法律效力等相关法律问题俨然成为一个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实情况是法律的发展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由于法律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制度规定的不是很健全,对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内涵和条件等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使得实践中的做法较为混乱,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纠纷的合理解决和保险领域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个问题,各国纷纷立法,许多新的规定陆续出台,试图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来澄清实践中模棱两可的问题,这些立法经验很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在分析、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同时,更要注重吸收和消化。本文将立足实际,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含义、转让条件,法律属性、法律效力等相关问题予以探讨,在分析、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力争使之对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有两种观点,一是财产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要得到保险人的同意。本文将对以上两种观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来探讨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是否需要以及需要什么条件。  相似文献   

8.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可以简单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本文结合《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分析一般合同转让条件的基础上,透过民法中合同转让的一般原理,探求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条件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9.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源自赔偿合同原则。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赔偿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已通过保险合同得到补偿,那么,被保险人因该损失而在法律上可获得的减轻或弥补损失的救济和利益便应归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得过量补偿而诱发道德风险。中国保险法在借鉴英国海上保险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基础上,将保险代位求偿权定性为法定债权转让,并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了延伸保护。  相似文献   

10.
呼辰光 《法制与社会》2010,(21):298-298
根据商事合同的一般原理,单纯权利可以直接转让,如果转让的是义务,则必须经过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允许。保险合同转让通常涉及到另一方义务的变化,一般也不可转让。但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特别是财产保险中保险契约的标的是物,不同人使用物时所存在的风险是相近的,基于交易方便的考虑,很多国家承认了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随标的物的转移而转移,但是转移后所引起的危险增加和保险赔付请求权归属问题则要通过法律合理的予以解决。本文认为在此种讨论中,一方面要注意对实际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要考虑理论中逻辑的自洽。  相似文献   

11.
有限责任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的公司组织形式,由于其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特征,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规制问题是法律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股权性质决定股权自由转让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合同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与第三人股权转让合同应受到股东同意和公司章程约定等限制,同时面对存在的问题,应完善立法找到平衡公司股权流通性的方法,使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12.
我国《保险法》34条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然而该条规定在保险实务中却带来了很多纠纷。本文将从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两个方面来分析34条规定的弊病,以修改、完善该条规定,合理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防范、化解实务中因保险标的转让引发的保险纠纷。  相似文献   

13.
本文基于我国《保险法》第34条关于财产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规定,从合同法原理、商事交易原则以及比较法三个视角论证了财产保险标的转让的条件及其法律效力,并对我国《保险法》的修改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唐倩 《政法论丛》2003,(5):22-25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和有效的必要条件 ,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作用。文章在对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演进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 ,对我国现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制度重新审视。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依据 ,应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责任两方面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存在于被保险人 ,并可依法定原因转让和消灭  相似文献   

15.
程淑娟 《法律科学》2012,(3):162-170
公有制下的地役权应用范围按类型化区分为意定地役权和法定地役权。意定地役权是地役权的基本权利模型,它通过缔结地役权合同而产生,私益和公益都可以利用意定地役权;法定地役权仅限于法律规定情形产生,只能用于实现公益。公有制下应用地役权还需要处理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的关系,我国的物权法通过地役权的独立性和从属性实现了这种协调性,其中对从属性的应用也有所变化。地役权的登记对抗主义是地役权的重要保护方法之一,地役权的债权性保护对公有制下的地役权当事人有其特有的平衡保护功能。  相似文献   

16.
《合同法》第174条并未明确对其他有偿合同所参照的买卖合同有关规定的范围,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能直接参照买卖合同相关规定都存在争议。通过对第67号指导案例以及同类股权转让案件的分析,可以总结出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首先,作为特殊标的物,股权的移转和交付方式决定了其转让合同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分期付款解除权;其次,在适用其他法定解除权时,应当从商事交易的特殊性角度出发,从严把握解除权的适用条件。由于商法与民法体系之间的价值取向各有侧重,商法更偏重效率价值以及外观主义而民法更偏重追求当事人间的公平正义,导致了同一行为的内外部价值评价出现矛盾,因此,从行为本身的属性来判断异类规则的适用性和适用程度是更为合理的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7.
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主要有: 让与人须存在有效的合同权利; 被让与人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性; 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转让达成合意, 并且不得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 合同权利转让须向债务人通知, 既可由转让人通知, 也可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  相似文献   

18.
关于《公司法》第71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规定,学界和法院常常将其与股权转让合同联系在一起并因此探讨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而从功能主义角度分析,该条规定与其说是限制股权转让,毋宁说是违反该规定的对公司不生效力,从而不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换言之,股权转让合同本身与该条规定是无涉的,同时,我国司法实践关于股权变动的意思主义的做法也值得探讨.《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旨在解决股权在对外转让的情况下,何时才会得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认可从而发生相应权利变动,而非股权转让本身.因此,借鉴国外的成熟规定和做法,我国有必要完善与该条相关的股权转让程序和条件.  相似文献   

19.
因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在任何情形下均应承担瑕疵出资责任,包括转让股权的情形,故转让瑕疵股权行为不必然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强制性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本质。如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无其他无效情形时,因买受人明知或不知股权有瑕疵可分别认定为有效合同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相似文献   

20.
赵秀文 《法治研究》2010,(11):21-24
结合一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项下的争议,论述了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的效力。合资合同与股权转让合同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没有合资合同,就不可能有股权转让合同。尽管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争议属于与合资合同有关的争议,但由于两者涉及不同的主体,因而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争议是否一定要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要结合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而不应当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