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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财产体系均是由两部分所组成,其一为债权,其二为物权。债权是人体之血液,物权则是人体之骨架。物权公示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公示的内容包含物权公示的方法与物权公示的效力。目前我国在严格意义上讲并没有物权公示制度,物权公示是司法性质还是行政性质的划界模糊,实务上较为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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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物权法始终,在物权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物权公示的理论基础是物权的对世性和排他性;公示公信原则优于公示对抗主义国家的公示原则,同时也优于无因性原则,因而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物权变动规则,应将其精神贯彻到物权法具体的法律制度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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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树明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1,(3):60-62
房地产转让过程中,签定的书面转让合同,其性质究竟是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本文通过对这两种观点的评析,认为,此书面转让合同应为物权契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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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所有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不动产所有权对人们的现实生活具有非常大的影响。物权的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形式,有利于维护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有利于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加速财产流转。对不动产进行登记,无论是在大陆法系物权法中,还是英美法系财产法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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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对于明确权利归属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吸收了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部分内容,尤其区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但在物权无因性和物权形式主义方面并无采纳,实为遗憾之处。立足现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剖析物权行为理论,得出物权行为理论对我国高速发展的市物经济提供了便捷有力的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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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是基于交付为其经典情形,对其理论具体内容应当进行修正。我国民法理论上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但是应当对于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进行扬弃,应当在承认分离原则的基础上构建物权行为理论,但是对于无因原则,应当进行慎重考虑。并在此基础上重构民法总论中的法律行为部分,从而构建整个民法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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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作为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将通过比较研究大陆法系三种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并结合中国的现实状况及立法状况,得出相对合理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即中国所采取的债权行为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兼采例外意义主义,即折中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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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理论探讨》编辑部 《理论探讨》2020,(2):113-113
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2019年全国统一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国新出发〔2019〕39号)要求,《理论探讨》编辑部正式使用新版新闻记者证,旧版新闻记者证已收回并作废。《理论探讨》编辑部新版记者证持有人员为惠国琴。特此公示。请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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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德国民法典的具体法律条文入手,分析了德国民法典上所体现出来的物权概念的主体、客体及物权的内容。最终作者认为德国民法典上的物权概念应定义为:对有体物的直接支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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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一样能导致物权发生变动。非法律行为主要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以及事实行为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初看与物权的变动有相对较远的距离,细分析两者之间却存在交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特定的法律文书是引致物权变动的原因之一,由特定法律文书引致变动的物权的效力在形式上需完成一定程序方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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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草案中,居住权首次被提出来之后,受到民法学者的关注。对居住权制度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更是层出不穷,对是否引入该种制度观点不一、争论激烈,最终于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没有纳入居住权制度。十余年后的今天,是否引入这一制度成为当下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拟通过历史角度和现实角度两方面对现阶段居住权纳入物权法体系用益物权中进行可行性分析,希望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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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基础在于切断久远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财产能力和信用评价的不利影响,维护现时交易安全和社会整体秩序。依照该理论,物权的“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不动产和依法应为登记并已登记之动产之“返还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除此之外的物权请求权均得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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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制度繁荣了农村经济的同时,也存在着不足和局限。物权法的实施,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用益物权性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良好流转产生了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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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包括着非实体物的权利保护,包括了动产的物,以及用动产或不动产取得经营、投资以及收益的权利.<合同法>确立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以及承租人对其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使得本质上为债权的房屋租赁权出现了物权化的趋势.为了使房屋原租赁权人与受买人之间不发生冲突,应采取房屋租赁登记制度并予以公示,以解决趋于物权化了的房屋租赁权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