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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炳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1):77-81
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应包括死者的名誉权,对死者名誉权的司法救济程序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提起诉讼。要准确地把握侵害死者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区别对待生前不同身份的死者名誉权。只有存在侵权行为人侵害死者名誉权的行为,死者确有名誉被损害的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指向死者,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才侵犯了死者名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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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7日,在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镇湾坝村垃圾场.发生城管与当地村民激烈的肢体冲突。驱车路过的天门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经理魏文华在路边用手机拍摄冲突场面,被城管队员发现后殴打,5分钟后死亡。这一轰动一时的案件过去了10个月,庭审已经开始。然而死者魏文华却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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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学界对亲属身份权理解的不科学,造成了对亲属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的利益保护的分析违背常识。只有从亲属权的本质属性入手,解读亲属利益共享的法律特征,才能科学构建死者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使死者生前人格利益保护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真正符合社会实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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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不明者遭遇不测身亡,他们作为公民应得的民事赔偿权利如何处置?2006年,这个一直被社会忽视的问题通过江苏南京市高淳县民政局一起诉讼,为两名无名死亡流浪人员索赔损失而进入人们关注的视野。
此后,各地民政部门及所属救助站纷纷效仿,为无名遇难者维权的官司风起云涌。与此同时,伴随民政部门的原告资格是否适格之争,一直未曾停歇。这些激烈争议一直延伸到司法领域,一时间,法院系统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
2007年7月,一无名女子在天津红桥区遭遇车祸。这次“出手”为这名无名死者提出索赔损失要求的,不再是民政部门,而换成了检察机关,法院同样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民政部门、救助站还是检察机关,究竟谁有权以公益诉讼之名替无名死者主张民事赔偿,再次成为社会公众热议的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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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5,(1)
编辑同志:前不久,我的堂弟因失恋而服毒自杀。邻居李某凭自己主观猜测,胡说堂弟是因为患有性病才导致失恋的,并在多处公开场合进行宣扬,使我堂叔一家抬不起头。请问:李某这种损害死者名誉的行为是否属民事侵权?小范小范读者:李某的行为属民事侵权,应负法律责任。名誉是名誉权的客体,其本质是一种人格和精神利益。对于死者而言,死亡后利益已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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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损伤是千变万化的,面对各种损伤形态,办案单位或当事人及其家属往往提出各种疑问,如损伤成因不能得到很好的解释,可能使案件的性质难定,也会导致家属投诉、上访等事件。笔者在工作中遇到一例,现报道如下:1案例资料1·1案情2005年7月某晚,张某被一驾驶摩托车的人抢东西,吴某(男,28岁)见状即驾驶自己摩托车乘载张某追赶,在一路口与行人李某相撞,吴某倒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第一次法医检验确定吴某死于重度颅脑损伤。医院开具的死亡证上有“锐器伤”、“失血性休克”等字样,张某诉说他们右侧身后有一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