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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该条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外,还可以根据情况,对当事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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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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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6)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处罚法》实施后,我们在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过程中发现如何认定个体工商户的性质,不仅关系到是否能正确贯彻实施法律,而且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否得以实现。这主要涉及到两种情况。一是《行政处罚法》第33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此处的"公民"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实践中各地,各部门做法不一。这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实施。二是《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在有些法规和规章中细化时也存在如何理解"个体工商户"的含义问题。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第6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标准是"对公民处以五千元,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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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1日,京城113名医界院士和知名专家教授,联名向全国医务工作者发出倡议,维护医学圣洁和尊严,拒绝红包、提成和回扣。当天,国家卫生部也就此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意见》提出了8项行业纪律,卫生部强调,违反这8条纪律的人将受到严处。紧接着,卫生部又出台了"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要求收到红包的医务人员,难以当场谢绝的必须24小时内上缴,由医院退还患者。根据卫生部精神,各省市卫生部门相继发布禁令,常州等地还出台了对举报红包、回扣实行重奖的新规。一系列禁令声势之大,前所未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然而,这么多年来,除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举报查处揭露的医药黑幕外,卫生系统内真正向红包、回扣"开刀"的并不多,甚至,禁令出台伊始,就有人悲观地认为"医务人员的待遇不提高,收红包、吃回扣的现象就永远杜绝不了"。本刊策划组织的这组文章,对广大读者、患者关心的"药价虚高"问题进行了剖析,对"药品回扣"问题屡禁不止进行了探讨。 我们认为,作为医药行业的一大腐败现象,"药品回扣"必须下大力气予以打击和整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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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2003年3月27日。 一位司机办完事出来,发现其停在路边的车玻璃上贴了一张 机动车违章停放罚款单--《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动车违 章停放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豫AD9398号驾驶员:… …根据《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十五条 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处以五十元罚款。此罚款须于2003年4月10 日缴至郑州市商业银行储蓄网点,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曰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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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平竞争是商标法的根本宗旨——以《商标法》修改为视角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商标保护是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机制.商标法修改应当从商标注册、使用到保护的全过程贯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立法宗旨.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者不仅应撤销注册.而且要给予罚款;不得超越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使用注册标记,违者以冒充注册商标论,除责令改正外并应处以罚款;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标识;使用注册商标要附加注册标记,否则在侵权诉讼中不能获得损害赔偿;要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对故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再犯,可判处三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和合理的律师费;假冒注册商标本身就属于性质严重的行为,不应以"情节严重"、"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要件,以充分发挥刑法在保护商标权中的威慑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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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我国刑法典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重大医疗事故罪。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对于广大医护人员进一步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是有非常积极意义的。然而如果对其理解偏颇或适用不当,势必大大损伤医务人员刻苦钻研技术的积极性,医务人员裹足不前,不敢去开拓和探索,也就无法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从而反倒影响了人民健康权利的实现,本文拟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谈一点个人看法,以就教于同行。第一,主体。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应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属于此罪主体,虽取得了该资格,但并非执行职务时造成病员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者,也非此罪的主体。如医务人员下班途中路遇一生命垂危病人,遂紧急抢救,则该医务人员无论如何违章操作,无论病员发生如何严重的后果,均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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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时30分,张成早早地等候在山东省青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他此行的日的是申请撤诉. 此前,他把当地税务局给告了.原因是:这位"零点利"超市的老板3个月前被税务局查出偷税,并罚款1000元.张成认为处罚过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就在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主动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重新处以300元的罚款,张成欣然接受,双方还没到庭上剑拔弩张就达成了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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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患纠纷医患纠纷是指"医"与"患"之间的争执。"医"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属以及除家属以外的病人的监护人(有时称作"患者方面")。医患纠纷可分为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1.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医院管理学中的重要概念,在目前的教科书中,医疗纠纷被定义为:"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非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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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系指行政机关为达成特定之行政目的,所从事之各种资料搜集活动。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依据"职权调查主义",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并承担调查事实之责任。惟有调查遇有困难,可由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提供协助,但对事件之澄清责任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若未尽协力义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得强制其履行。任意性之调查行为不具处分性,无"行政执行法"之适用。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应属行政处分。违反此种协力义务者应受行政罚上之罚款作为制裁之手段,故不得再依"行政执行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属事实行为,但事先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之行为,应仍具处分性,应受"行政执行法"之约束。直接强制调查行为在法律保留之要求上较无疑义,惟调查时应遵守比例原则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法律若未有赋予其得强制进入之权限,则行政机关原则上仍不得采取强制进入之方式。行政调查于声请令状后皆可从事行政搜索,于个别法律之规定中,单独明定得声请令状实施行政搜索应有容许空间。有关临时进入检查,应践行通知之程序。惟基于较为重大之公益之考虑,且经事先通知将无法达到调查目的之情形,应可容许有不经事先通知之临时检查。倘当事人拒绝放行,须视此种调查是否有得直接施以强制力之规定而定,若法规允许,自得以强制力排除当事人之阻碍,否则仍只能以间接制裁之方式。当行政机关已进入关系人之场所实施检查时,不论是否以直接强制力进入,除进行相关检查外,原则上不得附带从事搜索行为,或对相关证据予以扣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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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要进行任职回避,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这一明确的制度规定有助于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但除避免"亲戚领导亲戚"的情况外,还有一种"交叉提拔"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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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4年4月,李某在福建省某县通过电话及网络与在沪打工的姜某共谋写信敲诈医务人员。2004年5月,李某书写了大量要挟医务人员退出收取病人“红包”的敲诈信,要求收信人将人民币1000元汇至其所持户名为“余某”的邮政储蓄账户,并到上海与姜某按姜通过互联网搜索的医院地址和医师姓名写好信封。嗣后,李、姜两人分别把敲诈信投寄给某华东医院、某区中心医院等医院的多名医师。至案发时,汇入上述账户的7800元人民币被李某、姜某两人提取。2004年4月至6月间,姜某在上海等地投寄其书写并经李某修改的多封类似上述内容的敲诈信,要挟某附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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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解释规则共同海损的理算 ,适用下列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 ,凡与这些规则相抵触的法律和惯例均不适用用。除首要规则和数字规则已有规定者外 ,共同海损应按字母规则理算。2 0 0 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解释规则共同海损的理算 ,适用下列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 ,凡与这些规则相抵触的法律和惯例均不适用。除首要规则和数字规则已有规定者外 ,共同海损应按字母规则理算。首要规则牺牲或费用 ,除合理作出或支付不得受到补偿。首要规则牺牲或费用 ,除合理作出或支付者外 ,不得受到补偿。规则 A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 ,使同一航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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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偷税”,原指纳税单位和个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如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帐凭证;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转移资产、收入利润帐户,逃避缴纳税款等,均属于偷税行为。实行新经济体制后,我国社会存在多种经济类型,新的偷税形式亦随之出现。如搞“假联营”,国营办集体;旧厂重开,假冒新办;挂名校办工厂或借口集资办企业,安置待业知识青年;以发展“第三产业”为幌子,骗取减免税优惠;经营“皮包公司”,买空卖空;转借银行帐号,私印、代开、混用发票,挂靠经营,非法索取暴利,偷逃国税。从社会角度考察,偷税危害性很大,它直接侵占国家财政收入,与过失的漏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处罚措施也有所不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偷税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税行为者,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