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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武汉市首例迟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引申出一个重要问题——内部行政规定能否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经过缜密分析,笔者认为,内部行政规定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将法律法规以及其它上位法律规范具体化的内部行政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内部行政规定可以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它们理应能够作为行政审判的依据。因为合法有效的内部行政规定属于行政规范即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而行政规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依据。最后,笔者简要分析了与案件有关的行政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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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定的性质——从行政规范体系角度的定位 总被引:13,自引:2,他引:11
《行政复议法》中行政规定的法律属性是个看似简短实则极为复杂的问题。其简单之处在于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不属于法律规范的部分起了统一的名称 ,但这样的立法作业并不能回避从规范性的角度看行政规定时常难以将其与法律规范的作用相区别的困惑。本文通过对形式和实质判断标准以及这对标准依存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 ,指出形式判断标准无法准确定位在内外区别型的国家和社会关系基础上的行政规定的性质 ,同时通过对行政规定所产生的现实功能进行整理 ,力图为相关的制度建设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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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行政规定的效力来源于《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授权和认可.国务院行政规定的内部效力仅限于行政系统内部,对外部公众不产生影响;间接外部效力需要通过行政机关的执行而实现;直接外部效力通过对社会公开,越过行政机关这一媒介而直接对公众产生规范效果.在考虑对行政规定的法治化规范路径时,应当区分情况,分别采取规制措施.国务院行政规定有其存在的价值和空间,应当恰当配置其与行政法规的使用范围,确保行政规定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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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定位行政规定的功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规定不是行政法治的负资产,而是行政法治的重要环节,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行政法难以兼顾实质公正的情况下,行政规定能够有效地缓和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面对“流变”的行政现实的冲击,行政法的安定性难以自保,而行政规定能够起到重要的缓冲作用;当自由裁量成为当代行政所无法避免的现象时,行政规定能够有效地压缩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同时,行政规定还具有促进多层级、开放性行政规范体系的形成和行政制度创新等行政法治]进的重要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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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审判对行政规范的审查与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文章通过对我国法律有关行政规范的产生、效力等级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分析 ,对我国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存在的现实重点问题进行剖析 ,提出了科学合理确定度量行政行为合法性标准和选择权的性质及其重要意义 ,并就我国政体条件下 ,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 ,如何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规范进行审查与适用 ,进行了一次可供操作的模式设计偿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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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授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行政措施,该项权力的内涵易生歧义,且与法治行政的若干理念、原则与制度格格不入。宪法和组织法应删除规定行政措施的内容,将其归属于行政立法权和决定、命令制定、发布权范畴内,依法理顺行政机关抽象行为权的内部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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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定的制定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行政规定的制定主体不甚明确的现状,提出行政规定的制定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但也不排除某些被授予了抽象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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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定虽不具备法的形式,但以其"规范性"的实质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行政审判中,法院就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时,不可避免的要对相关行政规定是否适用作出判断。本文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对行政规定予以分类,提出行政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的标准,并认为在个案中,应根据不同类别的行政规定,对其效力以及据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力,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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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琴等诉山西省吕梁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履行法定职责案入选了《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卷),成为最高院公布的第一个涉及行政惯例且判决行政机关违法的案件,对于成文法传统浓厚的我国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启示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法院的判断模式与适用逻辑,对信赖保护原则与成文法规定的适用节点进行分析,以期解构法院审判思维,为之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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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未明文规定的行政不作为,但通过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将其纳入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赔偿范围。在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实定法下的行政不作为这个前提性问题上,是无法同样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推而衍之"的,即无法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释放出空间,这样,在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时候,引入保护规范理论就是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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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3):179-192
通过裁判要旨与裁判理由,我们可以推定,76号指导案例实际上将萍乡市规划局的解释 界定为合同法体系中的强制性规定,并由此将民事合同审判依据的审查与适用框架引入行政协议之诉。但这一界定存在着诸多不能自洽之处。同时,因为误解出让金约定与土地使用权约定的规范属性与效力机制,76号案例也存在着审判思路与实体判决上的重大漏洞。上述缺憾的根源在于未能全面、 正确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的行政性首先在于其所交易的国有土地的公共性。对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公共资源为交易标的的行政协议所引发的诉讼,其审判依据的审查与适用框架应当置于 公共资源分配法制中,以合法性审查原则为基础加以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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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侵权客体的精神权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精神权利作为行政侵权的客体经历了一个不予承认到给予承认,从最初的采取限定主义原则到后来的非限定主义原则的过程,而且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我国的行政侵权制度并未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很不完善。在我国建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的赔偿金制度是必要的,为了切实地保障行政侵权中的精神权利,应当遵循全部赔偿的原则,而且要对赔偿数额进行量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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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适用法律规范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之一。地方性法规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依据之一,但却可能出现抵触上位法和更新不及时这两种违反上位法的情形。由于违法性的形成时间节点不同,地方性法规被纠错的法律效果以及由此带来的后续处理思路、方法、程序和价值取向等大有不同。纠错行为旨在维护法律规范的安定性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法律秩序安定性,后续对行政行为的纠正也是在维护法律安定性。国际上,主权行为豁免逐步受到限制已是大势所趋,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界限逐渐被厘清,立法责任特别是立法赔偿已经逐步建立健全并被建议引入我国。通过因适用法规错误而撤销行政行为或因没有依据而确定行政行为无效是两种实现行政责任的救济方式,通过立法机关道歉、立法赔偿和行政行为撤回等方式也可落实立法责任。通过原始抵触与更新不及时、授益性和负担性、利益增减为区分标准的三个层级结构进行的类型化,有利于从理念、原则、规则等方面更好理解纠错行为的法律效果并指导后续处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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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制理念的实践机制:行政内部分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自制是旨在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和谐发展,强调政府自我控制的一种行政法理论。行政内部分权作为行政自制理念实践机制的理由在于它既符合行政自制的本质特征和价值取向,又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行使行政权的盲目与专断。深圳市试行的"行政三分制"是我国行政内部分权的一次有益尝试。行政内部分权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坚持适度分权原则,以保证行政部门之间能进行必要限度的合作;权力划分与部门设置要合理,以实现相互监督与制衡;资源分配要合理,以保证行政内部分权的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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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内部行政行为是一种内部人事管理关系,我国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不可诉的.本文考察了国外主要国家对内部行政行为的规定,认为我国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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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行政机关行政程序的政府规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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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定的制度建设是法治政府构建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须遵从依法行政核心原则法律保留的要求.法律保留理论,经历着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目的在于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合理界定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权限范围.在法律保留的理论主张中,事务的"重要性"是决定保留范围的一般性判断标准.结合我国法制建设,运用重要性理论并确立相关衡量标准,以明确遵从的具体内容,提升行政规定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