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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我伯父魏金岑,因脑溢血病突然于四月上旬故去。由于病情来得急骤,临终前未留遗嘱,事后查得他有遗款二千余元。伯父生前的情况是:他和伯母在两年前离婚,当时子女二人已成年,随其母共同生活,平时与伯父没有来往;伯父另有一子在一岁时过继出去。自伯父与原伯母离婚后,伯父精神上感到很寂寞,生活上也无人照顾,过继出去之子经常来照顾伯父,使伯父在精神上得到很大安慰,所以伯父曾表示等将来他(过继之子)结婚时在经济上给予一些帮助;我是他的亲侄子,虽与伯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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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8月的一次飞机失事事件中,有一家三口人——丈夫杨一明、妻子林粉娣和8岁的女儿杨佳佳不幸同机遇难。事发后,按照有关规定,民航单位给付死者丧葬费每人1500元,死者人身赔偿金每人20000元,同时,还给付死者亲属治丧食宿交通补贴费45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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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6月24日,对盐城市第五建筑公司工人陈春来说,不啻是一个黑色的日子,其父陈新退休后从事第二职业,在一次建筑施工中不幸坠地身亡。短短的13个月,母亲、祖父、父亲,相继离开了人世,陈春悲痛欲绝。屋漏偏逢连阴雨,是年7月31日,沉浸在悲痛之中的陈春接到江苏省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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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我的父母亲先后于一九二八年和一九三八年去世,留下十二间瓦房。六个姐妹和弟弟当时没有分割父母的遗产,十二间房全由弟弟居住。母亲去世不久,弟弟擅自将八间房典当给别人,姐妹们考虑弟弟生活困难,暂时典当出去,以后还可以赎回,便没有阻止。一九四八年弟弟去世,留下一儿一女,儿子叫木罕。不久,弟媳带子再婚。四间房转由我居住管理。一九五六年木罕为向我要房租,将我告到人民法院。法院未向我们讲解父母遗产儿女均有继承权的情况下,给我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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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我妹妹与汤操于一九六七年结婚,婚后与我父母亲一起居住,父母亲送给他们一部分家具和生活用品,在经济上也给过他们一些资助。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我父母亲也有过一些帮忙。一九七二年,我妹妹不幸病故。不久,妹夫再婚,夫妻独立生活,搬走了我父母亲原先送给他们的全部物品。他们婚后极少探望我父母亲,也没有尽过任何赡养义务。我母亲和父亲于一九七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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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继承人范龙一生未婚,无子女,父母双亡,只有一姐范丽,平素姐弟关系甚好,互惠照顾。一九五三年三月范龙病故,留有遗产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和瓦房五间。范龙死时由范丽料理丧事并继承了一千九百元人民币。五问瓦房原由公社卫生院租借,范龙生前按季收取房租。范龙死后,范丽多次委托其子陈平去卫生院收租,因被范龙的堂侄范小虎阻扰而未收到。一九五八年私房改造中,五间瓦房被公社接管。一九八○年二月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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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家玉(又名赵昌海)系赵文财的次子.赵文财幼年随母王氏改嫁到被继承人李广仁家,由李抚养长大.后王氏又生女李桂花和被告李桂香.李桂花因病早年夭折.李桂香1959年参加工作后,即每月给李广仁八元生活费,直至李广仁去世.李广仁夫妇生前商定,房屋夫妻每人一半.王氏由赵文财负责生养死葬,在王氏死后,由赵继承其名下的半边的房子.李广仁名下的半边房子由李桂香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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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广德和冯玉珍婚后多年无子,经夫妇商量,并征得其堂兄嫂同意,将出生三个月的堂侄章富根收为养子。一九七○年,冯去世。当时家有房屋六间。七二年,章续娶季彦,时养子十五岁,一家三口因琐事经常发生纠纷。七六年五月的一天,章富根又因小事和养父争吵,继母季彦为避免矛盾尖锐化,把章富根送往四伯父家暂住。第二夭,章富根从四伯父家跑回生父家和生父一起生活,并到生父所属生产队参加劳动。年终分配时,章富根从劳动所得中拿出一百元钱给养父。七七年一月,章富根从生父家应征入伍,军属待遇由其生父享受。七九年,回家探亲也住在生父家。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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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1948年病故。他在1946年就将自己的楼房、平房、披房各一间分给由他抚养大的我大哥(三十年代病故)的大儿子即我的大侄,并办了过户手续。土改时又分给他中堂楼房半间,均经人民政府确认大侄的所有权在财税局有册可查。1980年大侄将上述房产卖给我后,从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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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宝琳,女,二十三岁,某工厂干部。 被告:赵延年,男,五十四岁,退休工人。 被告:刘秀英,女,五十五岁,退休工人。 被继承人赵连云系原告之夫,两被告之子。原告与被继承人原在同厂工作,双方于一九八○年开始恋爱,一九八四年九月三日登记结婚(尚未同居),七天后赵连云因心脏病猝发去世,由被告夫妻出资将其安葬。以后,原、被告双方对赵连云名下的五笔存款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夫遗产。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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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胡庆之,生前为某文化馆的财会人员。1964年“四清”试点时,胡被怀疑有贪污、盗窃行为,手头现金1200元被没收。1965年底,胡与朱秉惠结婚。朱系再婚,带来十岁女孩关兰玉,三人一起生活。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胡因家庭出身问题及“四清”中被怀疑的问题受到冲击,单位对他停发工资,每月只给15元生活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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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申××的前夫赵××,一九五七年被错划右派,开除公职后到农村劳动改造。一九六二年赵××病故。申××办理丧葬诸事后带着八岁小男孩与宋××结婚。申、宋将小孩抚养成人并已就了业。一九七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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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诉讼期间死亡,与其有事实婚姻的人是否有权继受他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