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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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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来信我伯父魏金岑,因脑溢血病突然于四月上旬故去。由于病情来得急骤,临终前未留遗嘱,事后查得他有遗款二千余元。伯父生前的情况是:他和伯母在两年前离婚,当时子女二人已成年,随其母共同生活,平时与伯父没有来往;伯父另有一子在一岁时过继出去。自伯父与原伯母离婚后,伯父精神上感到很寂寞,生活上也无人照顾,过继出去之子经常来照顾伯父,使伯父在精神上得到很大安慰,所以伯父曾表示等将来他(过继之子)结婚时在经济上给予一些帮助;我是他的亲侄子,虽与伯父  相似文献   

2.
1989年8月的一次飞机失事事件中,有一家三口人——丈夫杨一明、妻子林粉娣和8岁的女儿杨佳佳不幸同机遇难。事发后,按照有关规定,民航单位给付死者丧葬费每人1500元,死者人身赔偿金每人20000元,同时,还给付死者亲属治丧食宿交通补贴费4500  相似文献   

3.
1993年6月24日,对盐城市第五建筑公司工人陈春来说,不啻是一个黑色的日子,其父陈新退休后从事第二职业,在一次建筑施工中不幸坠地身亡。短短的13个月,母亲、祖父、父亲,相继离开了人世,陈春悲痛欲绝。屋漏偏逢连阴雨,是年7月31日,沉浸在悲痛之中的陈春接到江苏省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  相似文献   

4.
王祥的外祖父母有两个女儿:长女张福,次女张禄;其家中有十柱三间房屋,三十年代前,张福招婿,婚后两年,丈夫病故,所生之女夭折。张禄出嫁,生育王祥。土改时,政府把十柱三间房屋确权给张福和其父母。张禄家划为地主成份,所住之屋1954年被洪水冲走,安排到其父母家居住。1957年春前,王祥的外祖父母先后去世,张福变卖部分家产,进行了  相似文献   

5.
来信我的父母亲先后于一九二八年和一九三八年去世,留下十二间瓦房。六个姐妹和弟弟当时没有分割父母的遗产,十二间房全由弟弟居住。母亲去世不久,弟弟擅自将八间房典当给别人,姐妹们考虑弟弟生活困难,暂时典当出去,以后还可以赎回,便没有阻止。一九四八年弟弟去世,留下一儿一女,儿子叫木罕。不久,弟媳带子再婚。四间房转由我居住管理。一九五六年木罕为向我要房租,将我告到人民法院。法院未向我们讲解父母遗产儿女均有继承权的情况下,给我们  相似文献   

6.
来信我妹妹与汤操于一九六七年结婚,婚后与我父母亲一起居住,父母亲送给他们一部分家具和生活用品,在经济上也给过他们一些资助。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我父母亲也有过一些帮忙。一九七二年,我妹妹不幸病故。不久,妹夫再婚,夫妻独立生活,搬走了我父母亲原先送给他们的全部物品。他们婚后极少探望我父母亲,也没有尽过任何赡养义务。我母亲和父亲于一九七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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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继承人范龙一生未婚,无子女,父母双亡,只有一姐范丽,平素姐弟关系甚好,互惠照顾。一九五三年三月范龙病故,留有遗产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和瓦房五间。范龙死时由范丽料理丧事并继承了一千九百元人民币。五问瓦房原由公社卫生院租借,范龙生前按季收取房租。范龙死后,范丽多次委托其子陈平去卫生院收租,因被范龙的堂侄范小虎阻扰而未收到。一九五八年私房改造中,五间瓦房被公社接管。一九八○年二月范  相似文献   

8.
原告李家玉(又名赵昌海)系赵文财的次子.赵文财幼年随母王氏改嫁到被继承人李广仁家,由李抚养长大.后王氏又生女李桂花和被告李桂香.李桂花因病早年夭折.李桂香1959年参加工作后,即每月给李广仁八元生活费,直至李广仁去世.李广仁夫妇生前商定,房屋夫妻每人一半.王氏由赵文财负责生养死葬,在王氏死后,由赵继承其名下的半边的房子.李广仁名下的半边房子由李桂香继承.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婚后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丈夫于1985年因病去世后我也未同公婆分家,公婆的生活起居一直由我负责。去年公婆相继去世,留下了部分房屋与存款。在处理这部分财产时,我丈夫的兄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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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遇到一起继承纠纷,原告赖××,被告廖××皆系赖××的养子女。赖×去世后遗留房屋五间,原告赖××提出:被告廖××已经继承了生父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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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中学教员徐×与矿工孙××于一九七五年结婚后生育两名女孩。孙的父亲是退休工人,因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对徐生女孩不满而分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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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继承关系中,遗留财产的人(死者)称作被继承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依法承受他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和继续。继承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当继承人作出接受或者不放并继承的表示,继承人就取得了继承权,从而取代了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取得了死者遗产的所有权。继承权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它以姻亲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为产生的基础。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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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广德和冯玉珍婚后多年无子,经夫妇商量,并征得其堂兄嫂同意,将出生三个月的堂侄章富根收为养子。一九七○年,冯去世。当时家有房屋六间。七二年,章续娶季彦,时养子十五岁,一家三口因琐事经常发生纠纷。七六年五月的一天,章富根又因小事和养父争吵,继母季彦为避免矛盾尖锐化,把章富根送往四伯父家暂住。第二夭,章富根从四伯父家跑回生父家和生父一起生活,并到生父所属生产队参加劳动。年终分配时,章富根从劳动所得中拿出一百元钱给养父。七七年一月,章富根从生父家应征入伍,军属待遇由其生父享受。七九年,回家探亲也住在生父家。仅  相似文献   

15.
我父亲1948年病故。他在1946年就将自己的楼房、平房、披房各一间分给由他抚养大的我大哥(三十年代病故)的大儿子即我的大侄,并办了过户手续。土改时又分给他中堂楼房半间,均经人民政府确认大侄的所有权在财税局有册可查。1980年大侄将上述房产卖给我后,从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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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宝琳,女,二十三岁,某工厂干部。 被告:赵延年,男,五十四岁,退休工人。 被告:刘秀英,女,五十五岁,退休工人。 被继承人赵连云系原告之夫,两被告之子。原告与被继承人原在同厂工作,双方于一九八○年开始恋爱,一九八四年九月三日登记结婚(尚未同居),七天后赵连云因心脏病猝发去世,由被告夫妻出资将其安葬。以后,原、被告双方对赵连云名下的五笔存款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夫遗产。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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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胡庆之,生前为某文化馆的财会人员。1964年“四清”试点时,胡被怀疑有贪污、盗窃行为,手头现金1200元被没收。1965年底,胡与朱秉惠结婚。朱系再婚,带来十岁女孩关兰玉,三人一起生活。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胡因家庭出身问题及“四清”中被怀疑的问题受到冲击,单位对他停发工资,每月只给15元生活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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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申××的前夫赵××,一九五七年被错划右派,开除公职后到农村劳动改造。一九六二年赵××病故。申××办理丧葬诸事后带着八岁小男孩与宋××结婚。申、宋将小孩抚养成人并已就了业。一九七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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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无限继承论"是《继承法》时代的产物,具有历史性贡献。但随着经济发展,在私人财富巨额增长,财富的种类、来源多元化,以及现代家庭伦理发生巨变的今天,仍坚持此种解释论却有诸多弊端。"遗产限定继承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基础,可以准确回应现代家庭伦理的文化共识、合理地解决父母继承顺位的立法技术难题、圆满实现规范领域内条款之间的自洽性与协调性,并可有效地发挥家事法的教育功能,因而应成为《民法典》体系化建设重要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20.
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诉讼期间死亡,与其有事实婚姻的人是否有权继受他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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