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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例与问题 权利一词是法学的基石范畴,其基本含义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能够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当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的法律制度应对权利受到侵害的主体进行公力救济。在法治社会的语境中,我们赞同权利主体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实现对自己的公力救济,并且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力能够完成其任务。但是在现实中,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样态是无穷的,并不是每一次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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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系当事人借助国家公权力实现其经法律所确认的特定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制度。执行救济在执行法律制度中有重要意义 ,没有执行救济就无法实现民事执行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 ,实际上就根本不是什么法律权利。“人类的权利自始就是与救济相联系的 ,当事人脱离了盲动或依附而获得了一定权利时 ,也必有与之相适应的救济制度相随。没有救济可依的权利是虚假的 ,犹如花朵戴在人的发端是虚饰。”〔1〕“救济就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的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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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行为解决的是当个人权利不能获得有效的公力救济时个人自力救济的限度问题,或者说个人在权利受到侵害而无法获得有效的公力救济时个人实施自力救济与社会秩序冲突的平衡问题。允许自力救济是权利保护的题中应有之义,而维护社会秩序又要求对自力救济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自救行为的相当性是其合法性的边界。自力救济一方面为弱者权利的保护开辟了一条通道,必将产生广泛的社会效应,而另一方面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冲突又为自力救济蒙上了一层阴影,难道自力救济真的没有出路了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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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律关于权利之保护,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一般不允许私力救济。但有时难免对权利之保护不周,因此,法律容许一定条件下的自助行为。我国由于民事立法上自助行为制度的空缺,使某些民事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民法上确立自助行为,对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更加充分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是非常必要的。我国民事立法应参酌国外相关法例,将自助行为确认为民事权利保护的一种特殊手段。并对其要件、行使范围及限度、使用方式、效力、监督和汇报制度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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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权利由法律赋予,亦由法律保护。保障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是民法的主要任务。民法对于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除加强对侵权损害行为的积极预防之外,还在于为正在受到侵害的权利提供多种救济措施。民事权利的救济,可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前者指权利人通过国家专门力量和程序保护民事权利;后者则是指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 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保护措施,有其重要的法律和社会价值。本文试就此加以分析探讨,以期在建立私力救济制度的整体框架方面作一些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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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的逻辑构造——分析法学的诠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在分析法学的层面上,以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为框架,对宪法权利的逻辑构造在“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上展开分析。在权利的“纵向”维度上,宪法权利的逻辑构造表现为:宪法性原权利———宪法性救济权这一逻辑上的链接关系,国家公权力对宪法性原权利的侵害是这一链接的关节点;在权利的“横向”坐标上,宪法性原权利的逻辑构造表现为四种法律关系,而作为宪法性救济权的请求权制度的逻辑内核是“要求———义务”法律关系,这个法律关系能否实现是判断宪法性原权利实效性的依据。传统宪法学上对宪法权利的分类虽然不乏积极意义,但因过于简约而遮盖了人权的丰富内涵,对于这种分类的理解亦不可过于绝对,因为诸多宪法权利在逻辑形式上均具有类似的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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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具有合法性的利益诉求,也是权力产生和运行的正当根据。民事执行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产生和运行的正当根据是民事权利。从是否具有强制力的角度看,权利具有公力救济、私力救济两种救济方式。民事执行权是权利的公力救济实现方式之一,其改革的目的应为最大化地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而达到目的必须加强民事执行权的强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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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自助行为属私力救济的一种行为样态,是权利主体最直接、最为有效实现权利的方式。通过法的示范功能和指引作用对民事自助行为加以规范与引导,进而实现民事自助行为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区分民事自助行为在绝对权与相对权请求权救济体系中的运作方式,确定民事自助行为在民法典权利保护与实现制度中的逻辑定位。我国未来《民法典》应有倾向地借鉴国外民事立法相关制度的合理因素,采取一般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民事自助行为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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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刍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事执行程序是运用公权力实现已确定私权的程序.执行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时,债务人须容忍并服从其执行行为,但由于执行依据既判力和执行力扩张等原因,有时会造成对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利益的不法侵害,司法上将针对此类侵害的补救,称之为执行救济.具体而言,执行救济制度,是指因执行依据错误或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执行、不当执行或懈怠行为对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而设定的一种程序保障或实体补救的权利保护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执行或不当执行行为进行矫正,对出现的后果予以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弥补和救济,从而实现对私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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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软件权利人(尤其是通用软件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实现,打击市场上的盗版行为,采取了各种反盗版措施。这些反盗版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必然同他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如何看待这些权利冲突以及如何调整好这些冲突,不但关系到软件权利人自身的权利实现以及正确实施反盗版措施,也关系到与软件相关的其他人的权利实现问题。一、反盗版措施的法律性质(一)反盗版措施是一种自力救济手段反盗版措施实际上是软件权利人为维护自身软件权利而实施的一种行为,该种行为属于民事救济制度中的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与公力救济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所谓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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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是评判法律体系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个案情形下的权利救济方面,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但是,当人民权利遭受来自公权力机关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的侵害时,则明显缺乏相应的救济制度构建。加快这方面的制度构建,是保护人民权利的必要,也是健全法律体系、实现"中国(法治)梦"的当务之急。这一制度至少应包括两点:一是使得涉嫌侵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司法解释能够得到及时纠正;二是因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司法解释受到损害的权利人能够获得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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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救济与损害赔偿 违约救济一词来源于英美法系,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债务不履行,依《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救济一词指实现权利,防止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①损害赔偿作为违约救济一种最重要的补救措施,在大陆法系和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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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司法者在审判活动中侵害当事人诉论权利的行为未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 ,是导致司法实践中有权利无救济、当事人诉讼权利形同虚设、司法恣意得不到规制的主要原因。为保障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现代诉讼理念和模式与程序正义的实现 ,民诉法必须设置完整的程序性法律规范 ,使程序性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得到应有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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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秘密法中的禁令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 英美法法谚有云:"救济先于权利",极言救济对于权利保护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如果一项权利在受到侵害时不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则很难说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权利,不同的权利有不同的法律构成、法律属性,其指向的法益也大不相同,对权利侵害的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千差万别,因而法律应根据各种权利的具体特点设计有针对性的救济措施,以确保权利得到有效维护和最大限度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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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自助行为是民法中民事权利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方面效果显著。目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建立了民事自助行为制度。我国囿于传统法律思维的桎梏及相关理论研究的匮乏,尚未确立民事自助行为制度。本文以民事自助行为的正当性、科学性、妥适性、价值性四个方面为基础,通过对民事自助行为价值的再认识,准确界定其概念,进而尝试构建适合我国民法体系的自助行为制度,以期引玉之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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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来引发社会热议的“冀中星首都机场爆炸案…‘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高速截获流浪狗被起诉救助费案”到“河南上访者杀死截访者案”,虽然几事经过、性质及结果均不相同,但从某种角度看,该系列事件都折射出同一现象:当事者都是采用私力的方式去试图实现或救济自己的某种权利,却因行为不当导致了不同程度的法律后果。这种以私力方式解决纠纷的行为在法理上被称为“自力救济”。自力救济因效率高、成本低、效果好等特点作为救济手段不可或缺,但同时又因缺少公权力的介入、缺少制度规范的指引和监督而极易引发新的侵权。如何正确把握自力救济行为限度、在合法范围内行使权利,值得引发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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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兼谈农民选举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民选举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权的一种,但在选举实践中这一权利常常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现行法律对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村民选举权利如何救济的规定极不完善,应当通过建立和完善村委会选举的诉讼救济、行政复议救济、信访救济、行政处分救济以及人大的监督救济等制度增强对村民行使选举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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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模式的法律救济机制适配于对传统言语暴力的处理。网络暴力不应定位为个体之间的侵害,而应解读为社会系统性力量对个体施加的权利侵害,这使得网络暴力表现出不同于传统言语暴力的特性。私权模式的法律救济机制已然丧失现实基础,与网络暴力的治理需要之间存在脱节的问题。有必要在以“国家—社会—个人”三元结构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中来考虑对网络暴力的应对。个人在面临社会性压制时仰赖公权力的保护,故而网络暴力涉及的是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需要采取以公力救济为主导的法律机制,适用以事前规制为中心的风险规制法模式,并适度扩张刑法的介入范围。在刑法领域,立法层面需要考虑出台反网络暴力的领域法,并对侮辱罪、诽谤罪的刑法规定做出修正,司法层面需要采取功能主义立场,并将这种立场贯彻于具体的法教义学问题之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