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拍卖,亦称“竟买”.原是资本主义商业中的一种买卖方式,出卖者用叫价的方法把物品出售给出价最高的购卖者.拍卖通常有自愿拍卖和强制拍卖两种,前者指物品所有者自愿委托拍卖行代为拍卖;后者指财物所有者因破产或其他诉讼上的原因,其财产被强制拍卖.因此,从广义上讲,拍卖既是商品交易中自愿(或任意)拍卖的强制拍卖,其要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因破产或其他诉讼上的原因而被查封、扣押或被没收和收缴等司法行为控制下的财物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将被执行的财物卖给出价最高的应买人的行为和活动.一、司法拍卖制度的性质、地位和特征司法拍卖是以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合法有效的司法控制为前提,以换价为中介,以债权清偿(即执行)为目的的一种司法行为,是强制执行制度,它因而成为审  相似文献   

2.
随着执行工作日趋规范,公民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对查封、扣押物品委托有关单位拍卖,将成为执行工作中重要的变价措施.民事诉讼法对委托拍卖仅作原则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因此,有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委托拍卖的性质拍卖是出卖者通过公开叫价的方法,将财物卖给出价最高购买者的一种法律行为.拍卖分为任意拍卖与强制拍卖.任意拍卖指物品所有人自愿委托拍卖行,将特定标的物按传统的拍卖程序、方法及拍卖规则进行买卖的活动.强制拍卖则是国家机关(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产,用公开的方式由应买人竞争出价而卖与出价最高应买人,并以拍卖所得款清偿债权人的执行行为.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同属于拍卖,有其共性,故在强制拍卖中也通行任意拍卖的程序原则.但是这两种拍卖的性质却是截然不同的.  相似文献   

3.
拍卖(Auction),亦称竞卖,它是指出卖人以公开竞争的方法将标的物出售给出价最高的应买人的一种法律行为。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有较为完备的拍卖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拍卖业务在我国的许多地区又重新出现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开始用拍卖的形式来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被扣押的外籍船舶等物,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本文试就强制拍卖的有关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4.
拍卖立法中的几个问题王岩一、拍卖立法的必要性。拍卖是由多数应买者参加,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某一特定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应买人的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流通方式,买卖中,竞争性强,透明度高,合理、公正。我国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来,拍卖已开始出现并呈迅速发...  相似文献   

5.
方昀 《江西律师》2001,(2):21-23
拍卖(Auction),各国的法律解释有所不同,我国《拍卖法》第三条给出的定义为“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传统的拍卖程序是拍卖时准许买主事先看货,由潜在的买主连续提高出价,以拍卖者(通常是卖主的代理人)接受其最高价格而成交。拍卖中的出卖人称为拍卖人,买受人称为应买人。  相似文献   

6.
关于法院拍卖若干问题的思考□程凤义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中规定了强制拍卖措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强制拍卖的法律地位。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拍卖法也对法...  相似文献   

7.
强制拍卖的概念在执行程序中的拍卖,亦称竞卖,是一种古老而又特殊的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即拍卖人以公开竞争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者,从而订立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国家立法将拍卖纳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之后,就使这种拍卖具备了法律的强制力,原...  相似文献   

8.
拍卖是出卖者通过公开叫价的办法,将财物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的一种法律行为。拍卖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它的出现既适应商品流转公开合理进行的需要,反过来又促进商品买卖的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拍卖活动日益频繁。拍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它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给应买人提供了均  相似文献   

9.
刘健 《中国司法》2002,(5):59-60
德国的强制执行制度作为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具有悠久的历史。虽然至今德国还没有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但关于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制度在其民事诉讼法中作了十分完备的规定。同时,德国关于强制拍卖和强制管理  相似文献   

10.
林琳 《法制与社会》2013,(28):100-101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执行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执行难问题困扰着各个法院,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已是迫在眉睫。在强制执行中。强制拍卖制度的作用也越来越突显。由于强制拍卖制度所要确定的内容多而杂,我国时这一方面的实践经验有所不足,有关强制拍卖制度的具体措施,《民事诉讼法》未作详细的规定。本文拟从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的区别,强制拍卖提起的条件,强制拍卖的性质三个方面论述。  相似文献   

11.
拍卖旧时是指以委托寄售为业的商业当众出卖寄售的货物.拍卖一般由拍卖人宣布叫价起点,由买主竞相加价,到无人继续增价时拍卖人就敲打小木锤,拍板成交.但也有先由拍卖人喊出最高价格,无买主时拍卖人陆续减价,到有人购买时拍板成交,这种拍卖称为“荷兰式拍卖”.在苏格兰拍卖出售土地或建筑经常称为“roup”.以上拍卖方式均属于自愿拍卖.拍卖的方式是公开竞争,是一种实现财产换价最为公平合理的方法.执行程序中的拍卖制度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用公开的方式,让买受人以竞争的方法出价,对被执行人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予以出售,并将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一种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12.
张榕  杨兴忠 《现代法学》2004,26(6):174-179
强制管理制度是我国正在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引入的一项制度。与强制拍卖相比,其执行标的不同。本文认为,为了使强制管理具有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应将其适用范围从不动产扩及一切财产,授权管理人通过强制管理获取经营利润偿债,并赋予强制管理与强制拍卖以平等、独立之地位。  相似文献   

13.
执行主管,是指不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强制执行职权和履行强制执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符合强制执行规律的主管制度有助于促进强制执行价值的实现。我国目前对执行主管的研究尚不深入,强制执行权并轨运行下的不同机构间执行冲突屡有发生。笔者认为,现行民事强制执行由法院主管的制度是我国基本国情的选择,应当坚持并完善。从长远看,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由行政机关主管,但要明确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司法审查权。  相似文献   

14.
试论法院拍卖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中增设了强制拍卖措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强制拍卖的法律地位。然而,由于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拍卖这种执行措施的时间不长,有关法院拍卖的理论著作也不多见,所以,理论和实践中对法院拍卖的性质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但随着法院拍卖在实践中适用范围的逐步扩大,明确法院拍卖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些理论和实务上的分析,以讨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15.
王京 《中国司法》2002,(3):53-55
拍卖是拍卖人接受出卖人的委托或根据法律的强制规定,通过公开叫价或者密封递价的方式,将特定财产出售给出价最高且超过底价的竞买人而进行的买卖活动。拍卖须具备3个条件:(1)由中介机构———拍卖人主持:(2)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3)围绕价格展开竞争。由于拍卖的形式和内容必须公开,如将一切有关买卖的详情公布,让公众知道,让公众参加,在公众的监督下按公认的标准成交,因此从性质上讲,拍卖是最典型的公卖方式。拍卖公证由拍卖物所在地或拍卖活动举行地的公证处管辖。鉴于拍卖的公卖性质,竞买人为不特定的多数,因此,…  相似文献   

16.
李海军 《山东审判》2005,21(4):111-112
2004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行为,指导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拍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将产生积极意义。法院强制拍卖是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就查封、扣押物所为的一种变价行为,那么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仅涉及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以及买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涉及到拍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等问题。拍卖的性质如何认识,将直接影响拍卖的法律效果,影响到民事权利的得失变更。本文试结合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就此问题作一阐述。  相似文献   

17.
强制管理制度是和强制拍卖并列的对不动产进行换价的主要措施.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少国家的强制执行法中都有强制管理措施的规定或类似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执行规定对这一重要制度却鲜有设计,导致执行实践中虽有大量需求而立法上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本文通过比较强制管理和强制拍卖在不动产强制变现、实现债权方面功能的不同。并对我国不动产执行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建立我国的强制管理制度提出了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18.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司法制度的终结性环节,民事强制执行的原则是构成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基本理念的重要因素。探讨民事强制执行中之比例原则,有利于要深化对民事强制执行本质规律的认识,从而树立科学的民事执行理念,并为改革和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提供良好的指导原则,进而为民事强制执行实践奠定坚定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9.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即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法也称具体措施。由于行政强制执行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机关可能采用何种执行方法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理论上一般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所谓间接强制,指执行机关通过某种间接的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间接强制的核心是  相似文献   

20.
秦晋 《检察风云》2013,(9):10-12
民事司法,难在执行;民事执行,难在司法拍卖。因为就民商事案件而言,相当一部分案件最终必须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得到体现,而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拍卖标的物价值的变现,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甚至关系到司法权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