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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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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盛斌 《天津检察》2009,(5):59-61
我国《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了增强此条款的可操作性,对于何为“情节严重”,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并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此作了六种情况的细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固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相似文献   

2.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一种渎职犯罪。虽然我国刑法第418条已经作了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以该罪论处的犯罪分子并不多见,对于该罪进行的研究也很少。那么,是对本罪的立法比较超前,虚设以待吗?当然不是。在现实生活中,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的行为屡见  相似文献   

3.
曾章伟 《法制与社会》2013,(18):295-296
公务员通奸,侵害配偶性忠贞权,违背公务员职责,污损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有伤风化,诱发诸多违法和渎职犯罪行为,刑法宜增设公务员通奸罪。公务员通奸罪条文可以表述为,"有配偶的公务员通奸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奸公务员的,亦同。"  相似文献   

4.
5.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依据我国刑法第402条设立的,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当前,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一些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拟对其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海峡两岸徇私舞弊罪比较研究──兼论大陆徇私舞弊罪的立法完善张巍徇私舞弊罪作为一种严重的渎职犯罪,对严格执法危害极大。由于大陆法律规定不尽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徇私舞弊犯罪案件的查处。本文拟对海峡两岸有关立法规定作一比较,并就大陆徇私舞弊罪的立法完...  相似文献   

7.
按照《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多数学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具有报请或者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或者决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然而,在实践中,却经常出现没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和决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为罪犯伪造立功材料的现象,对此应当如何定性呢?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以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论处。在笔者看来,对于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扩张理解,这符合从重打击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因此后一种观点应当是比较公允的。我们知道《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帮助伪造证据罪是指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所帮助的当事人是诉讼终结前的当事人,伪造的证据是指与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等有关的证据,不包括诉讼终结后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证据。  相似文献   

8.
海峡两岸徇私舞弊罪比较研究──兼谈我国徇私舞弊罪的立法完善张巍徇私舞弊罪作为一种严重的渎职犯罪,极大地破坏了法制的尊严,应予严惩。本文拟对我国海峡两岸有关立法规定作一比较,并希望对我国徇私舞弊罪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一、罪名我国海峡两岸刑法均把徇私舞弊...  相似文献   

9.
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虽然没有规定徇私舞弊罪,但规定了很多徇私舞弊型犯罪,这些犯罪既不同于滥用职权,又不是玩忽职守,而是一种新的犯罪行为。立法单独设立徇私舞弊罪,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0.
由于在立法上存在前后矛盾和刑法理论界各执一词,导致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罪数认定有作一罪论处的,也有作数罪并罚的混乱局面,严重影响了渎职犯罪的查处工作。本文认为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行为人渎职而同时又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是实施了二个犯罪行为,构成实质的二罪,且二罪间不存在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的关系,同时牵连犯也不能全面评价该类犯罪。对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这是符合罪数理论的主张和刑法的基本规定,也是我国当前打击腐败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1.
樊建民 《河北法学》2007,25(8):85-88
通过对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特征进行分析,结合司法实践阐释本罪认定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并详尽论述本罪与相关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12.
侯雷 《行政与法》2006,(10):32-34
公务员精神来源于公务员制度的本质规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决定了中国公务员精神与西方公务员精神既有相同之处,又在“政治中立”这一点上有着根本的区别。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务员精神的内涵也应当不断丰富和发展。公务员精神体现了公务员制度中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职业精神和时代精神。当前最为迫切的就是以个人自律、组织教育、制度控制、环境制约等为主要途径,从精神、制度与方法的有机结合上促使每个公务员真正成为“公务员精神”的实践者和体现者。  相似文献   

13.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减刑”应该包括狭义的减刑和死缓犯的减刑;没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可成立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论处;收受贿赂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应数罪并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可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第 2条修正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填补了刑事立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立法空白 ,修改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但对该修正应如何理解和适用 ,又成为新的困惑。针对该条的细致分析 ,将有助于实践操作。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传统经济体制下.由于不承认商品经济的存在,因此过去的40年中一直有“国家财产”或“全民所有制财产”之称。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有资产”这一概念逐步被确定下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多年的经济建设,我国已积累了数以万亿元的国有资产。这些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产,也是国家的命根子。为了遏制蚕食、豪吞、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致流失,我国新刑法明确将严重侵犯国有资产的一系列行为规定为犯罪并…  相似文献   

16.
张影 《行政与法》2000,(4):26-27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新罪名,笔者就其特征及相关问题进行简要论述。一 关于本罪之客体。本罪的直接客体为复杂客体,应当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务行为正当性。本罪具有渎职罪的特征,只是所渎之职非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之职,而是管理国有公司企业之职,负责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职。相关人员必须谨慎、勤勉、公正地行使上述相关职权。严重不负责任和舞弊行为违背了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本罪客体还应包括资产…  相似文献   

17.
国有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徇私舞弊、损公利己是企业破产、严重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追究这些腐败者的刑事责任是民心所向,是遏制腐败现象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正是适应这一需要在《刑法》修改后增设的新罪名。然而由于在立法上该罪状规定的高度概括性,又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造成对本罪概念、犯罪构成标准等一些问题认识上的分歧,影响了本罪实际适用效果,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促进深人研究及立法的完善。一、徇私舞弊行为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刑法》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  相似文献   

18.
搞好公务员培训,打造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如何搞好培训工作是值得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本文针对培训工作,对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搞好培训工作需要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20.
徇私舞弊罪若干争议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刑法对1979年刑法中有关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做了较大修改,该罪从一个罪名扩展到几十个罪名。如此修改对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自有裨益,但司法实践中和刑法理论上存在的某些问题仍然没有得以妥善解决,同时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以实践为基础反观理论,对有关问题提出了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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