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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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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构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占军 《河北法学》2011,29(8):2-11
以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是对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有益探索。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难点问题是医疗纠纷仲裁的可仲裁性以及医疗纠纷仲裁模式问题。我国部分仲裁机构对于医疗纠纷仲裁的实践以及部分地方政府对于医疗纠纷仲裁的立法均表明医疗纠纷具有可仲裁性;我国应采取任意仲裁模式构建医疗纠纷仲裁制度。考虑到修改仲裁法的巨大难度以及对现有仲裁资源造成巨大浪费的现实情况,应将医疗纠纷仲裁纳入现有仲裁机制内解决;鉴于医疗纠纷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医疗纠纷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应为合议庭,但当事人选择适用独任仲裁庭的合意应得到尊重。  相似文献   

2.
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是专门为体育纠纷提供替代型纠纷解决服务的机构,主要是以调解和仲裁两种方式。该机构最新的“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章程”对机构的各项活动都作了周密的规定。关于仲裁程序方面的规定包括申请仲裁的主体资格要求与受案范围、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员的指定、仲裁的申请与受理、仲裁庭的仲裁程序、临时措施和保全措施、仲裁程序中的纠纷化解程序等具体规则,希望通过对这些规定的介绍能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些许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种种困境和缺陷,已无法有效化解医患矛盾、缓解医患关系。正因如此,在我国开展医疗纠纷仲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属必要。世界主要国家与地区在医疗仲裁方面的立法与实践为我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新视角和新思路,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将医疗纠纷纳入可仲裁范围,既符合我国《仲裁法》之规定,也契合国际社会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无论从仲裁的本质,还是从仲裁功能的有效发挥来看,以选择兼终局型的仲裁模式构建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更为可取;出于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以及重建医患信任的考虑,医患双方在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一致达成仲裁协议的方式更合情合理;鉴于医疗纠纷的专业特殊性,除双方当事人合议选择由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以外,无论案件争议金额的多少,医疗纠纷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原则上应一律采用合议制。  相似文献   

4.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责任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日益加强,仲裁中的责任制度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但从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来看,基本上都只规定了仲裁员或仲裁庭的责任,少有提到仲裁机构的责任。即便提到,也未将仲裁员或仲裁庭的责任与仲裁机构的责任加以区分。笔者认为,对仲裁庭和仲裁机构不加以区分而笼统规定其责任,不仅不符合法理,而且在实践中也会产生一系列矛盾。 一 仲裁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在一个具体的仲裁案件中,从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到组成仲裁庭,直至裁决做出,其中要涉及到争议双方当事人、仲…  相似文献   

5.
一、仲裁简介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通俗地讲,仲裁是由民间仲裁机构断案,必要时由法院执行,介乎“私了”与“官了”之间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仲裁有如下特点:1.自愿性。一项纠纷产生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2快捷性。因期限短、程序比诉讼程序简便、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故显出其快捷性。3.灵活性。如在管辖上不实行地…  相似文献   

6.
美国的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是为应对美国医疗行业危机而产生的。由于仲裁本身具有专 业性强、成本低、效率高、对抗性弱、保密性强的优势,医疗纠纷仲裁迅速得到联邦及各州的认可,经过 40 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成为美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医疗纠 纷仲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仲裁条款与医疗服务、医疗保险合同相结合,仲裁庭组成及仲裁员 选任规则设立中立第三方协助制度,仲裁程序注重突出仲裁高效、快速的优势。但是,部分州为鼓励医 疗纠纷仲裁而规定的强制仲裁和撤销权制度却阻碍了医疗纠纷仲裁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陈美雅 《证据科学》2006,13(3):181-190
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在人民法院审判外的纠纷解决制度,其积极作用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广泛得到了重视。我国长期以来都存在着人民调解、行政仲裁、商事仲裁等制度,但是在日益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医患关系紧张的医疗纠纷领域,却没有有效的替代性解决机制,或者是刚刚开始起步。本文并分析了目前我国和世界的医疗纠纷现状,比较了世界各国医疗纠纷的替代性解决机制,并指出了在医疗纠纷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的建立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古津贤 《证据科学》2004,11(2):118-119
当前医疗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话题。妥善处理医患纠纷,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已成为医疗纠纷解决的重中之重。目前医疗纠纷的解决主要包括行政解决和法院诉讼两种形式。从各国的医疗纠纷的解决来看,还包括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仲裁作为“ADR”的一种形式,以其具有解决纠纷的快速、保密性强和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自主等特点,使其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适用。笔者认为,采用“洋为中用”的原则,合理借鉴外国有关医事仲裁制度的规定,推陈出新,依据仲裁制度的特点,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在我国建立医事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9.
英国和香港的仲裁法都为仲裁当事方在获得仲裁裁决后提供了三种类型的救济方式,从而能够以适当的方式对仲裁裁决进行修改、变更、发回重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或宣告仲裁裁决无效。在修改或变更裁决时,相关修改或变更将作为仲裁庭裁决的一部分而生效。当裁决被法院发回仲裁庭要求重新考虑时,仲裁庭就有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就所发回的事项作出一个新的裁决。但是,由于在裁决被部分或全部地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时,相关裁决就如同从未作出一样,也就使得原本需要仲裁的纠纷或争议处在待决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双方当事人就需要更进一步的救济方式来继续解决相关纠纷或争议。从英国及香港仲裁法的视角,对质疑仲裁裁决的理由及撤销仲裁裁决后的救济方法加以解读,并尝试就中国法下的相关问题提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仲裁程序开始后 ,仲裁庭 (仲裁院 )才能取得仲裁管辖权 ,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排除了诉讼 ,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得以真正履行 ,仲裁权得以产生 ,其他仲裁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1.
Over the past several decades, Europea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institutions have evolved, heeding institutionalist calls for stronger institutions backed by sanctioning and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s. This apparent increase in institutional strength has led to a corresponding increase of the behavioral effectiveness, or active compliance management of institutions as observed in the incidence of arbitral tribunal decisions. However, upon closer examination, it is apparent that this behavioral effectiveness has not been exclusively due to provisions for arbitral tribunal decisions with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Rather, the incidence and enforcement of these arbitral tribunal decisions is linked to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of the enforcement mechanisms. Most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rely on parties to raise disputes and enforce commitments, causing individual countries to bear the cost of enforcement. In addition, bringing a dispute to an arbitral tribunal requires the accorda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In contrast,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allows for enforcement to originate from a strong central authority and for the cases of arbitration to be filed unilaterally.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that have been joined by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have a provision for an arbitral tribunal have stronger enforcement mechanisms, are more likely to result in enforcement action, and are more effective in generating behavioral change.  相似文献   

12.
作为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一种机制,友好仲裁有其独特的意义。据此,仲裁庭在当事人授权后可以依据公平善良原则裁断争议,从而实现当事人正当的公平期望与效率价值期望。因而友好仲裁在仲裁发达的各国法规中均有规定。1965年《华盛顿公约》对一国与他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引发的法律争端的解决机制中也明确地规定了友好仲裁。当然,由于国际社会还没有公平善良原则的客观标准,且目前国际社会还是倾向于保护投资和投资者,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护,因而在授权仲裁庭友好仲裁时,发展中国家还须持谨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13.
刘俊霞 《时代法学》2010,8(6):92-98
最新修订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于2010年8月15日生效。此次修订紧密结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现代国际仲裁实践,涉及的事项比较广泛,如简化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明确了仲裁中的通知形式和多方当事人下的仲裁庭组庭方式、确立了仲裁的目标、扩大了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庭、完善了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范围、进行短员仲裁庭的权力,规定了仲裁机构及仲裁院的免责、加强了对开庭方式、仲裁费用的控制、设置了仲裁保密性的突破例外等等。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仲裁机制解决两类争端:一是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之间有关双边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二是缔约一方(东道国政府)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对于第一类争端主要采用特设仲裁的方式,对于第二类争端,则可以选择采用特设仲裁、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仲裁。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程序规则可以由临时仲裁庭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自行制定,实体问题则可以并行适用国内法、国际法,但是对优先顺序没有规定,友好仲裁应该是一个折中的好办法。  相似文献   

15.
也谈仲裁第三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第三人指与正在进行的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但与仲裁标的存在利益牵连的人。目前关于应否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意见。从既有的仲裁理念和纠纷解决的制度架构来看,仲裁第三人所涉及的问题可以在既存状态下获得圆满解决,没有必要设立所谓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16.
李智 《法学》2022,(2):162-175
现有的国际和国内体育争端解决体系基本都体现为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及各国协会、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或国内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国内法院为主体的三层递进式架构。在我国,由于独立体育仲裁机制长期缺位,导致对内体育争端解决的专业性和法律效力不足,加之对外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衔接不畅,难以公平、高效地解决体育争端,甚至造成了国内争端的国际化。《体育法》的修订为完善体育仲裁机制提供了契机,其中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设立应以体育自治为基础,建设完善的体育仲裁机制,通过设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进一步整合单项体育协会的内部仲裁机制,保障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的效力,明晰仲裁范围,与国际体育争端解决机制形成平行且竞争的协同关系。  相似文献   

17.
国家法院对仲裁协议实施监督的核心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定: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就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协议项下的事项提交仲裁解决,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不能履行;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法院仍然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审理,法院的此项权力来源于法院地国的国内法;在仲裁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还可以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此根据无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此裁决。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放弃了对仲裁协议有效性或者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则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就不能再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庭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没有管辖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此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8.
国际投资仲裁的当事人在仲裁中提出人权方面诉求的情况在最近十几年里缓慢地增加了,仲裁庭只有在仲裁管辖条款能够覆盖人权问题,并且当事人所选择的适用法能够为人权问题的解决提供指引的情况下,才能就与投资有关的人权纠纷做出裁决。现有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自身存在很多缺陷,不适宜作为审理与投资有关的人权问题的理想场所。我国应该支持与投资有关的人权问题主要通过东道国的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19.
采用仲裁模式处理矛盾突出又没有太多经济效益的医患纠纷初期,必须要有当地政府的参与并在财力上对仲裁机构予以支持,但长久如此既不利于仲裁模式处理医患纠纷的推广,也不利于仲裁的公正性及仲裁员回避制度的有效落实。如何不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通过裁决纠纷本身获得合理的报酬维持运行是亟待破解的难题。从制度设计层面看,医患纠纷仲裁模式若能与正在推行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进行有效的整合,可能是解决仲裁长期运转费用的一个重要途径。但这种审理与理赔模式的整合,实际上涉及到医患纠纷仲裁是否存在第三人、承保方能否成为仲裁第三人的问题。本文以深圳市医患纠纷仲裁为切入点,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0.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具有认定证据可采性的自由裁量权,不必严格适用各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不过就一些具体的证据可采性问题,国际上形成了一般实践。仲裁庭在认定证据的可采性时,除了考虑相关性,还可能考虑效率、仲裁费用等因素。另外,仲裁庭认定证据可采性的权力并非没有限制。我国相关仲裁实践存在一些问题,与国际一般实践相脱离,应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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