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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3)
(接上期)五、海事审判程序类样式之三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变更当事人决定书(××××)××法×初字第××号×××: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与案由)一案中,当事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的保险人×××(写明申请人名称)以已支付了承保范围内的全部理赔款项为由,要求变更当事人(或作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代位行使×××(写明当事人名称)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许申请人申请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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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四月二日深夜十二点,被告刘×(男,十六岁)、赵×(男,十五岁)、李×(男,十七岁)三人在×县城一饭店酗酒后,行至县蔬菜公司西南边,路遇×村进城看电影回家的白×(男,十七岁)、严×(男,十二岁)二人,即上前盘问,举拳就打无故寻衅,后又将白等挟持到蔬菜公司北边一个路口的墙角处,再次对白×拳打脚踢,致其倒地。被告刘×、李×令白×站起来,白×怕再遭毒打,遂扶墙而起,拔腿疾跑,被告李×紧抓一下未抓住,白×在跑出五米远的一瞬间,不慎跌入靠路边的一口水井内(三被告及两个被害人均不知这里有一口水井)。三被告见白×落井,当即吓呆。被告赵×对被害人严×说:“你还不快喊人救命?”说罢,三被告迅速逃离现场。四月十五日,三被告得知公安局在井里打捞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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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周×(男)与沈×(女)于1964年结婚(均系再婚)。周×有一养女,已结婚,在外地工作,还有一子,时年14岁。沈×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已结婚,在本地工作,小女儿时年12岁。周、沈结婚后,周之子和沈之小女都与周、沈一块生活。文革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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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男)与原告陈××(女)于一九六七年自愿结婚,夫妻都在兰州某厂研究所工作,生有两个孩子,感情尚好。被告张××一九七六年结识同所女技术员朱××(其父是高级干部)后,两人交往密切,关系暧昧。被告张××为了达到与朱结婚的目的,利用其妻陈××身体有病,要求调往南方工作的迫切心情,主谋策划了先行离婚,待调走后再复婚的骗局,陈××信以为真,遂由张草拟离婚协议,经陈誊抄呈送本单位,取得组织证明后,于一九七六年八月十六日在当地办事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嗣后,张为了稳住陈的情绪,通过孩子给陈传条子,再三表示工作调成之后一定复婚,并以夫妻关系的口吻托人帮助陈调工作;在陈调走时,张又将离婚时确定由自己抚养的大女儿交她带到南京一起生活。一九七七年六月陈调至南京后,接二连三地给张来信商议复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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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罪名,十分重要。认定罪名不准,就不能正确适用法律,就会产生罚不当罪的错误。比如轮奸罪与流氓罪,虽然在现象上有某些类似之处,但其犯罪构成要素是完全不同的,必须严格加以区别。如不注意二罪之间的区别,把二人以上轮流通奸一类的流氓行为定为“轮奸”罪,必然发生错误。试以一案为例:某工厂的几个青工与该厂附近的几个少女,曾有交往。一天晚上,少女代×、李×、罗×(年龄为16、17、19岁)进厂游玩,与男青工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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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地区制药厂以河北省标准情报研究所干部张××为被告,以其1988年10月15日所写“欠石地制药厂现金壹仟陆佰元整”为凭证,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张××偿还欠款。 事情起源于1988年,河北省轻化工学院与石家庄地区制药厂口头商定集资办学,厂方交付学院贰万伍仟元,学院对口分配厂方五名应届毕业生。五名被分配学生有四名按时报到上班,另一名学生尹××(当时系被告的未婚妻)在报到期间向校方要求改派到石家庄市内。校方答复,尹××本是栾城县人,分配到石地药厂符合有关政策,没有改派理由不能改派。人已分到药厂,如果改派,必须经药厂同意。该生亲属找到厂方,亦被厂方拒绝。按国家教委规定三个月内不到单位报到的,取消毕业生资格。于是尹及其亲属在报到日期将满之时,主动向厂方提出出资伍仟元弥补厂方损失,换取厂方同意。在张××交付厂方现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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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中国项目开拓公司董事长陈罗拔(男,67岁,葡萄牙共和国国籍)来京同芦景怀、李长江(均另案处理)在回龙观饭店舞厅跳舞时,与胡××(女,19岁)、李××(女,17岁)相识(胡、李二人均另案处理)。次日晚,陈与芦景怀、李长江将胡××、李××带到田园庄饭店包租的房间内嫖宿。陈将李××单独领至该饭店541房间内发生性行为,并送给李××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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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二年五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男,二十一岁)与被告人李××(男,二十八岁),盗得湖南省汉寿县岩嘴乡高湖村“东—30型”拖拉机打气泵一台,实际价格二百四十余元。事后,两被告人将打气泵卖给张×,得赃款八十元。打气泵被盗后,被害人报案并到处寻找,叶、李唯恐罪行暴露,在案发一个多月后,又将打气泵从张×处窃回,藏在李××家中。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作案次数的认定及盗窃财物数额的计算,有分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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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刘新五,因盗窃被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半。在缓刑期限之内,刘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行窃。被治安人员当场抓获,送到派出所。他哥哥刘新四闻讯后,随即纠集了焦××、马××、徐×、崔××和丁××,先后到派出所窥视。当治安员王宪周等三人奉命将刘新五捆着押送公安分局时,刘新四等被告跟踪尾随。行至途中,刘新五威胁治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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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二审法院对马××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也是不适当的。马××在盗窃时偶然得到枪支,由于他的年轻(十七岁)幼稚、好奇和害怕,最主要的是因为枪支、弹药是他所窃得的赃物,在马××没有觉悟自首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立即将枪支、弹药交给有关部门的。因为这样,就暴露了他的盗窃罪行。此外,十七岁的马××对于枪支、弹药特殊的管理规定,也是不大可能完全清楚的。因此,马××在主观上不是明知有枪支弹药管理规定而有意对抗,拒不交出。另外,如马××有意私藏枪支、弹药,也就不会在窃得枪支、弹药后,即将其带在身边,在公共场所到处游串,以至于能够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而要首先将枪支、弹药隐藏在不易被发现的地方,然后方可按自己的目的、想法行事。总之,我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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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县法律顾问处律师受理过一个案件,说明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很有必要。案情是这样的: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被害人唐××(女)邀请自己的恋爱对象陆××去她家吃饭,陆要唐晚上到宿舍去叫他。唐到宿舍看到陆××正和周××(女,被告)等三男一女在一起吃酒,就上前叫陆,陆说不去了,唐生气地说:“你再敢喝,我就把台子推翻。”这时,周××在旁插嘴说:“小陆你吃,看伊敢翻台子(口伐)?”还骂唐说:“你这只垃圾,滚出去”。唐与陆恋爱期间,由于周的插足,关系时好时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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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张××(女)与王××结婚多年未生育。王收养了姐姐的一个男孩,张不同意;张在医院抱养了一个女孩,当时王不知道,事后王负担了女孩十年的部分生活费。收养两个孩子虽未办理法律手续,但周围群众都知道王、张收养孩子的事实。现王提出与张离婚,张要求王负担女孩的全部生活费。请问,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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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社员阳××(现年十七岁)出于泄愤报复,于一九八○年五月五日将老鼠药拌和食物投放在该队生产队长刘××家的猪栏里,将刘的一头母猪和两头小猪毒死,损失一百余元。县公安局按刑法106条报捕,县检察院按刑法125条批捕。刑法106条属于危害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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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经济纠纷,经过被告所在地两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历时两年,先后作出自相矛盾的调解书、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七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重复撤销、中止五次,造成审理程序上的混乱,影响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致使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案情与审理经过是这样的:原告,某贸易公司;被告,某生产资料门市部.一九八○年,原告通过某工厂采购员方×的介绍,向被告预购化肥,并通过银行将货款×万元直接电汇给被告帐户内.被告又通过社会闲散人员牟××再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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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3,(8)
下面发表的《育子契约》,读来是很发人深思的。被告人仇恩泰是浙江省宁海县××公社的社员,婚后生有二女,没有儿子,他认为这是绝了子孙后代。因此,他就诱逼其妻子林××同意他与寡妇邬××同居,并于一九八二年四月在仇恩泰的逼使下,三人立下了这份《育子契约》。契约规定:“不管生男育女,要做到同他家共患难,同享福,白头偕老。”八三年二月林××因见自己丈夫与邬××同居而反悔提起诉讼。仇恩泰触犯法律构成了重婚罪,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我们从这个契约中还可看出,当前在一些地区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仍然相当严重,仇恩泰不惜以身试法,诱逼其妻立此契约的行为,就是这种思想的集中反映。仇恩泰由严重的封建思想意识发展到公然践踏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犯下了重婚罪,因而理所当然地受到法律的制裁。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这个“育子契约”竟出自大队党支部书记的手笔,订约时,党支部书记竟亲临现场。为此,我们特将这份难得的反面教材——《育子契约》予以发表,以资引以为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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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9月14日,某市郊区村民王××(男,57岁)一家3口被害于家中。经勘查,现场未发现指纹及其有效物证,后经亲属辨认衣物,发现现场的一条灰色化纤裤并非被害所穿,裤子上沾有大量血迹,勘查人员仔细检查,发现裤内裆部附着微量红色纤维物,经分析判断,可能为犯罪分子所留,排查中,发现本村村民王××(男,23岁)有作案嫌疑,但王××矢口否认。办案人员从王××家搜取5条他曾穿过的裤子,在其裆部均发现量不等的红色纤维附着物,遂将现场灰裤及王××曾穿过的5条裤子送鉴定部门。 相似文献